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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7:26:43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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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一、一般原则

(一)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会秘书长每季度将捐赠款情况向会长及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一)慈善资金的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捐款收入;

2、物业管理收入;

3、政府资助;

1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

2、物业收入总额的50%划入基本金;

3、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30%划入基本金。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

1、按5%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专项活动赞助费;

4、政府资助;

5、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三、资金收入管理

(一)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3、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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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管理

1、凡收到会员会费,必须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给会员;

2、凡收到会员专项活动赞助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会员;

3、会员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四、资金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财务支出管理:

1、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审核金额权限与下款相同;

2、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20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办公会审批;100000元以上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会员活动经费支出管理

1、会员活动经费收入必须用于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3、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

4、会员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办公经费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票据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二)收据管理

1、会计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2、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六、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建立财产帐册,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参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慈善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执行。

2015年1月10日

1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8 14:40 | #2楼

墙头农业园区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墙头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7月29日一致通过)

为了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了本制度:

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

二、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

三、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按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 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五、 协会的现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六、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原则,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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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16-06-28 14:38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办法、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授权审批办法、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共同组成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采用“看穿式”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内设机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见附1)(下载),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二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见附3)(下载)。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本基金会的筹资费用不得高于所获得的捐赠资产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各类项目(计划、基金)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五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二千元(含)以下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二千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见附件2)(下载),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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