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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法律常识

时间:2022-05-06 17:04:44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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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法律常识

1.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国考行测法律常识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3.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2016国考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2016国考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4.“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表明( )。

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

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

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

5.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这表明( )。

a.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b.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只打击抢劫、杀人的犯罪

d.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1.答案: c

解析:

“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即: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c

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故答案为c。

3.答案: acd

解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故正确答案为a、c、d。

2016国考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默认分类

4.答案: c

解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说明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b

解析: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系,且与本题题干无关,a 项错误;c 项说法明显错误,d 项与题目无关。题中对罪犯执行死刑依靠的正是国家强制力,故正确答案为b。

2015国考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2016-07-18 21:51 | #2楼

行测答题技巧: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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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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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

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

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

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

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

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

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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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

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2016-07-18 11:45 | #3楼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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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玲公务员系列复习资料 加油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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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加油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常识要点

◆ 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u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

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

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以人为本

◆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在我国,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2)任命权;(3)发布命令权;(4)外事权;(5)荣典权。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2016-07-18 22:56 | #4楼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号角将要吹响,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016国考行测法律入门知识练习题及答案2016-07-18 11:57 | #5楼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了解公务员成绩计算方法,可以让你做到心中有数,高效备考。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

1.公民不可以对下列哪一情形提起行政诉讼?

A.对行政拘留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2.某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

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奖金由学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4.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起诉

B.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尚不知道

C.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D.被侵害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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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杨某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罚款。杨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

A.该派出所 B.某市区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

6.关于社会保险,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B.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C.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D.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关于工伤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醉酒导致自己在工作中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B.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D.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关于行政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D.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9.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B.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C.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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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累犯适用减刑和假释,但不适用缓刑

B.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C.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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