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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8 18:50:0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煤炭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销售,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与控制,实现煤炭销售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煤炭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销售原则

煤炭销售要严格执行“届时价格、款到付煤、提质增收”的销售原则,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市场、计划管理

1.统一规划煤炭营销市场、宣传“公用”品牌效应。

2.扩大煤炭销售区域,开发、建立大客户档案,稳定优质客户资源同时,积极发展战略用户,立足周边市场,积极开拓外围市场。

3.定期召开会议、在调研,分析预测煤炭市场的基础上,制定月销售计划,根据生产、库存、市场和运输等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制定下月销售计划。

三、合同、(订单)、结算管理

1.煤炭销售合同的签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销售的实际情况,销售合同要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煤炭销售科要建立战略用户档案,与之签订全年的销售合同或意向性协议。

3.煤炭销售坚持不交款不发货的原则,确保所签销售合同、(订单)的顺利实施,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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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科每月制订并落实销售计划。结算时由仓储科出具《出库单》,统计科出具《销售过磅计量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四、价格管理

1.公司设立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煤炭销售价格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成本统一制定。

2.销售科根据市场动态,季节变化及时向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煤炭销售价格。煤炭销售价格的制定应严格遵循最低限价和届时价格的原则。

3.对长期战略用户,一次性-交清全部煤款的,经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调整价格,对战略用户价格的调整可采用“一户一议”的方式。

五、信息管理

1.建立客户档案。包括确定重点客户、关键客户;客户结构分析,客户机会分析,客户需求分析等。及时为生产部提供客户相关信息。按照“调质、提质、增效”的原则,采用分级筛选方案,谋求利益最大化。

2.建立销售台账。每天9:00时前将一天的销售数量,品种和剩余订单量登入台账。每月25日前与仓储部、账务部进行对账。

3.销售台账应记录销售吨数、预收款、应收款、已开发票、末开发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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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合同2016-08-14 9:18 | #2楼

煤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国电河南燃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XXX 出卖人: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XXX

二、运输及交(提)货方式:收货人煤场交接货物,交货之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托运。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①收货人依照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之规定进行验收,并以收货人采制化验和计量验收结果为计价和结算依据;②出卖人可派人监督收货人的采、制、化和计量过程;

③收货人的验收结果应在来煤接卸后7日内通知到出卖人,出卖人如对收货人的验收结果持有异议,应在接到验收结果后2日内向收货人提出异议,通知及异议提出均应以可验证的形式;④出卖人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查的,双方可将备查样送双方协商确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⑤在异议提出期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出卖人自动放弃权益,认可买受人验收结果。

四、煤炭价格的计算:以买受人与收货人结算价格减去10元/吨作为本合同结算价格。煤炭价格为到厂含税价,根据合同期间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之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计价。收货人当前接收价格为:①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时, 煤炭到厂含税价8.00元/(吨·100千卡/千克);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比合同质量标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指0~99千卡/千克区间范围内,下同),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10元/ (吨·100千卡/千克);42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比合同质量标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15元/(吨·1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200千卡/千克时,按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比合同质量标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20元/(吨·100千卡/千克)进行结算。②St,d比1.50%每升高0.01%,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10元/吨;当St,d>2.00%时,St,d比1.50%每升高 0.01%,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20元/吨;当St,d>3.00%时,St,d比1.50%每升高0.01%,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30元/吨,且实行单批结算。③当Vdaf比12.00%每降低0.01%,煤炭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05元/吨;当Vdaf比 28.00%每升高0.01%,煤炭 到厂含税价相应降低0.03元/吨。④铁路运费(含地铁)超过100.00元/吨时,吨价按照高出部分的10%进行核减。

五、拒收条件:每批次(按采样单元)来煤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买受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对来煤做拒收退回处理:①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500千卡/千克;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低于 10.00 %或高于32.00%;③干燥基全硫大于3.50%;④全水分超

过12.00%(雨雪影响除外);⑤存在有故意掺杂、铺底、夹心等使假现象。

六、煤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①价格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价,铁路运输货票日期作为合同期限结算依据。②煤炭增值税发票和铁路运输货票(含地铁)两票结算。③买受人验收出卖人出具的票据合格后结算付款;④煤到厂验收合格后, 每3000吨甲方按收货人质检指标办理70%进度款,待合同执行完毕,按价格计算方法统一核算;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承兑汇票。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①因出卖人原因,合同兑现率低于90%,每减少一吨,扣10元履约保证金;兑现率低于50%时,扣减全额履约保证金。合同兑现率低于90%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不足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本合同煤款

中扣除。②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①出卖人运煤车辆到达收货人现场,应服从收货人统一现场调度,并执行其相关规定;②收货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后,可据实采取扣吨、增加采样等措施,出卖人应予认可;③来煤发现异常时,验收处理办法按

收货人《燃料管理办法》及《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燃料监督管理办法》和《煤炭供应诚信评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④出卖人严格遵守买受人的调运计划安排,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或中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出卖人承担;⑤买受人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因此影响出卖人供煤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xx煤矿合同管理办法2016-08-14 16:20 | #3楼

矿属各单位:

为了实现依法治企、加强合同的管理,促进企业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煤矿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应当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会签及签订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专业部门及分支机构,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往来,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四份,合同管理部门一份、财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八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1.市场调查及谈判:对需拟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对供求现状、经济分析、技术分析和风险等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或论证。采购合同,要严格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好市

场调查,并且出具调查报告。 不能货比较三家的,必须由相关领导、经营、财务、设备、材料、技术、纪委、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进行谈判,并且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类合同开工前必须有设计图纸(至少由设计人员及总工程师签字)和经预算部门审核完毕的工程预算方能签订合同。

2.资信调查:对经市场调查后选定签约对象的民事资格、注册资本、银行存款、技术和生产能力、经营状况、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有拟签合同的履行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起草:合同一般情况下,由合同管理部门起草。如属对方起草,我方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应进行审查和修改。

4.审查和签字盖章:所有合同在签订以前必须按规则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坚持合同会(审)签制度,并严格操作程序。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及有关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货比三家资料、中标通知书等)附于合同后, 超过5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矿长、矿业公司各相关部室审核、会签(即按原会签程序办理);不超过5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矿主管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管矿长、经营矿长和矿长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

不合格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依照合同会(审)签单,逐级签署意见后,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授权,加盖合同专用章,进行盖章签约。

第九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计划单、报价单、预算单、出库单、付款单等单一文件代替合同。

第十条 承办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矿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采用贿赂、帐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应严格按照以下范围和内容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查看合同对方是否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合同内容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是否具有签订此类合同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同时应注意审查我方是否具有签订此类合同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完备性审查;参考现行示范合同文本审查所签订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备案)合同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原则上双方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3.合同所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审查;合同内容涉及专业技术。

4.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是否合法。

5.合同语言规范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将合同草稿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合同及时与对方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会签。依照本办法需要由相关专业部门、职能部门审核的,应当在提交公司领导审阅以前进行。

第十三条 主管专业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市场需求情况、执行合同成本、合同经济回报和收益、合同商务条款的合理性、合同的经济风险分析等)

2.合同的技术性(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技术难题和风险)

3.合同的安全性(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其它利益)

4.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资金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价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

3.财务风险控制

4.索赔条款的合理性;

5.资金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签约,然后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需要委托授权时,确定委托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第十六条 合同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对其提供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在3日内到矿业公司登记备案。任何人都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各单位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自行修改、解除或终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矿领导同意,可以暂缓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五章 违约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和直属单位查清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经领导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和赔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利益;因我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4.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工作;其它部门应予以相应的协助。

5.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与合同文本一并归档。副本或者复印件可交合同承办人或者有关部门使用。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合同签订完成后及时存档案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制度 管理 合同 办法

xx煤矿党政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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