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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08:47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干部职工。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处(室)或干部职工可以参加厅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

1.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5. 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6. 经常对厅保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的。

五、处罚

1

泄露国家秘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责任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 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含尚未标定密级,但实际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

2. 遗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含尚未标明密级的文件,但实际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未造成后果的。

3. 对属于国家秘密而未及时标注密级,造成泄密,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4. 处理、维修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未经厅保密办公室审查,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载体带出厅外维修或流向社会,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5. 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刊物、图纸、文件等资料乱扔、乱倒、留为已用或卖出,后被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6. 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

7. 对涉密会议产生的密件,未能按密件管理程序管理的。

8. 密级文件、资料、图纸、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密件或密品未按要求存放在保密防范设施内或场所的。

9. 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保密会议的。

10. 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中传递涉密事项,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2

11. 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文章中涉及国家或本所秘密,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12. 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或横传,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的。

13. 文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擅自将密级文件借给他人阅读的。

14. 复印机未确定专人操作,未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的。

15.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进行非密化处理,擅自将涉密文字资料、图片、声像制品提供给其他部门或个人的。

16. 未按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的。

17. 对涉密信息和数据未标注相应的密级标识或密级标识与正文分离的。

18. 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未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的。

19. 未经分管领导或厅保密办公室审批,擅自将存有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厅的。

20. 不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或发生泄密事件后6小时内不及时上报的。

21. 对存在的保密安全隐患及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22. 保密防范设施和设备未按要求操作使用的。

23. 涉密计算机未按保密管理规定设置或定期更换密码的。

24. 未经保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涉密内网终端上安装软件或硬件设施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1. 未经批准,私自复制涉密资料且查无下落的或为他人提供国家秘密信息造成泄密的。

2. 对不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时间,以致影响调查工作的。

3. 在与外籍人员洽谈时,泄露国家秘密、内部情报信息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或对批准联网的计算机未做专机专用,专人管理的。

5. 擅自直接或间接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

6. 在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数据的。

7. 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数据的或对外提供信息、数据的。

8. 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对其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和系统数据进行访问、篡改、删除、盗窃的。

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

机信息系统,致使计算机网络遭受损害的。

10. 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11. 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涉密内网服务器上安装或卸载软件或硬件设施的。

12. 对已无法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未及时上交厅保密办公室统一处理,擅自销毁的。

13. 未经批准擅自将密件带回家中或携带密件参加社交及外事活动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导致密件失控的。

14. 未经批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15. 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不对外开放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

(三)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以下行为视泄密具体情节,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2. 对举报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3.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4.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5.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6.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 发生泄密事件的处(室)和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并追究其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六、保密奖励与处罚由厅保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报请保密委批复。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3.保密奖惩制度2016-08-14 12:10 | #2楼

第一条 每年对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的部门和个人,报保密委员会进行评选。对符合条件者,分别授予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保密办上报,经保密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a) 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一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怕威胁,不受利诱,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事项安全的;

b) 对改进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加强保密技术管理做出显著贡献的;

c) 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司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d) 一贯严守秘密或长期从事涉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e) 对泄漏或可能泄漏秘密事项,及时检举的;

f) 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漏秘密事项,立即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g)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和公司秘密事项安全或对侦破失、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三条 奖励办法

1. 凡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

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奖励条件a)、b)、c)、d)之一的,可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充分条件,并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2. 凡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奖励条件e)、f)、g)之一的,可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充分条件,并给予年度一次性较高额度奖励。

第四条 申报与申报程序

a) 各部门推荐申报填写《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推荐)表》或《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并提出审核意见,交保密办组织审查,报请保密委员会审议批准。

b) 保密委员会决定对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嘉奖方式、级别和奖金额度。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六条 处罚原则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处罚方法

1. 有以下行为的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a) 无关人员在要害部门(部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b) 密件(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下同)随意放置,没按规定保管;

c) 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没有标注密级标识,或标注密级明显失误; d) 擅自引带无关人员进入要害部门(部位);

e) 使用无标识的磁介质、光盘等。

2. 有以下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50元罚款:

a) 组织涉密会议和活动,未制定保密方案;

b) 未经批准擅自借(调)阅、复制和携带密件;

c) 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中传输密件;

d) 未经审批擅自在工作区内拍照、摄像、录音;

e) 擅自允许外来人员便捷机接入公司内部局域网;

f) 未经批准允许外来人员或擅自将个人信息的便捷机、存储介质带入工作区;

g) 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告知他人秘密信息。

3. 有以下行为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a) 未经批准私自安排外人来公司参观;

b) 未经批准引带外来人员进入要害部门(部位);

c) 在要害部门(部位)对外来人员的接待中,接待室人员未全程陪同;

d) 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报道和发表涉密文章、科技论文或学术报告的资料信息;

e) 未经批准擅自将密件等携带出公司;

f) 要害部门(部位)未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4. 有以下行为的处以500元罚款:

a) 密件遗失;

b) 对公司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c) 未经保密委员会同意,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或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实施保密管理的;

d) 在上互联网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e) 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处罚程序

1. 经济处罚的决定由保密办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报经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一式四份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及财务部。财务部将书面通知作为扣除罚款的凭证。

2. 保密办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处罚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 由财务部负责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罚款。

4. 违反其它保密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照以上条款,对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5.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按照直接责任人罚款的一半予以处罚。

6.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评比。受到保密处罚的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个人评比。

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2016-08-14 16:21 | #3楼

第一章 保密工作责任考核

第一条 我校保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涉密部门、各级保密工作负责人和其他涉密人员。

第二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密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各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校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及防护措施情况。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八)重大涉密、涉外活动保密保障工作情况。

(九)保密自查的落实情况。

(十)保密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第三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根据保密规章制度在各涉密部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各期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的结果,量化打小分,年终将各部门所有量化小分值相加并乘以相应工作任务的权重比得出该单位的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将纳入到各部门实有考核项目的总分值中,每年年终由军工保密办将各涉密部门年终保密考核分值上报保密办并经保密委批准。

第四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类保密工作会议的参会情况。

(二)保密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熟悉情况。

(四)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实际保密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五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的考核程序如下:

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要在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其他级别负责人由校保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组织述职考核,按照述职情况和工作

实绩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

(二)对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的掌握知悉情况。

(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五)配合保密领导组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七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涉密人员需在年终部门考试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校保密办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全校涉密人员进行二次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保密工作奖励

第八条 每年对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的部门和个人,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评选。对符合条件者,分别授予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规章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做为年度评选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充分条件,并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一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怕威胁,不受利诱,确保国家和校秘密事项安全。

(二)对改进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加强保密技术管理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一贯严守秘密或长期从事涉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秘密事项,立即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六)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事项安全或对侦破失、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推荐申报填写《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推荐)表》或《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交军工保密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学校保密委员会决定对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嘉奖方式、级别和奖金额度。

第三章 保密工作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原则: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本校保密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处罚办法: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一)无关人员在重要部门(部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密件(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下同)随意放置,没按规定保管。

(三)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没有标注密级标识,或标注密级明显失误。

(四)擅自引带无关人员进入重要部门(部位)。

(五)使用无标识的磁介质、光盘等。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组织涉密会议和活动,未制定保密方案。

(七)未经批准擅自借(调)阅、复制和携带密件。

(八)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中传输密件。

(九)未经审批擅自在涉密工作区内拍照、摄像、录音。

(十)擅自允许外来人员将所带便携机接入我校内部局域网。

(十一)未经批准允许外来人员或擅自将个人信息的便携机、存储介质带入涉密工作区。

(十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告知他人秘密信息。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安排外人来校涉密场所参观。

(十四)未经批准引带校外人员进入重要部门(部位)。

(十五)在重要部门(部位)对外来人员的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未全程陪同。

(十六)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报道和发表涉密的文章、科技论文或学术报告的资料信息。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将密件等携带出校。

(十八)在接待过程中,接待人携带与接待无关的密件或谈论与接待无关涉密话题而造成泄密后果。

(十九)重要部门(部位)未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密件遗失。

(二十一)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二十二)未经军工保密办公室同意,擅自接待境外人员进入我校军工涉密场所或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保密管理。

(二十三)上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十四)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二十五)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第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经济处罚的决定由军工保密办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一式四份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及财务部门。

(二)校保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处罚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

(三) 财务部门将书面通知作为扣除罚款的凭证并负责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罚款。

(四)违反其它保密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照以上条款,对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按照直接责任人罚款的一半予以处罚。

(六)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评比。受到保密处罚的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个人评比。

第十五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或阻挠查处者

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上级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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