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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8 13:57:56 车间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车间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车间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组织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即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公司法人代表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为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对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各部门均须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司各部长、车间主任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本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车间、部门、个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对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原料部、生产质检部、设备要对所辖各车间及机器设备、人员生命安全负责。坚持安全巡查制度,由设备部负责每天专人巡查生产车间的设备、线路是否安全,对各部门、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允许其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 安全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各部门部长要不定期地随时检查本部门的生产安全状况,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解决办法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每月组织定期检查一次安全。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书面向公司责任领导提交解决的方案,经批准后协同生产部门及时解决。

第六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领导,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维修设备设施时,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实行断电挂牌制度,并有专人把守,以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第八条 各部门每天必须对本部门的生产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供冷设施、消防设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实验药品、物品堆码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要保证各类设备、设施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第九条 按规定设置布施安全消防器具。

第十条 应在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器械,如高压容器压力表、锅炉水、高、低压设备等,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人操作,严格操作规程,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达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区内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生产操作用刀、棍器具,生产时严禁持工具打闹,严禁在生产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四条 加工产品严格按HACCP体系和公司《质量手册》操作,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凡外来人员(含参观人员)进入车间,须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同时由车间做好参观人员姓名、参观时间的确切登记以备查。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下班出车间时,车间须有专人看管产品,以防产品丢失。 第十七条 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大功率(1000W以上)电器取暖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 注重食品安全卫生,严禁带小孩或宠物进入生产

区域,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养狗、猫、鸡及鸟、鸽子等畜禽。

第 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安全管理条例或不注重安全事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部长处以本人当月工资2%的罚款、车间主任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段长、班组长的罚款,由车间主任在不超过5%罚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上述情况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2016-08-19 13:41 | #2楼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

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

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

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

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

3、必须保持自身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

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

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

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门卫职责

1、服从场领导的安排,负责场内安全及周围清洁工作,随时打扫干净场内的卫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齐。

2、要每天检查猪舍内,配合检疫人员,搞好消毒工作。

3、保证场内安全,不能出现失窃现象,如果失职造成被盗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4、每天登记进出生猪等禽畜的数量等,检查猪舍,发现病畜及时向场长汇报,否则造成死畜,要负主要责任。

5、门卫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酗酒,若因酗酒而失职,责任由自己全部承担。

6、要杜绝闲杂人员入场,并对进出人员的车辆进行登记,以备主管负场长检查,确保场内安全。

六、畜禽检疫检验制度

为了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食品卫生法》,达到防病治病,清除病肉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搞好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及肉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肉上市,特作如下规定。

1、要对猪舍、屠宰间、急宰间、高温处理及洗下水间,进行定期消毒、灭蝇等卫生消毒工作。

2、凡运到屠宰场的禽畜应在当日(即屠宰前)全部进行活体检疫,包括测试体温,临床检查和一、二类病的检查等。

3、经检查发现污染病时,检疫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防疾病传播流行,若无法处理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4、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补充,对屠宰后的生猪、牛、羊等胴体、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汇同一号码,以便查对检疫。

5、屠宰后经检验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可以食用的,由检疫人员在屠宰场负责人的配合下,

亲自监督送至高温处理间,消毒处理后方可允许上市销售。

6、若发现猖瘟猪肺疫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仍不能消除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检疫人员亲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人员应对高温处理和埋入地下的病肉记载清楚,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要记清肉主、数量、来源、地点、证明人等)。

七、购销台帐管理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猪购销台帐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生猪购销台帐管理,按宰前生猪进场检验登记和宰后肉品出场登记分类进行。由检疫人员和肉品交易人员具体落实。

3、凡进场屠宰的生猪,实行进场台帐登记制度。

(1)进场屠宰的生猪数量、产地、免疫状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运宰工具消毒证”等,要严格审查登记。

(2)对不符合上述检验规定的生猪也要进行登记,要明确了解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滥宰,影响上市肉品质量。

(3)检验合格,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登记后发放《准宰证》进场屠宰;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不得签发《准宰证》,不准进场屠宰。

4、屠宰后的肉品,实行台帐登记管理。

(1)详细登记当日屠宰总数量以及合格或不合格肉品的数量。

(2)详细登记当日肉品销售经销商名称、地址等。

(3)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登记。

(4)登记召回不合格肉品的数量及处理结果。

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屠宰加工生产技术标准,确保肉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凭证宰杀。车间每天凭动物检疫人员签发的《准宰证》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准进场屠宰。严禁宰杀病死猪、注水猪等,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3、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如发现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两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场,必须当即向场长汇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进行100%的无害化处理。

(3)由于生产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车间主任要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4、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屠宰场必须按操作要求配备检疫人员,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2、在活畜(禽)进场及屠宰加工的过程中必须有检验员在岗。检验员应按职责,依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活畜(禽)进场时,宰前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停食管理。

4、送宰时应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宰前检疫合格证》必须明确屠宰的数量及种类,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

5、屠宰车间必须按照《宰前检疫合格证》登记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屠宰。

6、急宰车间必须按照《急宰证明》进行屠宰。

7、宰后检验必须实行同步检验。

8、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分类,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10、定期应对有害物质进行检验。

十、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为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出场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场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耳标。同时,重庆市酉阳县区域外的出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运载工具消毒证”;重庆市区域内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另外,检疫证明上要注明疫苗注射时间,凡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生猪严禁进入场区。

2、严禁病猪、死猪、伤残猪进入本场。

3、种公猪、劣质母猪不准入场。

4、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

5、进入待宰圈屠宰的生猪一般不准离场。确须离场者必须经严格检疫、登记,当事人或卫检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场,且不得二次入场。

6、运输成品肉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盖好遮盖布,否则不准出场。

7、凡进入本场的运猪车辆必须消毒、登记后方可进场,经门口检疫人员对所运生猪临床无异常者烫号后方可进入待宰圈,有异常症状的活猪不予烫号,不得进入待宰圈,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8、为方便活猪检疫及管理,活猪进场进间定为夏季(5-9月份)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其它季节为下午4:00至晚12:00。

9、本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觉接受农牧、商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家畜家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加强肉类产品源头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进货索证、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屠宰企业必须改进和完善屠宰设施,全面实现机械屠宰、冷链式加工,在企业管理上逐步实行ISO系列及HACCP管理认证体系。

2、屠宰企业生产中必须做到:

(1)屠宰企业要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及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检验室、化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严格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出场的合格动物产品规范出证,同时加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监督对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立生猪产品出场证明制度,即产品出场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出场随货同行。出场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检验员、代码、货物配送市场、接收业户姓名等。

3、生猪产品市场的管理:

(1)产品进销质量管理。超市、专卖店、各农贸市场的主办方或业户应当有产品质量安全专门人员监督管理产品的进货。产品必须从定点屠宰企业进货;严格检查验收出场证明及“两证两章”;经营者对验收发现

的质量不符,标识不全的产品不能接收;对成产或销售中的产品要建立质量管理现场巡查制度,产品售后责任。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质量全面负责,对消费者的质量争议,由市场主办方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2)进货台帐管理。市场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相对稳定的长期经营者要建立客户经营台帐;要建立生猪产品进货过索证台帐;对经营业户市场准入执行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3)售后服务。市场都要建立售后服务系统,设立服务台或张贴服务承诺书,推行生猪产品安全销售责任承诺,公示承诺服务内容,及时处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投诉等问题,保证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市场退出机制。市场要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对法规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产品或经营者有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劣质生猪产品的,必须坚决清退出场,并建立相应的肉类产品退出处理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实行市场经营者退出制度。

(5)全程追溯。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用挂“黄牌”及“红牌”警示制度。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通过设立产品“质量监督牌”将肉类产品质量、来源等信息告知消费者,并通过肉品胴体上印记的编号或其他标识,对有质量问题的肉类产品进行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追溯。

4、对用肉单位的管理。建立统一的购销台帐,实行票证保全制度。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明确登记供货方、渠道、数量、时间、证卡编号,并将原始供货票证保留3个月备查。

汶上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17236—1998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二、宰前要求。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有耳标,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充分喂水;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检疫合格,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三、屠宰操作规程。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具体操作要求按GB/T17236执行。

四、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电麻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放血部位要正,出血净;头、蹄、尾及内部要严格标准卸。脱毛猪要达到三无(即无毛、无血迹、无粪便),肉品胴体干净漂亮,内脏、

肚、肠等要清洁干净,其它小副产品及时回收、存放。

屠宰场生猪进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

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

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等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章。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

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

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2016-08-19 15:13 | #3楼

一、企业主管负责人进行屠宰车间生产安排。

二、车间所有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的各个工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和屠宰加工人员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证明。屠宰加工人员、化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的质量卫生。

五、对有伤病的生猪必须在急宰间由专人屠宰,检疫、检验人员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屠宰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管理人员、屠宰加工人员、检疫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提升、劈半、锅炉等岗位应指派工作责任时强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八、屠宰车间不得停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强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应登记在册,刀具不准带出车间,使用后要加锁妥善保存。

屠宰场管理制度2016-08-19 14:52 | #4楼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

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 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

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 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

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 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

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 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

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 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

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 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

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 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

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 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

表完整、齐全。

八、 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

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

清理。

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