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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6 15:10:50 晶敏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11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

  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 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 甜味剂,允许使用甜叶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

  3. 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它方面中使用。

  4.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 亚硝酸盐(硝酸钠)。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严禁使用甲醛、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3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

  1、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领发与使用。

  3、使用与管理 :

  3.1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采购人员必须掌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性能和潜在的.危险,考虑到采购物品的重要性和危险性,食品添加剂一般由采购部经理负责亲自购买,采购时,应注意其特性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其包装物应有标识,并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时还要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评价资料,食品添加剂的入库也须采购部经理本人办理。

  3.2 食品添加剂的贮存

  食品添加剂在入库前,由库管员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登记,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食品添加剂应单独加锁保管,并粘贴有明显标识,以防误领。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注意保留其原有标识。

  3.3 食品添加剂的领发

  食品添加剂的领取必须限定使用部门和领用人,领取时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用量填写领料单,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方可领用;同时库管员应认真审核领料单内容,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和发放。

  3.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使用部门应制定每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计划,使用之前指定专人使用计量器具(操作人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按标准配比进行稀释和配制,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超过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操作时必须由专人监督检查,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监控记录》,由使用人和检查人签字确认。

  4、相关文件

  4.1 《食品添加剂用量标准》

  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监控记录》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5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6

  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滥用。

  一、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店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 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四、 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 不得使用未经必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六、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7

  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副厂长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二、进货查验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8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0

  一、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 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 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1

  1、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3、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 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 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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