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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时间:2022-05-10 18:19:35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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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

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

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议程:

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

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 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办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

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

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基础和威信;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办法、守则);

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

三人的是否要补选;

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0、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

代表民-意;

5.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罢免、补选:

1.村民代表因违法等原因丧失资格,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罢免;

2.村民代表因故缺额5人以上时由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由本届当选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同参加。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有一名文秘人员参加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参加村党总支邀请的总支委员会会议,简称“二委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决定本村章程、制度、规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如调解民间纠纷、扶贫帮困。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等;

3.研究、讨论、提出村重要事项的草案、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

4.任免由村民委员会权限内决定的村干部、办事人员、企业经营者。

5.研究和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时间和会议内容并按时告知村民和代表;

6.研究和决定上级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7.研究和决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主任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的原则:

1.有事即开的原则,即需要有村委作出决定的事项时,要立即召开;

2.“三三”、“五四”、“七五”的原则,即村民委员有三个组成人员必须三人参加,五个组成人员必须四人参加,七个组成人员必须五人参加,会议才能召开。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章 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 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一般以各村民小组联组为单位召开,必要时可分小组召开。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会议参加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本联组村民或每户1个代表;

2.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居住本小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学习、实施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制度;

3.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涉及村民应履行的义务或要做的有关事项;

4.组织动员村民参加有关的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

5.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6.本小组村民认为要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的原则:

1.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参加;

2.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由村民小组联组长主持。联组长还要做好会议的签到和记录,会后交村委会归档。

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2016-09-13 20:12 | #2楼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本文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及意义进行分析,阐述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 选举 民-主 管理 新农村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乡土社会一直实行的是乡绅自治,皇权不下县,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然而这种自治并非我们今天所言的民-主法治、而是一种“礼治”。“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从解放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政权全面深入乡村,取缔了乡绅阶层和宗法制度,然而,这种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控制模式并没有把中国乡村带入现代化的轨道。

20世纪80年代,在总结我国农村组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农业的分散经营和自愿联合以及经济组织从政治体系中划分出来,又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群众性的社会自治组织,从社会生活的联合方面来调整和处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于是,村民委员会便随之产生、发展起来。

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第一次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制度。从此,村民自治有了宪法上的依据,成了宪法上的一种制度。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自治组织和自治权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促进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基本成熟。

村民自治制度的本体是村民个人,村应该基于人的组成而是自治组织,而村委会只能作为自治机关之一是村民-运用选举权所集合的公意的结果,二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也是村民自治与选举权之间的关系所在。 ①

1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

1.1农民选举制度

在中国,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五人左右,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只要是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三年换届一次,换届选举时,先建立村选举工作机构,然后进行选民登记。

1.2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共同讨论决定村内大事或者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村民会议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

1.3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管理的事项发表意见,直接参与村务管理,大家的事大家决定,大家共同遵守,共同执行,村内管理就会搞好;二是制订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民委员会拟订草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印刷成册,发给每家每户,照章执行,违者进行批评或必要的处罚。

1.4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主要是监督村内的重大事项,特别是与村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其次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三是监督村干部的行为,使他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地为村民服务。

2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就是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关键,民-主监督是保证。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农村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加上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缺乏民-主传统,因此推行农村民-主自治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变革农村管理体制。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转变为现在成立乡政府、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管理体制,这一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首先,最大的变革就是民-主。过去干部是任命制,现在是选举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变革。再一个就是对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也带来一种新的变革,过去是上下级的关系,现在就成为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去办,农民自己的幸福由农民自己来决定,不是像过去那样靠乡政府来包办。第三,创造出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以前干部任命都由上面说了算,人才出不来,现在实行直选,各种人才都有了施展的空间。第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村民自治,落实四个民-主,把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农村得以体现,过去行政命令、简单粗暴的方式引起农民的反感,现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使群众真正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农村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3新农村建设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是,目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还没有根本改变,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快推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针对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二是要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广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途径,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三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四是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培育造就新型农民。五是要坚持以解决好

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关心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六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只有不断成熟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才能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陈纯柱:《村庄法人理念的确立与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河北法学》2015年。

[2]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3] 森口繁治,刘光华译:《选举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

[4]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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