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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19:57:27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发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经营销售及服务业务。

三、发票种类:

1、 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机打发票;

2、 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机打发票;

四、职责:

1、发票领购人:由财务部指定人员,现有财务会计担任,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事项。

2、发票领用人:由指定人员使用(如收银员、经营部收入管理人员、票务组负责人员),负责向财务申请领用发票;

3、发票开具人:由指定收银员或收入负责人担任,负责根据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真实、合法、有效发票;

4、发票管理人:由发票领用人、开具人担任,负责发票的保管、发放、领用、归还;

5、财务部负责对发票档案领用,保管、收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发票保管使用情况;

五、管理制度:

(一)、发票购买和保管:

1、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财务部专项购买人员必须对购买的发票清点号码及数量;

(二)、发票的领用:

1、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应设置“发票领用单”凡发放票据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发票简称、发票代码、数量、发票起止号、领票人及部门负责人。

2、领用发票人,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发票的领用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人员)。

3、发票管理人员在向会计领取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和验看发票号码。

4、发票管理人员对所领取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请人时,应登记签收。

5、若发票管理人员出现离职或挪岗的,必须做好发票的交接和盘点工作,将未用过的发票上交财务部,由接管人重新签名领用。

(三)、发票的开具:

1、设置“发票开具申请单”要记载付款名称、日期、开具的金额及项目名称。

2、发票应该按照一定的时期、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3、发票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或开具空白发票。

4、要确保开具的付款人名称和金额的准确性,并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尽量避免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

5、开具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注: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开票期间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况)开票人员均应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6、一般情况下,已确认收到款项方能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除合同约

定外,需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其中涉及以汇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凭进账单原件换取发票,以避免重复开具发票。

7、特殊情况需要开票的,例如淘宝不要票部分业务,按淘宝提现总额计算,由会计与出纳员核对后,填写应填写开票申请单由开票员进行开具

(四)、发票的记账:

财务部与出纳确认好每月收入后,由会计人员逐笔入账,要确保收入额与记账报税的收入额、税额相符,确保缴纳税金的准确性。

(五)、责任追究处罚

1、各发票保管人员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发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上报领导及财务部。

2、发票保管人应保证空白发票、已开发作废发票、发票存根有序完整。

3、发票开具人员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4、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把发票安全保管,以防丢失和损坏。

5、由以上情况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各保管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况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处理。

五、附则:

1、本制度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

附表一:

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表二:

发票领用单

年 月 日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2016-09-14 14:32 | #2楼

华铝股份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和代开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票管-理-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 需要开具发票时,首先由集团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填写《票据开具证明单》,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提交财务部 1

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九条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集团销售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营销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集团制定的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公司业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营销管理部门严禁非法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若有违犯,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核对是否依据《票据开具证明单》开具、手续是否齐全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财务处理。发现重大违规问题,财务部长要及时通知董事长处理。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营销管理部门开具的《票据开具 2

证明单》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公司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团采购中心、集团行政中心等部门在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应首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 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只缴纳地税的纳税人,能依法纳税,能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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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无法按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发票时,应写 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陈述合理理由经分管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后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供应商提供的税票税率低于规定税率时,应写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陈述合理理由经分管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后方可持发票等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无签批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

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将纳入绩效考核。为谋个人私利虚开发票、多开发票、收取非法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分管人员要仔细审核以下事项:

1、客户名称是否是与本企业完全一致;

2、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

3、开票内容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4、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

5、开票内容是否在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内;

6、开票单位是否是收款单位;

7、开票单位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位一致;

8、盖章是否清晰、是否是“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票单位的名称一致。

9、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预付款业务的部门如集团销售公司、集团采购中心、集团基建处、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等在预付款支付后,必须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催开发票,发票收到后按规定签批后报财务入账并核销台账。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要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发票使

用管理的最新政策,对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要适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发票管理,最大限度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发票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纳入绩效考核,造成损失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按比例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公司所有部门单位,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申 请 表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2016-09-14 22:51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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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第八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十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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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四条 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

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发票的开具项目:普通发票按税种、税率分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不得使用地方税务局出售的发票。营业税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发票,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第二十一条 审查发票的笔迹。要审查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发票,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二十四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审查发票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 “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发票的,应附发票明细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发票,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发票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位,公司将对每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由单位和个人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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