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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1 05:38:2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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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外聘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调试公司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三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第四条 调试公司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 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七条 聘用人员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的对应的奖励、惩罚、假别等准则,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由考勤员统一负责划制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考勤表审批月工资。

第十条 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调试

公司负责解释,其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2016-09-19 10:1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外聘员工行为,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聘用

第三条 员工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有空缺岗位的,要优先从企业内部、XXX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在内部不能调剂或有特殊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聘用和人才储备时,根据聘用对象、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三)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公司聘用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招录的员工,除满足招聘岗位特殊要求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招聘高管以上管理人员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居住证明;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知悉安全常识和安全标志;

(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原件;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照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应试或笔试记录;

(八)员工引荐担保书。

第六条 外聘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综合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人力资源规划提出书面用工计划和用工条件,拟定聘用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根据人员聘用计划和聘用方案,成立由公司高管、聘用部门及用工部门主管组成的员工聘用委员会;

(三)需对外公开招聘时,公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

(四)由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笔试等考核程序筛选;

(六)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试用;

(七)公司聘用人员必须有担保人员,对被担保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八)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雇用工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拟定书面用工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部备案。雇用临时工三十日以上或一批次五人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批准;

(二)用工部门根据用工期限、用工人数、岗位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用工条件雇用临时工,并将招雇的临时工名单及工期时限、工资报酬等基本情况报综合部与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外聘人员待遇

第八条 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的薪酬,执行公司《薪酬制度》,或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确定其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在编职工一同纳入绩效考核。

第九条 试用期满并经公司正式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从试用期满第二年一月起,公司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原单位已缴纳的除外。

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包括以工时计酬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业务为期限的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其工资水平按照工作时长和实际工作量经考核确认并参照本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工资发放须经用工部门(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造表计发。

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连续一年以上受雇于本公司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一年以上的临时用工,确有一定技术专长,熟练工种流程,能够长期从事该项工作的,经协商一致,公

司与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外聘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自行管理,综合部会同督查中心对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无固定期限临时工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所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培训教育。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强化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防范工伤风险。因对用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XXX等劳务项目,应对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及其招雇临时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承包方依法行事,避免连带责任风险。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外聘人员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公司视其情节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迟到七次以上者(含七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或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二)非法或无故解除用工合同或强行要求他人解除用工合同、阻碍他人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应-招资料中有故意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行为的;

(四)不履行保密义务,将务工期间知悉的本公司项目规划、技术开发等重大业务秘密泄露给或者企图泄露给公司外部的;

(五)违反竞业规定私自对外承办业务,营私舞弊,对公司声誉、秩序、财产利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公司工会负责协调,用人单位与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后,综合部做好案件归档记录。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单位)、分(子)公司及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对聘用人员的招录、考核、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存在重大失误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用工合同无效,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2016-09-19 8:22 | #3楼

一、根据《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为推进专业建设工作,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好更优地培育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聘人员的分类:

教学一线教师:外聘专业教师、外聘实训指导教师;

德育人员:外聘教官、外聘生活老师;

后勤服务人员:水电工、职员、食堂工作人员、勤杂人员。

三、外聘教师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一)外聘专业教师基本条件

1.忠于职守,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家长和学生;无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记录,无侮辱伤害学生记录。身体健康。

2.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中职及以上专业教师资格证。有教师经历或者班主任经历者优先。

4.男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下(196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女教师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特殊人才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外聘实训指导教师条件

1. 忠于职守,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家长和学生;无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记录,无侮辱伤害学生记录。身体健康。

2.本科及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所指导专业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技能测试达到“优秀级”。

专科学历,企业工作3年以上,所指导专业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技能测试达到“优秀级”。

高中学历,企业工作5年以上,所指导专业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技能达到“优秀级”。

具有企业班组长获技术指导岗位经验者优先。

3.男50岁以下(196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女45岁以下(196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外聘教官基本条件

(四)外聘生活老师基本条件

(五)外聘后勤服务人员条件

三、基本待遇

(一)工资待遇

1.教学一线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津贴及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学校考核确定四个等级,未定级1200元/月,第一级1500元/月,第二级1800元/月,第三级2100元/月;课时津贴与在职在岗教师相同,由学校考核定级为三个等级,对应教师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奖金与在职在岗教师相同,考核发放。

2.德育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津贴及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学校考核确确定四个等级,未定级900元/月,第一级1200元/月,第二级1500元/月,第三级1800元/月;课时津贴以岗定责,认定工作量,根据德育处考核确定三个等级,分别与未定级、初级、中级教师职称等级相对应;奖金与在职在岗教师相同,考核发放。

3.后勤服务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津贴及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学校考核确定四个等级,未定级900元/月,第一级1100元/月,第二级1300元/月,第三级1500元/月;课时津贴以岗定责,认定工作量,根据总务处考核确定三个等级,分别与未定级、初级、中级教师职称等级相对应;奖金与在职在岗教师相同,考核发放。

外聘人员基础工资每年按12个月发放,课时津贴按工作情况

发放。

(二)外聘人员的福利

节假日福利与在职在岗教师相同,不享受在职在岗教师的其他政策性补贴和培训补贴,社保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办理。

三、外聘人员的聘用

1.学校根据需要通过网站等媒体途径公布外聘岗位,专业部和学校物色推荐与外聘人员自荐相结合。

2.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和职业道德承诺书。

3.学校组成专门考核团队对申请人员进行初步考核,并将结论报学校行政办公室。

4.学校行政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公布名单五日,公布期间未收到举报则代表学校与申请人员签订试用协议并通知总务处、教学、德育和相关专业部。申请人员签订协议时应具有一个月以内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公布期间收到关于该聘用人员的举报则暂缓签订合同并要求被举报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证举报不属实。无法举证者或者无效举证者不与签订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人员由办公室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一年签订一次。视考核情况确定续签,提级或者辞退。试用期不合格不予签订合同,不予聘用。试用期间不购买社保,不享受学校福利。

四、外聘人员的考核

(一)教学人员的考核

1.外聘教学人员的考核每年一次。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动向教务处提出在每年5月申请,教务处会同教科室、专业部教导处实施考核。

2.第一级资格标准:在校服务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工作无重大失误,无教学事故,专业部评价良好,取得高级技能证书,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根据所教学科的五个课题中抽一个课题,准备40分钟后献课一节,评价为合格;实训

指导教师在教务处准备的五个实训项目中抽一个项目,自行准备设备、场地和工量具等必须物品四个小时,指导一个项目60分钟,评价为合格(评价表另制)。

3.第二级资格标准:在校服务满四年,年度考核合格,工作无重大失误,无教学事故,专业部评价良好,取得高级技能证书,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论文获市级奖一篇,或者参加抽考获市级前四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二等级奖励一人次,或者个人参加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得区级前三名、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次;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根据所教学科的十个课题中抽一个课题,准备40分钟后献课一节,评价为合格;实训指导教师在教务处准备的十个实训项目中抽一个项目,自行准备设备、场地和工量具等必须物品四个小时,指导一个项目60分钟,评价为合格(评价表另制)。每指导学生获得一次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服务年限可缩短一年(同一个项目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只能按一个奖励计算)。

4.第三级资格标准:在校服务满七年,年度考核合格,工作无重大失误,无教学事故,专业部评价良好,取得技师技能证书,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论文获市级二等奖两篇篇,或者参加抽考获市级前四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二等级奖励两人次,或者个人参加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得区级前三名、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两次;指导第一级外聘人员或者学校其他新教师不少于两人且经专业部、教科室考核达标;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根据所教学科的十个课题中抽一个课题,准备40分钟后献课一节,评价为合格;实训指导教师在教务处准备的十个实训项目中抽一个项目,自行准备设备、场地和工量具等必须物品四个小时,指导一个项目60分钟,评价为合格(评价表另制);参加学校组织理论考试成绩75分以上,参加学校组织的答辩合格。取得二级资格后每指导学生获得一次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服务年限可缩短一年(同一个项目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只能按一个奖励计算)。

5.外聘教师的考核由教务处、教科室组织实施。特殊人才的评级工作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考核审查确定。

6.外聘人员在年限或者奖励年限达标时自行在每年5月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表另外制作),教务处安排人员在7月31日前个完成考核并将结果报学校行政办,学校行政办接到考核结果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时由行政办公室请示教学负责人启动复核程序,公示无异议时由行政办公室通知专业部,在次月开始按新标准核发工资,落实待遇。

(二)德育人员的考核

(三)后勤人员的考核

四、外聘人员的管理

1.外聘人员归口相关线条管理,人员分配到专业部的由各个专业部按人事管理权限管理使用。

2.外聘人员的档案资料原件经行政办公室审查后自行保管,复印件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五、外聘人员的辞退

请行政办拟定相关条目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2016-09-19 22:37 | #4楼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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