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井上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井上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4 10:07:02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井上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

井上井下消防管理制度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

3、消防材料库须悬挂牌板,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4、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在消防材料库内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

5、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6、消防材料库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有齐全的合格证书或煤安标志等证书。

8、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9、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10、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通防工区负责管理。

地面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井上消防材料库,并有轨道直达井口,并定期检查轨道完好情况。

2、消防材料库须悬挂牌板,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3、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在消防材料库内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

4、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5、消防材料库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6、消防材料库内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由专人管理。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有齐全的合格证书或煤安标志等证书。

8、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9、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10、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通防工区负责管理。

消防材料库管理检查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

二、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四、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的器材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六、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七、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消防器材保养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二、适用范围:井上下任何公共区域、电器设备、动火场所及消防材料库等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管理规定:

1. 井上下任何公共区域、电器设备、动火场所及消防材料库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都由通防工区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2. 制定严格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专人实施管理;

3. 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统一实施管理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4. 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通防工区相关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运用或挪用;

5. 灭火器放置的位置要明显、合理,有紧急情况方便使用,但又不阻碍他人,灭火器必须按区域进行编号,防止遗失,灭火器箱必须用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消防封条予以封住,杜绝别人乱使用;

6. 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7. 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8. 消防斧、消防车扳手、消防服、消防撬、消防绳,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交接-班必须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

9. 消防泵、喷淋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供水,消防水泵必须控制在自动状态,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工作;

10.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对需新增的器材提前做计划购买;

11.各用使用单位的消防器材自行负责保养、更换,检查使用单位消防器材的工作落实情况由通防工区组织进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12.各处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

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

消防材料库管理、检查制度

编制单位:通风科

煤矿井上、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16-10-31 20:44 | #2楼

炸药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安全保卫制度

5、安员定量制度

6、装卸管理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制度

9、流向管理制度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废品销毁制度

13、进入库检查制度

14、突发案(事)件管理制度

15、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6、装卸,运输、储存操作管理制度

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归类堆放。单一库房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

3、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账,并做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不得堆放杂物。

5、发放炸药雷管、导爆雷管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分别点加工使用爆破器材时,严谨挤压,碰撞,抛扔、摩擦及混装。

6、炸药、雷管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对新进爆破器材应逐箱、袋、包装进行检查,按规定做性能检查,変质和性能不不祥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8、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湿工作。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经常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进行另外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9、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严禁闲杂无关人员入内。

10、严禁穿铁定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房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开箱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房间操作。

11、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2016-10-31 17:35 | #3楼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矿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备案。

第二条 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米),并由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生产中心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新采区时,必须对所开采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要求

(一)外因火灾管理

第一条 进风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2道防火门。

第二条 井桶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 煤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四条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药。

第七条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

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八条 井下变电所两头必须安设防火铁门,具备阻燃性能,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防止摩擦撞击火花的产生。

第九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封闭采空。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漏风压差,减少搂风量。

第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井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相机带入井下进行照相、摄相。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相、摄相,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各矿井建立健全消防管理队伍,建立消-防-队伍人员名单,一旦发生火灾时马上投入抢险。

第十三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线路。

(二)火区管理

第一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第二条 在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

将编制好《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安排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四条 对火区的日常管理由井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帐,密闭关注火区的变化,并对火区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生产中心。

第五条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 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第六条 火区的密闭墙处及流经该处的风流的下风侧应设置CO传感器,不间断监测CO浓度的变化情况,发现CO浓度超标必须立即撤出受CO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 对符合注销或 启封条件的火区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启封和注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封和注销。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井上井下消防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井下消防管理制度05-14

井下管理制度01-01

井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04-11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02-13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02-12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04-16

井下巷道卫生管理制度03-24

井下管理制度15篇01-01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