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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森林消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4 10:12:55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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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森林消防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协助镇政府进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景区森林消防管理制度

2、在进入防火期前,协助镇政府对村防火设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搞好护林防火的宣传、刷写护林防火标语。

3、做好火灾调查,建立防火档案,统计有关报表。

4、在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做到有队伍、有值班、有制度、有预案、有工具。

5、进入防火期内,必须保证通信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记载好当天的值班记录。

6、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积极协调和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调查火警火灾发生原因,进行查处。

7、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并无法联系上和不参加火灾扑救的,上报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值班人员不作记录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每次扣罚当事人月工资的10%。

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五落实”,即人员落实、责任制落实、划定面积落实、专项经费落实、人员报酬落实。

二是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森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特别是森林重点区,在主要山口要道,设置哨卡和防火禁牌,刷写宣传标语,使森林防火的规定、制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三是狠抓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带班,做好防火记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发生火情火灾即时组织扑救,并立即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四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严格控制火源,切实加强预防措施,对入山人员和林区用火要严格管理。特别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期,申请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其戒严期间坚持林区用火“十不准”即:不准烧荒开垦,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不准烧牧场;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等易燃物品;不准烧火煮烤食物和林副产品;不准烧火取暖;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烧纸点蜡;不准烧山驱兽和明火枪狩猎。对违规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是加强防火设施和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了望台天报制度,健全通信网络,组织扑火队伍,做到发现火情及时扑灭。

六是对森林防火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处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离岗的,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的,

七是层层签订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必须制订年度森林防火预案。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6-10-31 19:30 | #2楼

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森林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园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园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园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公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 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 1

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公园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 积极参加公园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第六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条: 公园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

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1、大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9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1.5m。

2、房间数超过二十个的宾馆、饭店必须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简易装置)。房间数超过五十个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宾馆、饭店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第八条: 对于在公园内部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现场堆积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旧、喷漆时,需报消-防-队批准后方可作业,且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公园及其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培训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防雷、电气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所有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

第十条: 公园内部的所有员工要熟知和掌握相关防火、灭

火、逃生自救知识,具备使用消防设备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对新聘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 火灾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火灾发生后,公园、消防、公安、电力等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设立消防指挥中心,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部署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 公园内经营场所的业主及其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立即作为公共避难场所,不再作为经营场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园内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扰、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大力支持公园消防工作,且全年无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业态。公园于年底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和林业派出所等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没收保证金、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管理人员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公园消防安全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预警、消防灭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设施。

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间距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

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元月一日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2016-10-31 14:10 | #3楼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1

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九、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牡绥铁路工程一标项目部作业七队

2012年4月2日

2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2016-10-31 19:21 | #4楼

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3.5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20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八)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

(十)严于利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情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三、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戒严期内全体扑火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到街里办事,由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但时间不超过3小时,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及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擅离营区或请假不归队处理。

(二)有事请假1天以上由防火办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大队长处,以备查用。

(三)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3天(防火重点时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30元。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四)非防火重点时期,街内人员要回家就寝的,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处。中队长每月将本队请假条上交大队长,保存备用。每天晚九点后方可请假回家就寝,早八点前必须归队,归队后到中队长处销假,中队长每天向大队长报告不能按时归队人员,大队长要做好记录。

(五)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93%。

(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四、大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 夏季:6:20)

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30 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1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00 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组

织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 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操课前,根据内容做好上课准备。听到操课口令后,全队迅速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教室训练场(学习室)。

每训练一小时,休息十分钟,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器材,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六)午睡

听到午睡的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进行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业余活动时间,一般组织集体活动(组织观看电视、学习文化知识、组织体育比赛等),坚决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

早晚各一次点名,由大队长和教导员集中组织。早点名时间为冬季7:00,夏季6:20;晚点名时间为冬季18:00,夏季19:00。要结合请销假情况,如实记录出勤在岗,长久保存以备考核使用。

(九)就寝

队员就寝应当放置好衣物和装具,冬季21:00、夏季21:30熄灯就寝。

五、伙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伙食管理

1、严格伙食账目管理、公布和订食谱制度。队里成立由指导员任主任、大队长任副主任、中队长、管-理-员和班长为成员的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周食谱的制定和伙食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

2、管-理-员每天到大队长处询问出勤人数,据此制定采购计划,到指导员处打借条支钱,购完粮食、菜等食品后,汇总账目,凭购物发票或电脑小票汇总账目请大队长和当天值班员现场审验、签字,再到指导员处签字核销。

3、指导员和大队长要经常依据采购帐目和消费情况检查余存,并随时调整采购计划。

4、管-理-员每周日将本周采购情况逐日列表汇总,经指导员和大队长签字后公示,接受队员监督。

(二)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1、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厨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保持厨房卫生,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3、坚持食品留验制度,每餐做好的饭菜留出待验样品,24小时后再做消除处理。

(三) 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使用。

2、队每周日晚上统一对个人餐具进行一次消毒。

3、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以及其它工具,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 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 洗手,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是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 食品储藏室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挑选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开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熟练掌握车辆的驾驶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公路线路,遵守交通规则,开车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强行超开和酒后开车,确保运输安全。

(三)严格执行警灯警报的使用制度。

(四)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良好,加足燃油,随时待命。出车前和行驶中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不带故障出车。

(五)多车外出执行任务时,要做好车辆编队,前车控制好车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六)严格执行承载规定。不得超人数乘车,行车时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下车休息时,一律在车辆右侧。不得在车内嬉笑打闹,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七) 不经办公室批准,任何车辆不得私自使用。 七、例会制度

(一)支部按照党委要求,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二)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总结本班一周的工作。

(二)中队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组织,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研究本中队的工作。

(三)队务会。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中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大队会议通常分析全队完成任务、训练、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总结讲评,研究讨论对违反规定人员处理意见及布置相关工作。

八、探亲制度

(一)经办公室批准,允许乡下队员配偶来大队探亲,吃住由大队统一安排,伙食标准与队员相同。

(二)探亲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探亲人员必须严格遵大队作息时间,队员要正常参与大队日常活动。

九、违规人员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扣除工资,用以年终奖励工作勤奋,积极进取人员。

1、擅自离开营区。

2、请假不按时归队。

3、不按时参加大队组织的学习培训、演练、研讨等各种活动。

4、不听领导指挥,违反大队作息制度。

5、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记录值班日志。

6、不全天开通手机,有事联系不上。

7、每年3月30日至5月20日为防火重点时期,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4天(含4天)以上予以辞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队务会研究讨论,报局批准给予辞退处理。

1、擅离营区或者请假不按时归队10次以上的,超假2天以上(含2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2、火场上不听从指挥员命令,影响整体作战,出现不良后果1次(含1次)以上的。

3、日常工作消极,精神萎靡,行动迟缓,不服从命令和当面顶撞领导,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含3次)以上的。

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威胁他人1次(含1次)以上的。

5、故意破坏队内公共设施、装备、营产营具、通信设备的。

6、其它方面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7、违反一日生活制度任意一项,无故不起床、不出操、集合站队不迅速,不按时参加学习、训练、就寝、点名等,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以上的。

8、值班员、值日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2次(含2次)以上的。

9、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直系亲属来队住宿,必须经队领导批准)的。

县森林消防大201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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