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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6:43:2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职业:科员,工作单位:建行柳州分行***县支行,住址*****交通街1***号,电话:139********。

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职务:行长,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号,电话:0772-2830787,2839651。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被-迫辞职期间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元,及工贸购物卡***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纠纷贵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受理,案号**劳人仲受字(20**)第4号。申请人于20**年11月21日因在被申请人有关领导的欺骗且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申请人被-迫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而后被申请人也无故克扣了申请人被-迫辞职期间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元,及工贸购物卡****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请人增加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2016-11-28 19:37 | #2楼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15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

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0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元

[(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样板)2016-11-28 23:23 | #3楼

申请人:张XX,男,XX岁,汉族;职业:品质部主任

工作单位:XXXXXXX(广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 维持原第1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给申请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补缴期间的福利保险、住房公积金。”

2、 维持原第7项(变更后为第2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安排申请人额外工作内容的部分工资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3、 把原第2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20028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职务补贴500元/月、语言补贴500元/月、技能工资669元/月,合计:1669元/月×12个月=20028元)”变更为第3项“确认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20028元、少发2012年年中奖金1669元、克扣2012年年末奖金7206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合计:

4、 把原第3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社保金的事实;确认社保月缴费基数,2011年度为6047元、2012年度为6866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保金11993元。”变更为第4项“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事实、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11月生育保险金的事实;确认缴费基数,2015年12月至2011年6月分别为4887.20元、5941.00元、5905.00元、5941.00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6985元;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为7565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14190元、基本医疗保险金9281元、失业保险金2365元、工伤保险金316元、重大疾病保险金195元、生育保险金1164

5、 把原第4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积金;确认公积金月缴费基数,2011年度为6047元、2012年度为6866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3271元。”变更为第5项“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积金;确认公积金月缴费基数,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分别为5941.00元、5905.00元、5941.00 共 1 页

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6985元;2012年7至12月为7565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6、 维持原第6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以表格形式提交(2011年至2012年)申请人加班费的详细

计算表及相关出勤记录、加班单等工资相关证据。”

7、 把原第5项请求“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5569元/月、2012年为6969元/月,确认被

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7226.2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变更为第7项“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6866.83元/月、2012年为8266.83元/月,确认被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任职经过:2015年11月18日下午面试(约定职位:品质主任、工作内容:‘工程检查现场品质管理’、待遇:税后基本开支除外纯收入4500元以上)→2015年12月1日入职→2011年1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1》(隐瞒申请人真实工作岗位写的--行政职员、没明确工作内容、工资2500元/月--李玲说:“合同只是形式而已,不要在意,待遇和面试谈的一样不会改变。”)→安排申请人本职外工作内容使申请人的工作量达到两人以上的工作量→一直克扣加班费(克扣已加班工时、加班费×0.7)→隐藏奖金发放记录(部分奖金通过私人账号转入)→欠缴、降低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以2500元为基数)→欠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1年11月15日员工合同续签考核评定结果优良→2011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2》→2012年1月3日与申请人协商取消加班费(申请人没同意)→2012年1月起克扣申请人的工资→2012年3月23日起无理取消申请人加班费(免费加班)→2012年12月5日要求申请人做大量制造部的工作(申请人进行了回绝)→2012年12月6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工作内容→2015年1月13日克扣申请人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辞退申请人。

由以上经过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从一开始就在蓄谋增加申请人工作量及劳动强度和变相强迫申请人加班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形成严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逃匿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辞退的行为。被申请人身为日资企业在钓-鱼-岛争端的敏感时期毫无顾忌的做出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实在是过分嚣张。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请贵仲裁委进行从重仲裁。

此致

X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

2015年 3 月 21 日

共 2 页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2016-11-28 21:16 | #4楼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陈伍妹自入我公司以来,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自2011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请人的请求在普宁市开设分厂,并由被反申请人负责分厂生产业务。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请人要求向分厂发送原材料,分厂员工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工资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请人账户转账汇款。但被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为此多支付了工资款人民币 元,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也导致了我司的巨大损失。2011年8月份,我司因无力承受巨额亏损撤销分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配合我司搬迁分厂的设备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请人在我司的强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领用的公司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 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岗位,

被反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提起仲裁反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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