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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35:2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罗雄,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12年8月13日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 2012年8月13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9:29 | #2楼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被申请人XXX案,已于201X年X月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逾期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计XXXX万元。为了保证使本案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存款(其银行账号为:XXXXXXX)采取冻结措施。

申请人以自己在XX银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XXXX)作为担保,如申请人诉讼保全措施申请错误,请求贵院依法处分担保人的上述存款,以赔偿因采取保全措施对XX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在贵院同意本之日,申请人将交付上述银行存款凭证于贵院保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20:15 | #3楼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 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 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809775X,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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