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2-05-17 13:15:36 年中和年终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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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重点任务

(一)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加快发展热电联产,推进供热站提效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能力;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加快建设大型高效、排放达到燃气标

准的燃煤锅炉,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组织实施余热供热专项行动,鼓励利用城区周边工业企业生产余热给附近居民供热。限期拆除实现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拆除取缔现有燃煤锅炉4125台、13731蒸吨。

(二)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有用热刚性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洗浴、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分散燃煤锅炉、茶浴炉,要率先实施改造,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17年底,置换调整现有燃煤锅炉3111台、11024蒸吨。

(三)通过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对远郊市(县、区)的城镇及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大型企业集团,采用BOO、BT、BOT等服务外包模式,建设运行效率高、排放达到燃气标准的大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锅炉,实施“以大代小”。到2017年,力争更新替代现有燃煤锅炉159台、570蒸吨。

(四)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优质、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对城镇地区保留的和农村地区分散小型燃煤锅炉,开展燃烧优化、自动控制、低温烟气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低灰、低硫、高热值优质煤及洁净型煤等,加快实现提质提效和节能减排。到2017年底,提质提效现有燃煤锅炉23562台、81988蒸吨。

三、责任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并牵头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确保廊坊、唐山西郊、渤海新区、邯郸东郊等4个在建热电项目2016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加快唐山北郊、承德上板城、邢台热电前期工作,确保2017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4000万平方米。扩大清洁能源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天然气分配指标,加快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2017年力争天然气供应规模达到16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建设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2017年新增新能源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增地热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保障优质洁净煤供应。落实好与神华集团签订的优质煤供应协议,增加省外优质煤源,2017年达到1800万吨以上。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2017年保供2000万吨以上。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17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牵头建立燃煤锅炉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解决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特别是已签署责任状的11071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将燃煤锅炉治

理纳入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耗煤项目环评报告。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供热采暖锅炉治理。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抓好热电联产、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对没有热电联产或供热能力已饱和的城市,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配合省环境保护厅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负责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工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五)省农业厅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17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15年底,5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16年底,8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清洁燃烧改造。

(六)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使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每2年开展1次能效测试。加快推进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的征集、立项、起草及审定发布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煤质专项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将监督检验站点向县级延伸。

(七)省统计局负责利用锅炉削减煤炭量对相关行业煤耗进行评估。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淘汰

燃煤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和省农业厅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合理测算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指导全省煤炭削减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治理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列入计划的燃煤锅炉淘汰,不折不扣地完成省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力争超额完成;对保留的燃煤锅炉,按照2015年、2016年、2017年各完成30%、30%、40%的计划,确保按质按量完成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攻坚燃煤锅炉治理。各相关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开展能效对标,按时完成承担的治理任务,确保锅炉安全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我省燃煤锅炉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对超额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大气资金时作为因素统筹考虑。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新能源等,建立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对采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的“微煤雾化”、高效煤粉锅炉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实行煤炭减半替代。利用工业余热供居民采暖的热泵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采暖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茶浴锅炉改天然气锅炉的不得收取燃气接口费。

(三)创新市场机制。培育大型化、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特别是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市场新模式,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设计、资金筹措、设备生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运行保障等整套服务。各类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绿色信贷和风险分担服务,创新适合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

(四)强化产业支撑。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选择产品适用广、性能优、价格低的企业,在要素保障、资金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培育3至5家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骨干企业,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条为纽带,专、精、新、特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格局,为燃煤锅炉治理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撑。

(五)依法监督管理。严格源头控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实施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开展联合执法,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六)加强宣传引导。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要推介典型经验,曝光恶劣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的整体合力。

嘉政办发(2015)152号-小锅炉整治方案2016-12-11 23:57 | #2楼

嘉兴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37号)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对全市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

(二)整治目标:2015年完成整治任务的10%,2015年完成整治任务的70%,2015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进度安排:

1. 调查摸底(2015年12月~2015年1月)。各地完成辖区内燃煤(含水煤浆)、燃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的排摸登记工作,确定淘汰和改造对象,制订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 — 1—

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2.整治改造(2015年2月~2015年10月)。各地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整治工作,铺设供热管网、天然气管道,拆除或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边整治边巩固。

3.整治验收(2015年11月~12月底)。各地对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单位进行验收,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限期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整治要求

(一)对未经审批的工业和生活锅炉,依法一律取缔、拆除。

(二)对虽经审批,但处于禁燃区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限期予以拆除或改造。

(三)对经审批,且处于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限期予以拆除。

(四)对经审批,且处于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通过鼓励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方式,逐步予以淘汰。

(五)对经审批,在处于上述区域范围之外且无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通过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为组长,市— 2—

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嘉兴电力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加强对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制订验收和考核办法。

(二)加大指导监管力度。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淘汰后的注销、新建清洁能源锅炉项目的审批、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道得建设建设等工作,制订锅炉淘汰、改造工程和天然气使用价格等资金补助政策。纳入整治范围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认真制订本单位的整治方案。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督促企业加快整治进度。要加强整治后的督查,防止变相保留或重新起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现象。

(三)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向上争取天然气的供应配额,解决当前供气量不足问题。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对小锅炉相对集中的区域要抓紧制订天然气主管网建设计划。研究利用秸秆等生物质材料制作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缓解气源配额紧张矛盾。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小锅炉整治中涉及到的煤改气工程、锅炉淘汰、天然气价格、秸杆综合利用项目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职责分工

— 3—

宣传负责整治工作的氛围营造和组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天然气使用计划的制订和管理,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价格监管。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督促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的关停淘汰:按照有关规定,对按期完成整治改造锅炉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为锅炉改造单位提供锅炉防火设计的技术指导,并对改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追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燃煤锅炉淘汰和“煤改气”改造工程的补助奖励和工作经费。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环保审批、烟气超标排放的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整治验收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燃气公司依据规划制订“煤改气”改造工程管网建设计划,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过程中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锅炉安全生产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 4—

治任务单位的锅炉不予年检。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责令关停的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小锅炉整治验收办法由市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 5—

— 6—

抄送:各部门,市人大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嘉兴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全市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6-12-11 18:32 | #3楼

2015年XX市工业

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防止和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局《印发2015年全省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质监锅函

[2015]29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锅炉行为;完善监察与检验联动机制,加强隐患治理。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整治范围为工业锅炉。整治重点是额定蒸发量不大于1t/h的工业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

三、实施步骤

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隐患排查阶段。

9月20日前,对整治范围内的锅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跟踪整改。

1、对锅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锅炉安装环境,发现锅炉及锅炉房布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锅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运行操作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锅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各项锅炉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2、对锅炉检验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查阅锅炉的各项检验报告,对使用停用、报废、超期未检锅炉的,以及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整改后运行、监督运行,而使用单位未及时整改的,应依法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对锅炉检验报告特别是外部检验报告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准确的,应责令检验机构进行整改。

(二)隐患治理阶段。

10月20日前,对隐患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完成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

在11月10日前应完成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情况书面报市局锅炉科。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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