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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

时间:2022-05-17 17:31:17 推广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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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

为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规范推广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量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92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

一、推广任务

省经信委、财政厅下达我市2015年20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荧光灯182万只、直管荧光灯(t5和t8)18万只和高压钠灯(暂不确定任务量,由企业按实际完成的推广量申报确认)。完成全部推广任务,预计总销售额为1800万元左右,预计可实现年节电4亿千瓦时(合13万吨标准煤)。

二、推广原则

1、政府主导。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推广任务,切实加强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大推广力度。

2、企业实施。高效照明产品中标推广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广活动的一系列要求,根据本推广方案,在我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相关区域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3、突出重点。通过社区、农村和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重点推广,并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原则上推广量不低于20%)。

4、全面推进。广泛开展宣传,鼓励全民参与,为全面推进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任务分解

为了有效落实推广任务,参照2015年市区和各区、县(市)推广工作完成情况并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将省下达我市的推广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

2015年*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解表

*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和我省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推广企业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有序落实推广任务。

1、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做好产品认购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宣传工作,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财政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方案的实施;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推广产品补贴的审核上报工作。

3、推广企业: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并在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方案要求具体负责推广工作;配合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履行承诺推广的各项义务,如:严格执行中标产品推广价格;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统一印制“财政补贴、绿照工程”标识;确保产品质量并承诺质保期(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原则上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和单位工会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保留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居民用户身份证登记、联系方式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五、推广方式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推广任务落到实处,就推广方式提出以下原则要求:

——关于产品推广:根据国家对中标企业推广产品的认定和省经信委任务分解,由*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齐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市182万只紧凑型荧光灯的推广任务,由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市18万只直管荧光灯(t8、t5)的推广任务,由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承担全市高压钠灯推广任务。

——关于地区推广:承担紧凑型荧光灯推广任务的2家中标企业,根据浙江省下达我市的推广量和分解到市区和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推广任务,分别对应到不同地区进行推广;根据9月底以前各中标企业在各地区(部门)推广量的完成进度和工作状况,市经委在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并征求省经信委同意后进行调整,由其它企业进入尚未完成推广进度的地区进行推广。

——关于大宗用户推广:推广企业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负责安装,填写大宗用户采购申购表,经用户单位确认签章后,由推广企业定期将销售汇总表及供货协议等资料报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经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各地定期上报的汇总数据,并协助中标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关于居民用户的推广:面向居民用户的推广,主要通过城镇社区、农村村委会或常设经销点组织集中进行推广,也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向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推广,填写申购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得到社区、村委会、经销点或工会等协助推广组织的确认签章,由推广企业定期将销售汇总表等资料报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常设经销点可以由中标企业直接设立,也可寻找当地单位合作,经销点的设立必须经当地节能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市经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各地定期上报的汇总数据,并协助中标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关于现场活动的推广:为达到广泛的宣传效果,鼓励各地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开展现场推广。凡经市和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现场推广活动,填写申购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得到活动批准单位的确认签章,即可计入销售汇总表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六、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6月30日前)

明确职能分工,分解推广指标,制订推广实施方案;推广企业进行销售渠道及产品生产的配套建设、设立常设经销点及售后服务点。

2、宣传启动阶段(7月1日至7月底)

各地和中标推广企业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媒体、印刷传单、广场活动等多种形式发布国家推广政策及本地推广工作安排、宣传并启动推广活动;推广企业配合省、市做好宣传和示范工作。

3、实施阶段(7月至11月底)

各推广企业按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各地、各部门协调支持。

4、总结阶段(12月份)

认真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审核、汇总和国家财政补贴申报工作,并就推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七、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居民个人申购必须严格登录个人信息,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30支,杜绝倒买倒卖行为;通过单位工会等组织个人申购的,一般限于机关等财政拨款单位,严禁大宗用户以个人名义申购;通过现场推广活动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节能灯推广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取得实效。推广企业要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企业的供货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严格实行推广进度报告制度,各推广企业按月(次月5日前)向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推广数量,同时抄报市经委(市节能办),并在9月20日和11月30日分两次将推广汇总表上报市经委(市节能办),进行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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