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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建房调研报告

时间:2022-05-18 10:01:5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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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建房调研报告

土地管理是当前乡镇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近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出台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等考核机制,将土管工作推向火山口。有句话流传甚广也很贴切,乡镇干部的乌纱帽悬挂在老表的屋檐上。土管出问题,谁都保不了。因此保护耕地、严控农民违规建房不仅是一句口号,而要实实在在严格执行。

规范农村建房调研报告

一、小港镇农民建房现状

小港镇位于丰城东大门,属平原地带,全镇总面积84平方公里,辖30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168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8.2万余人。该镇农业资源充裕,耕地面积6.4万亩,非耕地面积1.3万亩(其中水养面积5940亩),主产水稻、蔬菜、甘蔗,水禽、水产养殖业发达,是丰城市重要的粮食、蔬菜和养殖业基地。

小港辖区内村庄密布,人口密集,近年来原有的废弃地、空闲地利用殆尽,2015年全镇用地户数为363户,用地面积64000平米,其中拆旧建新131户,占耕地户数232户。2015年,小港镇用地计划为180户,结合小港实际,该计划数远远不够。年初以来,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严格控制下田建房现象,目前用地户数106户,均属于拆旧建新,无一起下田建房。从近两年农民建房的样式和选址来看,初拆旧建新外,无大面积规划现象,而农民建房多选择公路沿线等交通便利的地方,而部分老村庄旧房拆除后新建运输不便,给拆旧建新带来一定瓶颈。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加大宣传。近年来,小港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土管建房管理。在人员配备上,由两名副科级干部主管,下设规划办、土地执法大队,配备10余名骨干力量配合国土所做好建房规划、土地巡查、土管执法等工作。在政策制定上,经过集体讨论酝酿,制定符合小港实际的《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和土地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房管理办法、考核奖惩措施及打击力度等,堪称史上最严土管方案。在政策宣传上,由镇到村再到组,逐级开会宣传动员,提高村民对严控违规建房的认识,同时通过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栏等进行地毯式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强化巡查,防控先行。小港镇建立了以村委会为主体的建房管理机制和以土地巡查员为主体的巡查机制。村书记作为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组建土地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由镇政府统一备案统一管理,每月另外单独考核发放责任奖200元,村书记发挥邻近现场、信息灵活的优势,承担起土管巡查第一人的职责。土地监察员分片分点定人定时组织巡查,做到违规建房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形成巡查日志,每周交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确保取得实效。

3、严格考核,严厉打击。一方面第一时间处理巡查报告的信息,从严打击、绝不姑息,实现打击一个点、带动一条线、震慑整个面 ;另一方面,开展建新不拆旧专项整治,严控一户一宅。同时对因村干部和协管员渎职导致下田建房、违法取土、非法买卖土地等现象,而未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的,取消协管员200元/月的补助并处罚200元/次,取消村委会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由纪检部门介入给予村主要干部免职处理。对全年未下田建房的村委会则由镇奖励2万元/村,且该村年终评优评先总分加10分。

4、统一规划,分类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大面积规划,如若村民确需建房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首先村民签订承诺协议交由村小组长提交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全体干部签字并盖章,再交由包领导审定把关,包村领导则会同土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是否可建,可建则由包村领导签字、土管部门发放建房协议,由镇长签字同意,方可建房。针对老旧房较多但新旧房屋插花的村,无任何空闲地可建,则鼓励动员村民拆旧建新。比如今年以来的建房全部是拆旧建新,无一下田建房。针对旧村规模较大,征得村民同意的村,则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进行空心村改造。比如今年我镇启动了下埠、青周两个村的空心村改造,计划拆除面积38000平米,拆除户数170户,其中下埠村属土地复垦性,列入土地增减挂项目,现已基本拆除,可新增耕地面积20余亩,青周属于改造型,计划新建面积5400米。

三、存在问题

1、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政策宣传不够。上级对于保护耕地、杜绝违规建房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自家田里建房不违法,还有一部分进行耕地互换,撂荒若干年后当做空闲地进行建房,建房管控的空间较大。

2、农民建房需求大,严控压力大。小港镇村庄密集,没有任何-山地,除了村庄就是耕地和湖塘,而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好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较快,而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老旧房屋已接近危房,旺盛的建房需求和有限的土地形成了僧多粥少的矛盾局面。据目前各村初步摸底,目前存在建房刚需的户数约600户,严控压力非常大。

3、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老旧房拆除困难。由于农村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旧房子是老祖宗留下的家业,都不愿意轻易拆除,导致拆旧建新推进速度慢,农村面貌难以改善。

4、农村经济条件所限,统一规划难。有些村老旧房连片存在,但苦于经济压力,村集体不敢轻易进行统一规划,急需上级政策、资金、技术指导。

四、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可通过电视等媒体加大对农民规范建房、拆旧建新和空心村改造的宣传,特别是对一些好的做法、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的可树立典型进行轰炸式宣传,解放村民的思想意识,让他们看到村容村貌改善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发挥华西村效应,让群众愿意去效仿好的做法。

2、鼓励整村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如旧村改造涉及到公共部分需用大量资金,需要上级一定的资金补助。镇、村两级都是吃饭财政,属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设立相关政策基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很多难题也可迎刃而解。

3、科学考评,调整问责机制。 针对当前的一票否决制和行政问责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管得好是职责,管的不好则要丢饭碗,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导致乡镇土管无人敢管,土管分管领导心里很受伤。特别是像小港这样无任何-山地丘陵和空闲地的地方,土管压力非常大,分管领导每天犹如踩钢丝,战战兢兢。

4、完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实际操作中这常常引起官民矛盾的导火索。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民违规建房成本,明确处以相应的较大数额的经济处罚。

五、下步做法

1、继续加强巡查,严格管控。当前小港镇土管形势比较好,群众的传统观念逐步扭转,我镇将继续严格遵行史上最严土管措施,加强巡查、兑现奖惩、坚决打击。

2、加大空心村改造力度。目前2个空心村改造点进展顺利,将择条件较好的村逐个实施空心村改造,盘活现有的土地资源来解决确需建房的农民用地需求。

3、开展土地清理。深入村组,对近年来的新建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核查是否符合审批手续,做到建房全镇一盘棋,化解并杜绝各类因建房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

农村建房调研报告2016-12-25 16:17 | #2楼

由于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樟皇村自从2000年以来没有见过一间房屋,农村建房问题已成为樟皇村的一个顽疾,一方面造成了农民没有土地建房,在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农村违法用地蔓延。为此,今年以来,我村把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力破解农民建房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共拆除旧房、违章建筑27多间,审批房屋27套。本文就樟皇村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农村建房问题提出若干思考。

一、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房审批手续繁琐,时效较长

目前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一般是农民先打建房申请报告给村里,由村里统一送到镇(乡)、街道,再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农户建房审批表,而后又要先经过规划部门逐级审批,再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的时间,造成部分村民对建房审批产生不满。

2、存在建设乱、违章建筑等现象

樟皇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势态。农民根据自己喜好,自行零散建设,建设无序,往往或呈“线性扩张”,村内道路修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沿路临街搭建生产性、经营性用房比较普遍。虽然这几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十分突出,存在违法搭建、擅自加层等违法现象。

3、建房资金短缺突出

一是资金储备不足。樟皇村农民年均年收入约9000元,大部分农民收入较单一,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打工收入。按目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建好一幢房子,至少要花费农民家庭10-15年的积蓄,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用于建房资金储备并不充分。二是资金保障困难。农村建房也是一项面子工程,经济实力好的在造,条件差的借钱也在造,耗尽了积蓄,透支了生活。面子工程导致了很多“空心楼”、“烂尾房”的产生,有的新建房建了多年还是毛坯房。三是资金浪费严重。受迷信思想影响,怕周边高出自家的房屋破坏了自家的风水,邻里之间相互攀比,远离了建房的初衷,建造了超过使用目的和承受能力的住房,新房建成后,二楼以上普遍长年空置。

4、影响社会和-谐事件增多

一是邻里纠纷增多。主要为:部分村民受迷信思想影响,常常与邻里比台阶、争柱顶的高低,造成通风采光等方面的不便,引起邻里纠纷;部分村民为了占用道路等公用地而与邻里纠纷不断;还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二是干群关系紧张。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工作流程不透明,处理问题不公正现象,公共设施改造、投资计划等项目缺乏监督,村级财务支出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导致群众对干部不信任,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三是安全隐患增多。农村建房工程一般由当地施工队伍承建,无资质、无图纸、无完整安全设备的“三无型”施工队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力军。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多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建筑工具,建筑用料全凭施工经验测算,建房、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在农村建房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1、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相对比较迫切,加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口到了结婚高峰期,以致农民建房需求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国家实行“地根”紧缩政策,政府可安排的土地总量大为减少,使得农村个人建房土地指标分配不够到位。

2、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农民在兴建房屋时往往仅满足于“居有其屋”,对于房屋是否要规划、设计、报建、验收等,均未能有足够的认识,认为“无所谓”。 又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也未深入到农村,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3、规划布局缺乏衔接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不同步,在编制规划时又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导致许多村庄周边没有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两个规划不统一、不衔接,使许多农民建房不能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审批权在地方政府,调整相对容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的调整审批权在省政府,调整较难,如涉及基本农田调整还要报国务院批准,要调整就更难。新村选址涉及基本农田无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农民又不愿去,农民建房受到很大制约。

4、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缺位现象

乡镇综合体制改革以后,乡镇城建办这一机构被撤销,一般仅仅是在乡镇社会事务办设1-2名城建干事,或者改制成乡镇建设服务中心(属于一种中介组织)。乡镇一级的城建部门,无人员、无经费、无行政执法权,而县建设部门人员经费有限,鞭长莫及,农村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出现真空。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建房政策宣传,合理规划,节约土地使用

1、加大《土地法》的贯彻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对当耕地进行保护。结合《土地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占补平衡措施的实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一户一基的规范、宅基地审批的流程等方面,实行重点宣传,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要按照“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的要求,真正深入到农村一线,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进农民对建房的报建、规划、设计、验收等程序的认识,促使其真正重视自己房屋的法律权益、质量安全等。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要严肃处理已经发生违章建筑行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行为。

2、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规划,破解土地制约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标准,设计出坚固、节能、实用的新型住房,让农民朋友少折腾,少花冤枉钱,就能住上称心如意的新房子。既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又腾出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有效节约耕地。

3、支持农村“立改套”工程。“立改套”是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创新,也是对农村原有生活方式的改变。据测算,采用套房建设农民小区,可节约1/3的安置用地。实行农民住宅套式安置方式,推进农村用地制度改革,无疑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拓宽农村建房融资渠道,为农村建房提供资金保障

1、金融机构提供自建房抵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给城市居民买房提供抵押贷款,也可以给农民自建房提供贷款,以建好的新房做抵押,解决农村自建房资金问题。农民比城市居民更看重房产,对于借贷,他们会竭尽全力还贷,因此这类贷款的风险极低。按一幢房子建筑造价20万计算,他们需要借的钱也就是5-10万,5年期需要每月还本息1000-2000元。对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只要有年轻夫妻二人出去打工就可以承担,把期限延长到10年、20年就更不是问题了。

2、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资产化。农村把宅基地统一规划,一部分归农民自己使用,一部分出售给需要者使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农村房产,将城市的资金引向农村,把知识、

文化、技术转移来,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农民拥有可升值空间的房产后,将会更加注重对生活环境的改造,农村村居环境的改善,会带动“农家乐”、“观光农业”、“田园生活体验”等服务业的发展,农村服务行业的发展,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消费。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

1、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农民总体上的受益水平还不算高(2015年才近31%),在筹资水平很低的时候,主要分担农民较大的疾病风险,以“补大(住院)为主”。但随着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就要解决“补小(门诊)”的问题,增加对门诊补偿的基金数量,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

2、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补偿受灾农户损失为途径,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为辅的运行方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农业抗灾救灾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参保农户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民荒年不荒收,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引导,建设和-谐新农村

1、推行农村建房保险制度。鉴于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2、完善施工队伍准入制度。免费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建房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能通过者,不发给准入证。规范农村建房施工队的资质、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准、施工队的施工设备,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质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

3、科学引导建房,减少纠纷。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新观念,让邻里认识只有和-谐的睦邻关系,才能真正方便生活。主管部门在审批建房时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相邻方的权益通盘考虑,书面提醒不要侵害邻里的权益。

4、发扬民-主促管理,村务公开。对宅基地审批、基础设施改造、村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发扬民-主。及时全面地搞好村务公开,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地投入到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去。(台州日报社驻泽国镇樟皇村指导员 朱明龙)

农村建房纠纷调研报告2016-12-25 17:48 | #3楼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强、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住房条件,申请新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修建或修缮房屋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差薄弱,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也逐年增加,而一旦发生纠纷,在调解中对建房合同如何定性?适应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认识得出的处理结果相差甚远。从我区近几年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情况,不同的调解人员对处理结果也不相一致。以死亡案例为例:有些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对死者承担的是连带法律关系;有的是建房者承担雇用法律责任;有的是建房者给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一 农村修建房屋的几种合约形式

在农村,一般情况下,由于农民自己单独修建房屋(以下称建房者)自身缺乏建房技能、时间等因素,建房者往往会将自住建房交由一些在本地有影响的土“施工队”,来完成。这些土“施工队”成员一般由50到65岁左右的老年人组成,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但牵头人员不定,建房者先与其中较为熟悉的一人联系,谈妥后由一人或多人与建房者签订协议。土“施工队”成员农忙时节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节便组织起来承包农村房屋的修、建、拆工程。 上述“施工队”与建房者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协商方式达成合约:一、建房者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支付报酬;施工者仅仅按照房屋所有人的设计意图提供劳动(即所谓的“清包”);二、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支付报酬,施工者需要提供劳动、施工工具(即所谓的“包工不包料”);三、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支付报酬,施工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提供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即所谓的“包工包料”);四、建房者只支付报酬,施工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劳动、施工工具。

从表面上看,上述农村房屋修建合同由于施工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建房不属于《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规定的需要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的调整范围,因此这些建筑施工行为是有效的。那么,上述农村房屋修建拆合同分别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实践调解处理中,三种法律关系值得分析: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根据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两层以上建房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对两层以下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建筑法》、《土地法》及建设部的规定,目前农村两层以下建筑活动应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范围。虽然不是建筑合同调整的范围,但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和合同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调整范围。

二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要处理好此类矛盾纠纷,我们就不得不弄清楚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一者是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另一者则是通过提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雇佣合同是雇员对雇主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尽量做到自己意识至上,要求雇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行事。

在雇佣合同中,由于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那么在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农村修建房中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三种合约方式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适宜,其法律依据:一、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需要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以交付符合定作人意图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上述两种合约方式,施工者在实践中都必须以交付符合建房者要求的房屋作为获取报酬的前提;二、雇佣合同一般会管理、监督雇用人的工作,施工者的工作细节都要受到建房者的意志的控制,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则对承揽人具体工作细节不施加干预,承揽人在工作中有自己自由的意志。由于在“建房”这项交易行为中,建房者和施工队两者之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在农村建房的以上两种合约中,建房者一般不会对施工的具体细节加以干预,只是监督房屋的质量和是否符合房屋的设计要求;三、雇佣合同的雇佣人由于在工作中受到雇主的意志的直接干预,其在听从雇主要求的工作中对第三人产生的伤害,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雇佣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自由的意志,能够自主的控制施工风险,在其对第三人发生伤害时就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定作人的订作要求本身存在缺陷或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而在农村建房的实践中,上述两种合约中的建房者一般是不干预承建人的工作,承建人具有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自由意识,也应当承担对第三人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上述合同关系定位为承揽合同,也能规范当下农村生活中这些土“施工队”行为。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建房规模也在不断发展,新建房屋一般都在两层以上,不断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迫在眉睫。一是对现行法律及部颁规章进行修定和规范。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新建两层以上农村住房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报批两层以上住房修、建、拆时,设定必要的前置条件。如报审批时同时报送施工队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书等。二是加强对农村目前普遍存在的土“施工队”进行管理。区县政府农村建房主管部门对目前农村土“施工队”进行调查摸底,乡镇建房管理部门对承揽施工人员造册登记,定期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建房者和承揽人的法律和安全生产意识。司法所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制式合同,对建房行为进行指导。四是对农村因修、建、拆房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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