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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时间:2022-05-19 00:08:16 危房改造 我要投稿

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工作,2011年12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农垦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区)配套,市县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工意愿,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垦区所辖区域内,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在危房及改造户界定标准上,意见确定,农垦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农垦危房改造以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

在补助和改造标准上,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行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补助。国家补助改造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超出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在优惠政策上,农垦危房改造执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并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免缴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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