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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2-05-18 13:02:18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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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的思考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三中全会都作出了关乎国家发展的重要决定。但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于以往,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6个方面。

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的很大一个部分为要素市场,而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要素市场中的土地市场由政府独家垄断土地的供给,矿产资源领域,尤其是石油等战略能源也尚未向民间开放。

消除“二律背反”是理顺土地相关法规的关键

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是限制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就是规定无偿退出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退出机制,两亿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在农村保留着宅基地和承包地,农村土地的流转额不足10%。这不仅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在城里安家落户和创业发展的资金,而且难以斩断与农地千丝万缕的联系,阻碍了农地向种粮大户的集中,使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难以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改革方案”中提到: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我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而5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该提法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5年间,该项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在于土地的征收条例、补偿条例要以《土地管理法》作为依据,直到去年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会讨论的修改意见只有一条,即“取消对征地农民补偿最高为30年农业收入”的上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之所以如此艰难,在于上位法《宪法》的约束。 我国的《宪法》中有两条相互矛盾的规定: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中国农村土地的新时期改革思考2017-01-09 17:34 | #2楼

中国农村土地从解放初期的改革一直到今天,经过了几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而时至今日,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已经跟不上经济的发展。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一)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初级社阶段(1953~1956年)

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高级社阶段(1956~1958年)

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塘 等都 被 征 为 集 体 使 用 。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四)人民公社时期(1959~1978年)

在从195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

(五)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1978~现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20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

二、中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及相关问题

首先,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集体所有权虚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然而实际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权利和宅基地使用上的不动产进入市场的权利。2、法律没有因时更新修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是极度迅猛的,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农村土地。可是,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除了一些相关政策进行说明以外,没有正规的法律来规制。

其次,因为社会经济带来的城市劳动力缺少和农村劳动力的流失,致使很多耕地荒废。还有就是农作物粮食的价格由市场和国家严格调控,利润极低,使很多务农人员不能从中得到合理足够的收益来维持生活。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得不到保障而进城务工荒废耕地,另一方面,耕地的荒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最后,小产权房的兴起,已是不能遏制的趋势。小产权房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无疑是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可同时有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如何从整体利益来考虑这个问题,从个人利益来调解这个问题,是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能避免的问题。

三、中国农村土地的新时期改革及思考

根据三中全会的相关要求:“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那么,把农村土地纳入到市场体系来,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了。那么,农村土地该如何进入市场呢?

(一)土地制度变迁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关系,调动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决定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不相适应的土地制度。那么 ,现在的土地要进行变革当然要顺应如今的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样才能有效率合理的运用土地。

(二)增强农民对土地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克服农民对土地的短期经营行为 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权属感和稳定感,推动农民对土地有计划长期投入, 这是土地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国家合理适当的调整粮食等农作物的价格和市场流转价格,合理合法的保障农民的相关利益。

(三)“尊重农民选择”和坚守耕地不变、土地所有权不变原则

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明确表明,改革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因之具有的勇气和活力,能够焕发出无穷无尽的智慧。为此,土地制度要始终尊重农民的选择去发展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但同时,农民也可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有相关强制行的规定,比如保持耕地最低面积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坚持不转让等原则来保障国家大局利益和农民的长久利益。

(四)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是将土地用益权进入市场,而土地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农民集体。那么首先要规范土地制度,明晰产权边界。其次,要加强农业立法工作,保障社会利益和农民利益。还有就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根据多数农民的要求,本着等值等量、有利于生产的原则,调整零散地块,使每个农户的承包地块相对集中;在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根据协商一致、有偿互利的原则解决人地矛盾;在 普 遍 实 行 有 偿 承 包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愿、有 偿 的 原 则,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引导有其他就业门路的农户放弃承包耕地;在集体组织内部建立内部转包、转让的初级土地流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小规模经营的负面影响,普遍建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为发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推进农地市场化进程。或是进行规模化经营模式,农民以土地进行入股,由国家或是和社会企业投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农业生产活动,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时,保障农民的利益。最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农民外出务工,也不愿放弃家里的田地,原因就在于农民把土地当作是他的保险金。我国向来倾向于以农补工,现在应该到了工业返哺农业的时候了。国家应该有步骤、有重点地将在城市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去。

当今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农村土地制度也必将进行改革。而对于其改革的方向和相关考虑,既要兼顾农民的利益,又要考虑国家长久治理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方面,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急迫、严峻的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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