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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29:0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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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1

(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2

(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

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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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

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2017-01-16 10:4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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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

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七)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名加分。

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扣15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15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尚未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的;

4.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失衡,代理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2人;3000万元以上的少于3人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2.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其他减分项目: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4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细则2017-01-16 10:42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5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15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15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代理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

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 3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代理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招标情况对代理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4

第十四条 每月2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代理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代理业务,该招标代理业务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

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整改期限届满后,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一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二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从业资格,或有初级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并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人员IC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原则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

代理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再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其中审核人员必须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资料应先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 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

(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四)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一般二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职人员IC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IC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人员调动、离职造成专职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杭备案时,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专职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录入 “杭州建设信用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使用专职人员IC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

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

第二十九条 代理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

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 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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