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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招标管理

时间:2022-12-29 00:33:0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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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招标管理

一、小组的性质及组成

投标小组是根据公司投标业务需要,由营销中心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而成立的阶段性项目团队。投标小组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运作,由分管项目销售的公司副总经理领导,成员为组长及若干组员。是否考虑增设副组长一名,保证投标工作有备选负责人。 公司所有的投标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见附件一),根据相应的等级来确定投标小组组长、各组员及审核人员。

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营销中心全面负责投标小组的过程运作管理。

2、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

3、综合办负责设备的询价及厂家授权、形式审查及为投标小组提供全面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投标小组成立

1、拟投标项目立项报告通过审批时,由大区负责人确定项目等级。

2、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投标小组所需人员,本部门人员由营销中心负责人指定,其他部门人员由投标小组组长与其他部门协调,确定具体人选。

3、配合部门必须在投标小组组长提出人员需求1个工作日内确定本部门具体人选。

4、投标小组组长编制投标工作计划,经过营销中心、技术部门审核,综合办确定形审人员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公司行文下发,正式成立投标小组。

三、投标的前期及后期工作

1、投标意向书的拟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的提交)

2、招标公告的获取

3、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现场踏勘的组织和实施

4、招标文件的购买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5、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会及开标记录的完成

7、完成投标过程的总结

8、组织和实施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9、完成投标费用的决算

10、中标项目销售工作评估

11、其他与投标工作相关的事务

四、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投标的各项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投标价格的核算,提供建议性投标报价方案,是投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投标小组会议,统筹安排投标小组成员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投标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3、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没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完成工作质量较差的投标小组成员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其部门负责人反映。

4、投标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部门负责人及时给予解决。否则组长可以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汇报。

5、负责编制、整理、汇总投标过程中各种记录。

6、对中标项目奖励提出分配方案,报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批准。

五、投标小组成员职责 1、专职监督员:负责检查、督促投标小组成员的工作进度,记录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组长。修改投标小组发文格式,确定项目的专职监督员;掌控投标各项工作的进度、时间节点,及时反馈,严肃发文所规定的完成时间。

2、设备询价及授权:做好与技术人员的及时沟通,负责投标项目中设备的询价及授权工作;营销中心——综合采购:需要明确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资质、授权格式、典型案例、产品资料等,尽量预留足够的时间;综合采购——营销中心、总工办:尽量提前完成询价及授权工作,并交给技术人员或营销中心,为后期更改预留时间和空间;

3、商务标制作人员:负责商务标的编制及整个标书的排版、打印、装订。

4、技术标制作人员:负责技术标的编制及商务标中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报价、软件演示及技术图纸。

六、投标文件评审

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分级审核。

1、商务终审人员负责整个商务标的全面审核。

2、技术终审人员负责技术标的全面审核,包括工程量清单中设备报价的合理性,

以及施工组织管理、安装调试方案、质量控制和人员配置等准确性及合理性。

3、价格评审人员:负责商务标中与投标报价有关方面的审核。

4、形式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标书中的重大偏差、废标因素及投标材料的完整性(开标一览表、图纸、软件演示、电子版、厂家授权及需携带的原件)、外出封标等。

5、对公司A类项目及对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投标项目,公司设立二级评审(初级评审、终极评审),价格评审由大区日常事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6、各级审核人员应认真做好书面审核记录。

七、投标总结

某项投标活动结束后,不管是否中标,都应在接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后三天内由项目负责人完成投标总结,营销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评审的依据为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执行的各类表格。

1、各审核人员的审核记录。

2、专职监督员记录的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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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漏项。

其中对未中标项目,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参考数据的获取是否有效。

2、投标文件是否有废标因素。

3、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的漏项。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费用是否超过预算。

6、投标方案是否存在偏差。

八、奖罚

1、投标小组成立时,各部门负责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参与投标工作,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次扣罚。

2、投标小组成员没有按期完成工作计划或按期完成但质量较差的,按30元/项扣罚。

3、标书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每遗漏1项重大偏差给予审核人员20元/处的扣罚;每遗漏1项废标因素给予审核人员50元/处的扣罚,若因此造成废标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另行处理。

②对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的形审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具体见(附加二)

4、发生重大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废标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根据情况分析总结,由公司进行处理。原则上,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部分内容的成员为第二责任人、形式审查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5、项目中标后,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综合部意见:

1、建议投标工作以营销中心同管理组为主,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综合办配合形式核查工作;

2、建议增强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加强岗位职能培训,强化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3、建议以牵头部门为主体建立目标责任制,若分担到各部门审核,则演变为责任共担,风险共担的局面,降低相应部门的工作责任心。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2:2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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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

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

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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