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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4 11:05:57 宇涛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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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比价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一份完整的岗位职责应该包括部门名称、直接上级、下属部门、管理权限、管理职能、主要职责等。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岗位职责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招标比价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益,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比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招标工作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或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集团监审部和集团财务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招标工作小组由承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承办部门为工作小组组长单位。

  第三条 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确保招标项目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率的最佳平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物资、生产设备、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废旧物资销售及公司建设工程等所有必须进行招标、比价的采购管理。具体招标、比价范围详见第二章要求。

  第五条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工作和评标小组必须有xxxxx集团财务及融资部门人员参加,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必须有xxxx集团监审部门或公司监审部人员参与。

  第六条 集团监审部负责公司所有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以及本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比价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比价范围

  第七条 非生产性物资(资产):技术改造,单台、单批设备的采购(包括安装费用)与租赁,备品备件,外协采购招标、比价范围:

  xxxxxx集团 采购比价、招标制度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向有资质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申请书,邀请参加投标。

  第十条 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有能力施工、生产厂家在全国少于五家或采用公开招标可能会影响供货周期的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但在确定改变招标方式前必须将改变招标方式的说明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xxxxxx公司财务部门及董事长并得到批准,xxxxxxx公司监督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承办部门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适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二)承办部门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标的物介绍,资格审查条件,周期要求,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交货地点,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标的物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及证明资料。

  3、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支付、清退办法(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招标估算总金额的2%);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承诺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由承办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承办部门应将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及其资质、业绩情况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资格审查内容详见附件5《资格审查表》。

  (五)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招标项目,须在资格预审前由承办部门或技术部门与厂家、供应商签署技术协议,并在预备会上通报;技术协议须由签署部门签订人员签字,并经另一名技术人员核对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转交承办部门。无须签订技术协议的'须在预备会上予以说明并经工作小组同意方可发出标书;

  (六)招标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议,对正式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确定;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

  (八)实施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如需要);

  (九)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送达或邮寄投标地点。

  (十)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实施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业绩等情况报招标工作小组,经召开预备会议审核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如招标工作小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中遗漏了有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特点、技术和组织复杂程度等情况,一次或多次召开预备会。

  第十四条 预备会一般由实施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承办部门介绍招标项目概况、资金估算、需求时限、市场调研情况、集团其他分公司或同行业同类项目价格水平等;

  (二)对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核确定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

  (三)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财务资信、业绩能力,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赴实地考察(考察须形成考察结果报告,由参加考察人员签字,并通报工作小组成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充分、严格,防止事前不充分、评标时再次审查的情况;

  (四)通报技术协议签订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招标项目因市场波动涨跌的调整办法;

  (六)研究制定评标和定标的原则、程序、办法,评标办法须写入招标文件中;

  (七)通报并审核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或发送方式、截止时间;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标书送达的方式、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 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与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和表述。

  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小组、评标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承办部门制作签到表),会议须严肃高效,按规定到会而未到会的部门或人员应有书面说明,未到会或迟到人员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录。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函;

  (二)设备设计方案(货物的标准及性能);

  (三)投标报价、供货周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在开标确定中标人前,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以下行为:

  (一)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预先内定中标人;

  (三)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四)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实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身份证明。

  (二)核实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小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开标过程应在《xxx招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与参加开标、评标人员签到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时经审查确认有效的标书少于三个或所

  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评标小组认为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是明显低于标底价格的,且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公司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工作小组成员、分管领导、技术人员、专家组建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和投标者的社会信誉及优惠条件、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编制《xxxx招标报告》,报承办部门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注明合同签订限期。同时负责致谢未中标单位,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合同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工作小组可以依排序选择中标候选单位或依法重新招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 发现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取消该投标人资格: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第五章 比价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根据经济立项批复,按统一规格、型号、数量填写询价单,并在统一时间内发出要约邀请。

  第三十二条 询价单上应要求客户报价回复中加盖公司印章、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内交到指定地点,否则无效。

  第三十三条 按照“货找源头”的采购原则,须有3家以上单位进行比价,如有例外应注明理由,并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数量较小或零星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可以询价、比价或直接采购方式进行。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2

  一、 目的:

  为规范xx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有限公司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临时确定招标和评标办法。

  三、 招标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确定:

  1、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以副总经理(分管后勤)为副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1.1招标领导小组架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 副总经理(分管后勤)

  成员 :工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行政部经理、营运部及副组长根据招标需要指定的相关人员

  2、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经发公司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如下:

  2.1审定招标计划,包括招标内容、范围、方式、程序、进度及上述内容的调整;

  2.2核准招标文件和审定投标单位;

  2.3按招标内容及规模确定各环节主办和协办部门或人员及核定招标活动费用计划;

  2.4确定投标文件中各类标书开标的时间和参与人员;

  2.5确定候选中标单位,拟定或批准商务谈判计划及技术、管理、服务等相应细则;

  2.6主持重大招标项目商务和技术谈判及确定组成人员;

  2.7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实际情况审定中标单位及合同文件,并讨论、批准实施;

  3、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3.1统计招标的工程、配套设施的总体情况;

  3.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

  3.3发布招标公告、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3.4发放招标文件;

  3.5对招标文件答疑;

  3.6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

  3.7发出中标通知书;

  3.8合同谈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3.9整理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归档;

  3.10招标领导小组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图纸会审

  (二)、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投标人了解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1、资格审查的内容

  1.1具有独立法人或有效法人委托书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银行资信、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专业人员。

  1.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1.5符合国家对有关资质的基本规定要求及招标方的特殊要求。

  1.6投标单位的主要财务指标审查。

  2、实地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3、合格投标单位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总经办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审查、分析投标申请单位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并评选出不少于5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由评审小组在《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合格审批表》签署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呈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由工程部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踏勘现场

  工程部负责组织合格投标单位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以方便投标单位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价格决定;工程部在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公司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六)、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1、职责及分工

  1.1工程部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内容和特殊要求,编写招标工程的工程综合说明,确定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招标范围,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1.2财务部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投标报价的范围、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投标邀请书

  2.2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3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需要设置通用合同、补充协议及现场管理制度)。

  2.4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2.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2.6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2.7设计图纸。

  2.8投标辅助资料。

  3、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3.1招标文件的统稿由工程部经办,经总经办、财务部、工程部会商后,交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及会议确定,经以上部门会签,最后呈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财务部盖章。

  3.2招标文件批准后,工程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放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3.3行政部负责招标文件的打印、装订招标文件。

  3.4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及发放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发放记录并存档。

  (七)、答疑

  投标单位接到招标文件、图纸、清单或堪踏现场后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工程信息等存在疑问,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问题;招标方工程部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格投标人。澄清(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工程部如需要对招标文件做澄清、修改的,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格投标单位。

  (八)、签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日止,不应少于15天。工程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九)、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

  工程部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发包工程清单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交至财务部,由财务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预算,编制出合理标书,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形成招标标底。标底的编制需在绝对保密的环境下完成,编制完成后封存,在开标公布标底前所有参与编制的人员须保证标书安全,避免泄漏。

  (十)、开标

  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委派副组长主持,并遵循以下开标流程:

  公布开标纪律→介绍参加开标的各方到场人员→公布公司法人相关证件→主持人检验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主持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宣读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和技术标内容→招标小组成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包装及密封;

  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后送达;

  投标方违反公司招标文件其它规定的。

  (十一)、评标

  1.成立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2.评标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

  3.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采用以下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单位:

  3.1综合评估法

  3.1.1技术标评审;

  3.1.2商务标评审;

  3.1.3资金证明;

  3.1.4业绩考察;

  3.1.5信誉口碑。

  3.2评标小组根据招标需要确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4.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1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有亲属及朋友关系者;

  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十二)、定标

  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小组组长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合格中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由工程部负责按公司审批流程报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呈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十三)、中标结果公示

  1、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的中标单位,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2、投诉事项处理:各投标单位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无锡经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

  理。

  (十四)、签署合同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财务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条件为基础,拟定详细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各部门会签,报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呈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十五)、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财务部编制的工程标底只向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参与招标管理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和财务部人员不得推荐投标单位。

  五、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3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类物资的采购行为,降低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完善物资采购的基础管理,控制相关合同和社会风险,促进集团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集团总公司《物资管理指引》,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五建集团物资采购招标比价小组组织及职责

  集团物资采购招标比价小组

  职责:根据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根据投标书汇总,经过评标讨论,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转交采购部完成合同签订、资料存档及执行后续工作。

  考虑在评标比价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回避原则,每次从小组中选定五人参与评标比价。

  监察组:

  组长:

  组员:

  监察组职责:全面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组的工作,确保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各工程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物资采购招标比价小组和监察组。

  以上名单如有变动,另行书面通知,所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招标比价范围

  所有工程用物资、材料采购,原则上都应进行招标。不同类别的物资采取两级采购管理方式,对A类物资宜采取五建集团总部集中采购方式,对B类物资和C类物资可以采取工程公司集中采购方式,不提倡将物资采购权下放到项目部。对外埠项目,可以就地采购,但应纳入集中管理范围内。除A类外的其他物资,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由物资采购部门提出理由,经工程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经招标工作组批准后,由采购部门采取比价方式确定。

  三、招标比价原则

  (一)招标必须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内,并且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同质择廉、同价择优、同质同价择资金垫付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企业信誉高、合作时间长等原则。

  四、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的评标可采取最低报价中标和综合评分中标二种方法进行,具体招标时采取何种方法,由招标比价小组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具体招标评标办法附后)。

  五、招投标程序和步骤

  (一)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提出的物资采购需求内容(含技术要求),制定采购计划,报集团总部或工程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二)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门起草招标文件。

  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结算和付款方式、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及地点、投标书的密封要求、评标定标方式、需要投标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等。

  (三)物资采购部门起草招标文件后,报招标比价小组审查批准。

  (四)由采购部门和招标比价小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确定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并发放招标文件。

  (五)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投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将投标加盖公章密封后送交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存档。

  (六)需预算标的.物资采购,由采购部门预算标的,送招标工作组审查后加章密封送公司资料室存档。

  (七)投标书(含招标标的)收齐后,由招标工作组确定开标的时间,并通知物资采购部门。

  (八)招标比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评标会议,物资采购部门向招标比价小组成员介绍本次招标的基本情况,招标比价小组选派成员当场拆封宣读各投标单位投标书,招标比价组对各单位投标书报价进行汇总、对比、分析,最后依据招标的基本原则和评标办法合议、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九)物资采购部门按照招标比价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六、罚则

  (一)凡属招标范围的物资采购,采购部门既不提交招标,又不经招标工作组审批,而进行采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采购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二)物资采购部门或使用单位,不经招标工作组同意,擅自变动中标价格或中标单位的,对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三)参加招标的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严格招标纪律;若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串标、泄秘等其它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招标工作组提出建议,给予违规人员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七、本管理办法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物资招标评标参考办法

  物资招标比价评标办法

  (一)最低报价中标法

  1、评标标准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指投标单位在符合招标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报价最低者中标。最低报价可采取书面一次报价确定,也可以在书面报价的基础上,采取第二轮或第三轮报价确定。

  (二)综合评分中标法

  1、评标标准

  综合评分中标法,是指将接近标的中标法与信誉打分结合的评标方法,两项合计总分最高者中标。

  2、分值设定与计算

  标的为80分,信誉(包括单位实力、业绩、质量和服务等)为20分,合计总分为100分。

  计算办法为:

  (1)标的分的计算

  按照接近标的法计算出复合标的;以80分为最高分,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与复合标的相比较,每高于复合标的1%扣2分;低于复合标的1%扣1分;依此类推,计算出标的最终得分。

  (2)信誉分的计算

  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陈述意见及招标方掌握的情况,由招标比价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给投标方逐一打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10分。统计分数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计算出的平均得分为最终信誉得分。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4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 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 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 项目是否有遗漏;

  4、 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 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进度计划本身的风险分析,揭示目标实现和计划执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 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第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一)、月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上月计划进度;

  2、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对比计划与实际进度,分析超前还是滞后;

  4、如滞后,分析滞后原因;

  5、意见和建议。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系统。

  第二章供应商资料收集

  第三条项目部提供材料需求计划

  (一)任何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有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采购审批单,只有做到以需定购,才能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无材料采购审批单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二)根据材料采购审批单,确定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部就采购材料的规格及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详细的沟通。

  (四)材料需求计划应有明确的数量、技术指标以及到货时间要求。

  第四条搜寻并联系供应商

  (一)可通过internet、黄页、供应商介绍等方式搜寻材料供应商。

  (二)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交流的过程中应努力学习材料知识和行业知识,力求在每次一种材料采购结束后成为该材料的专家。

  (三)严禁供应商与项目部私下单独接触,供应商对项目的疑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部沟通后由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答复,严格执行前后台管理,杜绝腐败滋生的机会。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初步淘汰,减少后期的工作量,做到有的放矢。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供应商的规模、技术资质、市场信誉、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

  (三)一般选出1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将来邀请招标的对象。

  第六条建档及封样工作

  (一)选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供应商后应建立详细的供应商档案及相关的电子文件:产品、资格预审的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供应商的信息档案建立起来后应集中汇总,并做到在采购管理中心内部的信息共享。

  (二)凡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封样工作,封样库的两把钥匙由专人保管,非采购管理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封样库,避免质量以及腐败的问题发生。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相应的的项目负责人来统一草拟,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投标需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分别投标装订成册。

  (二)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要求由采购管理中心拟定;技术部分要求由项目部拟定,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项目部沟通以准确确定技术部分要求。

  (三)招标文件拟定后,项目负责人的上级领导应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法务部审核招标文件

  按照公司在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所有的招标文件在发售前一定要经法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九条发出招标邀请

  我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对于项目时间相对比较紧、供应商数量并不多的情况比公开招标更有优势,也不失公平性。根据具体的采购材料,我司一般采取电话邀请或邀请函两种方式来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发售招标文件

  (一)根据我国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对招标文件采取的是发售的方式,由各投标人自行自愿购买。

  (二)标书费的多少一般根据招标项目总金额来确定,招标文件一经发售,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标书费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勘测现场

  供应商有要求勘测现场的,相应的项目采购负责人必须陪同前往。具体的时间行程安排,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应先与项目部沟通后确定,不允许供应商私自与项目部接触。

  第十二条答疑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答疑,必须使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了解,避免以后出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使本来可能有实力中标的供应商被废标,影响采购的整个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收取投标文件

  (一)每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盖骑缝章,如未未作以上操作则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三)收取投标文件的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要提前和供应商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开标和评标

  (一)评标的评委必须有项目部、采购管理中心、总经办三方参加,评委的总人数需为奇数。

  (二)开标前必须拟好评分标准,并确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比重。

  (三)评标应从技术标、商务标两方面评审,由相应的评委分别评比,杜绝腐败隐患。

  (四)开标时做好相应的开标记录:参与开标的各方人员签到表、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表。

  (五)按照技术标得分,从所有的投标人中选出得分前七名。

  第四章商务谈判

  第十五条要求供应商第二次报价

  和技术标得分前七名的供应商联系,要求他们在价格再次下降,并根据最新的报价在剩下的七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五名。

  第十六条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

  和供应商再次联系,要求他们进行第三次报价,并以价格为标准在剩下的五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三名。

  第十七条第一轮谈判

  经过三次报价后,正式进入谈判程序,首先由招标项目负责人与选出的供应商进行4次谈判,并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八条第二轮谈判

  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由各项目负责人的直接上级与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的2次谈判,综合考虑各供应商在技术和价格上的整体实力,初步确定中标供应商,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九条第三轮谈判

  由部门负责人与初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最后谈判,做好谈判增值记录。

  第二十条商务谈判原则

  (一)毛巾挤水: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后进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价的过程为毛巾挤水过程,通过这两次报价使采购价格初步下降。

  (二)毛巾烘干:在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后,开始正式进入谈判阶段,通过三轮七次不同层次的谈判,达到进一步降低价格的效果。

  (三)谈判原则:没有计划的不谈判;没有目标的不谈判;没有前后台管理措施的不谈判;不封样不谈判;没有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不谈判;没有3家以上供应商不谈判;参与谈判的人对价格没有决定权。

  (四)轮谈判都应体现增值过程。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字

  由我方拟定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并交法务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首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行系列的评审我方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成本降低的机会

  作为采购人员,我们应努力抓住成本降低的每一个机会。合同通过总经办评审后,我方在合同上签字前可以进一步与供应商就价格再一次商议。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一式4份,采购管理中心、供应商各一份,行政部和档案室各留存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做好回访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资料存档

  招标采购必须做到一材一档,存档资料应包括: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清单及供应商编码、供应商资料、谈判增值表、采购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后,前期相关规定和制度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执行监督权归采购管理中心。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7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说明:

  一、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二、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三、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六、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八、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九、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十、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10

  (一)高值耗材应当由采购部门实行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采购高值耗材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供方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

  3、具有产品合格证。

  4、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符合规定且使用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三)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书,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并建立档案。

  (四)质量管理员应做好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查明以下加盖供方公章的证件、材料,并建立档案。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注册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六)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要标有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有效期、数量等内容的合法票据,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七)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3、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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