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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协会年会发言稿

时间:2022-05-19 16:08:08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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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协会年会发言稿

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回顾

民办教育协会年会发言稿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取得的最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民办教育的崛起和发展, 其中民办基础教育取得的成就更是有目共睹。与此同时, 国家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基础教育的政策在原有的教育政策的基础上也日趋完善。我国民办基础教育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可以划分三个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 自发状态到政策鼓励。

1978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策。原有的由国家包办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政府投入的基础教育资源很难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阻碍了基础教育发展的速度,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差异悬殊再加上全球兴起的教育改革浪潮的推动, 因此, 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的体制, 实行多元化办学, 是当时突破基础教育困境, 加速其发展的必由之途。在此背景下, 民办基础教育又萌发出新芽, 开始逐步恢复。

2.第二阶段: 从政策鼓励到限制调整。

1992 年, 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 阐明了社会主义若干争论不已的理论问题, 强调解放思想, 特别提出了“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姓资姓社的标准, 破除了人们长期形成的对民办学校的性质顾虑, 人们认识到, 民办中小学的发展有利于打破公办学校一统天下之局面, 能有效缓解教育经费短缺和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在此背景下,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局面, 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1994 年, 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在90 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 强调基础教育地方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原则, 办学形式上倡导“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在中小学校舍建设中, 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实行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多渠道投资体系。应该说这种制度安排尽管采取的是国家与个人“合资办学”的形式, 但国家是绝对“控股方”, 个人投资仅仅是补充而已,但是已经打破了义务教育由国家垄断的局面。以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为契机, 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由此进入制度化演进阶段。其典型标志是在此阶段形成了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办学, 采取积极鼓励、大

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在此阶段, 国家明确提出, 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基础教育应以地方办学为主。与第一阶段主要不同的是,政策上的微调在于不再提基础教育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领域之一, 相反1997 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为重点, 明确提出,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到了1999 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政策又作了微调,规定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 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 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 同时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 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这样, 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关于民办基础教育的政策已经完成从“主要”到“补充”再到“限制”的嬗变,这样的政策演变是否立足于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现实基础呢? 截至1999 年底, 民办幼儿园3.7 万所, 比1997 年增长50.1%, 在园儿童222.4 万人, 比1997 年增长64.9%; 民办小学3204 所, 比1997 年增长77.4%, 在校生97.7 万人, 比1997 年增长87.2%; 民办普通中学2593 所, 比1997 年增长52.4%, 在校生107.2 万人, 比1997 年增长96.3%。由此可见, 民办基础教育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并未受到政策的引导和制约, 相反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获得迅猛发展。尽管民办基础教育在1997 年后发展迅猛, 但如统计表明的那样, 2001 年, 我国各类民办学校已达56274 所, 占我国学校总数的比例近一成, 在校学生数923 万人, 占同期全国学生总数的5%。有一种主张认为, 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举办,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主要是补充性的, 起到提供教育的多样选择作用。即使这种理由成立, 在民办教育总量不足的情况下, 单单作出对民办基础教育的限制, 理由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同时这种限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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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基础教育的现实发展状况也不相符, 据统计2002 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数量占全国学校数的7.8%, 学生数占5.5%; 同期民办高校占全国高校的9.4%, 在校生数占3.5%, 如果再加上民办幼儿教育, 那么民办基础教育总量所占比重不管是学校数还是学生数都比任何一个层次的民办教育总量多。历史选择了民办基础教育, 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和苍白的理论所转移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于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起到指引与规范的作用, 是国家试图把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所做的有益探索, 是民办基础教育从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走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的前奏, 也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集中、系统、全面地把多年来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方针作了较为明确的阐释和规定, 尽管它的颁布, 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快我国民办基础教育事业获得巨大发展, 但因为一些发展的关键问题比如税收政策、投资回报及产权没有在此阶段获得突破, 尤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争议很大, 因而仍然是面临进一步发展的困境。

3.第三阶段: 从限制调整到以法促进。

释疑上述问题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横空出世, 使民办基础教育顺利迈上发展的第三阶段。《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 标志着民办基础教育的管理从以依靠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这部法律的实施比以前更能大大满足民办基础教育对其发展所需的公平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的诉求。尤其是2004 年4 月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它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 条的内容作出详尽的法律解释, 明确提出要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 拨付相应的教育经

费。与此同时, 民办基础教育政策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在基础教育领域内强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促进教育总量的不断增长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也是对波及全球的要求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新公共管理”理念的顺应。于是, 民办基础教育政策又从“限制”走向“促进”, 完成了一次钟摆式循环。法律的核心理念就是公正, 代表了公意, 没有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机构起草和拟定的民办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约束, 只靠政策的规范, 民办基础教育还是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 从上述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钟摆式循环中也可以见证这一点。由此可见, 没有成文的严格意义的法律约束是不行的。当然,政府在义务教育的责任担当方面并没有弱化, 在义务教育阶段, 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仍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办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也由政府包办转向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再到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民办教育面临的新机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中对民办教育的定位、导向以及所涉及的政策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从定位上看,《规划纲要》把民办教育定位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就赋予了民办教育以极为光荣的历史重任。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在工作方针、发展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都有具体体现。

纲要规定的“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

质量”二十字工作方针都涉及推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比如关于“优先发展”的阐述中指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在“改革创新”部分也提出“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解决这些矛盾民办教育都承担着重要责任。

《规划纲要》将增加社会投入作为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在纲要里专门谈到要完善投入机制。如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的来看,纲要所指的完善社会投入机制,特别强调在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增加社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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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办教育投资的优势依然存在,比如:(1)资产安全性较高。(2)收益稳定性较好。(3)现金流较充沛。(4)管理模式化和流程化。(5)消费群体较大。(8)产业属性较好。所以民办教育不仅有必要发展,而且有可能发展。

“民办教育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纲要中也有具体体现。纲要里直接讲改革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体制改革,一部分是改革试点。纲要里提出了6项体制改革,几乎都涉及到了民办教育,其中包括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办

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教育开放。另外纲要还特别明确了要设置改革试点,《规划纲要》规定的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改革试点包括: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公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管理的有效方式等。此外,地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中关于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依法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等都与发展民办教育有着密切关联。

从导向上看,在纲要的体制格局、政策导向、组织领导部分都涉及民办教育内容。比如体制格局里面专门强调“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提出“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纲要里重复出现的是社会参与、全社会积极参与、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的提法。

在政策导向里面,特别提到“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不仅强调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而且还强调要以多种方式进入。 从政策上看,《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同时提出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绝不意味着要限制民办教育发展,而是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规划纲要》中大力支持民办教育,要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这是原来有些地区政府并不十分明确的原则,有些地区政府只把发展公办教育看做政府工作

职责,现在既要看这个地区的公办教育如何,又要看它的民办教育如何,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是地区整个教育的领导者。要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独立举办、共同举办多种形式的兴办教育。

《规划纲要》提出依法保障平等权利,特別强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提出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另外,纲要中还提到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相信只要各方面有了共识,便会推动各类歧视性政策的解决。现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清纠”工作已经正式开始调研。

《规划纲要》提出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这部分主要是三个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监督制度。

总体来说,《规划纲要》对于民办教育有了更明确的定位、更明确的导向、更有力的政策。

三、民办教育所面临的挑战

民办教育现实的发展环境和自身建设现状都使得落实《规划纲要》的要求,发挥在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面临严峻的挑战。

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从发展环境上看,政府政策调整的导向,社会教育需求的变化,市场投资方向的趋势,公办教育发展的状况;从自身建设看,民办学校的办学定位,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民办教育的行业信誉等,都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因素。

首先是发展民办教育的政府职责尚未完全落实,一些地区政府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构成我国教育发展格局问题,仍存在着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实践上的滞后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尚未及时出台;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一些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具体化和程序化严重滞后:如用地优惠;税收优惠;捐赠奖励;信贷优惠;资金扶持;合理回报;表彰奖励;地方制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这八条都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但有很多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现实遇到的诸多问题不少也尚无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法人地位问题、产权明晰问题、教师地位问题、融资渠道问题、风险规避问题、退出机制问题等。

而民办教育自身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未来民办教育发展将优胜劣汰,有进有退:一部分形成强势品牌;一部分生存状况良好;一部分规模日益萎缩;一部分自动关闭转让;一部分依法责令停办。当前一些民办学校尚未树立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在办学过程中违犯法纪、虚假宣传、无序办学、质量低劣、管理混乱等行为,影响了行业声誉。

四、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树立良好的办学价值观

教育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

学校创办时就提出“教学质量,学校兴亡之所在”的观念,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把质量落实到“成人”和“成才”两方面的统一上。在校园里,随处可见上面写着励志警句的标语牌,比如“良田千顷,日食一升,夜卧八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等,激励学生追求美好的品德和远大的理想。

在教学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自信心,教师们改变了以往说教过多的做法,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此基础上,学校提出了“不让一个学生掉队”的要求,很多老师还把“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挺胸抬头走路”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教师们说,每一个学生都有想学好的主观愿望,我们要充分了解并尊重他们的人格,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近两年来,学校还积极探索特色校本课程的开发,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

教师是事业发展的合作者。

在民办学校里,教师与投资者之间是否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这是错误的。学校坚持把教师当作合作者,从多方面着手,打造了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了建立教师为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的教育理念,学校在招聘教师时,让学生参加考评,考评组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

善待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和-谐发展的保证,学校从各方面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工作。不仅在教师公寓中配备了完善的生活设施,而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教师办理了各类保险,解决了教师的后顾之忧。

为提高教师的师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开展“学先进、提素质、铸师魂”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先进事迹、校内教师经验交流、评比师德标兵、签订师德责任状等方式提高教师的道德品质,完善教师人格。学校同时规定,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将在时间上给予保证,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为了打造过得硬的教师团队,学校实行“中心组”考核制度,任何一

个组员没有完成预期工作,全体成员的考核结果都将受到影响。教师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团结协作、相互帮助,才能共同进步。

学校应当服务于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法律明确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工作者一定要认识到,只有服务于所在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才能得到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尊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颁布,给我们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自觉承担起新的使命,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在《规划纲要》指引下,进行新的创造,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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