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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0-28 19:01:41 秀雯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

  1、依法审批。县级以下(含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在本县辖区内举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学历教育机构,或举办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准入。坚持审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举办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办学申请,(在乡镇办学的,中心小学要结合本乡镇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及布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审核申办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后依法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3、加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由举办者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依法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终止的,当地中心小学要积极配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心小学要加强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教学、学籍、师资、教育统计、德育、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常规业务指导和管理。

  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二、招生

  5、实行广告备案制,杜绝虚假宣传。民办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或简章须送办学审批机关备案。民办教育机构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应与实际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内容相一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

  6、禁止有偿和超出业务范围招生。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有偿招生,也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招生。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条件相适应。

  三、教育教学

  7、课程设置。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擅自删减、增加课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认真履行办学章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8、教职员工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民办教育机构应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要求组织教职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9、学生管理。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的相关情况。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须按《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要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体卫艺工作,加强法纪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为每名幼儿建立健康档案,并使用幼儿在园报告册。

  四、安全

  10、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举办者(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舍设施、设备要符合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细小环节,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民办教育机构在放假期间,不得将校舍租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培训班或其他用途。

  五、财务

  12、完善财务制度。民办教育机构要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如实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新机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作好相关报账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每年年底将审计结果报送办学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法报送年检。

  13、规范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学校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后方能收取,并使用规定票据。

  14、严禁非法集资,规范使用教育经费和资源。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办学投入,不得将学校的设备和资金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将办学场所改作它用。

  六、监督与考核

  15、等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按办学投入、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评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拉开差距。两年一评,能上能下。

  16、年度评估和奖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每年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办学资格。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责任

  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如下:

  一、上海育林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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