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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时间:2022-11-16 17:32:43 贷款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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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项目,资金总额

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2017-02-17 16:42 | #2楼

甲方: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方便乙方,简化乙方办理贷款或过户业务的时间和程序,乙方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代办内容包括房产过户、房产抵押、代领产权证件、代交过户、个人信用消费担保贷款,抵押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业务。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事项及费用如下:

备注:1、办理贷款过程中由甲方原因引起的代理事项不能继续办理,甲方退

回乙方预交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代理事项的终止,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付的费用概不退回,未付费用由甲方返还乙方。 2、放款时间由乙方备齐资料,正式进入甲方工作流程之日起计算。

1

3、乙方提供的资料:身份证、结婚证、资信证明等(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人同上。

4、乙方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甲方有权不退款。

5、实际收费以职能部门所出具的发票(收据)收取。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所有手续办完自动失效。 甲方: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办理人:

2 乙方: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址: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范本)2017-02-17 16:44 | #3楼

编号:20年 委托字 第号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系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 日将委托资金划入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该账户内资金受托人不支付利息。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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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率标准,由委托人确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委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于贷款到期日前 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 天通知担保人,并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后,方可签订展期协议。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

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若因此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公司出具有权机构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委托人书面要求协助催收催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授权要求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授权内容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受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个月后,视为死帐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未按约定存入委托贷款资金或超过委托资金帐户存款额度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受托人无法或拒绝发放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若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时,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全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按每日应付手续费的 %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收回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中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中直接扣收。

委托人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其他帐户直接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可依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代理委托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签字),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应付款项均已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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