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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时间:2022-03-19 07:50:08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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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稽查股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投诉或举报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问题,都要热情接待,坚持首问负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二、接待人员应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地址、相关的违法线索或违法事实等信息。署名投诉举报的,应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的联系电话及单位、地址,以便查处终结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信息。

三、凡已经登记的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于当天向药品稽查股负责人报告,由股长落实案件的初查人员,拟定调查方案。案情重大或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稽查股长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四、投诉举报信一般由稽查股长拆阅,并交由负责内勤的同志进行登记。

五、对于不属于稽查大队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咨询,仍要热情接待,详细记录,耐心说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原因或理由,并移交相关科室处理,严禁态度生硬。

六、上级交办案件,原则上应由稽查科负责人受理案件材料,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七、凡受理投诉举报线索的人员,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受理情况外,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行政稽查执法案件受理制度2017-03-12 21:03 | #2楼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案件受理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公务人员在受理案件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位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投诉或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问题,都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区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由区食品药品稽查队负责接待记录。在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情况后,确认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耐心说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原因或理由,并建议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严禁态度生硬。

第四条 接待人员应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地址、相关的违法线索或违法事实等信息,除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外,还要注意对投诉举报信息的保密。

第五条 投诉举报信件由收信人拆阅,由食品药品稽查队负责的同志进行登记。

第六条 所有投诉举报按表登记后,应于当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拟定调查方案。案情重大或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进行办理。

第七条 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做好登记,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案件查处终结后,应及时向交办单位、移交单位或署名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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