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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17:34:43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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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2004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能力进一步增强。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起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

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科学发展。引导市县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增加企业效益、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按照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市县基本支出需求。对自有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的,相应增加基数性补助,确保市县基本支出需要。

三是保存量、调增量。确保市县既得利益,逐步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四是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五是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战略重组和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变为第二、三产业协同带动,市县增值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17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取消省下划郑州市增值税收入上解递增规定。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为促进各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市县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省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同时,将安阳钢铁集团和

河南安彩集团(含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安阳市,下划收入基数按2017—2017年三年平均数核定。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17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17—2017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17年1/3和2017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市县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以2017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别集中20%。省级集中收入全部用于市县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五)提高市县“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市县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增长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比例系数从1∶0.15提高到1∶0.3。

(六)建立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2017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情况,对存在基本支出缺口的县(市),缺口部分全部纳入县(市)补助基数;对省辖市本级财政困难比较突出的,按2017年补助额纳入补助基数,增强困难市县政府的统筹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核定县(市)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本支出需求,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鼓励县(市)加强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

(七)分类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17—2012年,对开封、南阳、商丘、周口、信阳、驻马店6个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当年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加快发展;对其他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市县,其中分成收入增量超过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率先发展。

(八)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范县、鄢陵、卢氏、唐河、夏邑、潢川、郸城、新蔡、正阳等15个县为省直管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赋予省直管县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省财政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省直管县。

(九)明确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政策。因企业重组对省辖市之间和省与省辖市之间财税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以重组前一年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和附加为基数,按照“依法征收、按基数同比分享”的办法进行调整。探索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鼓励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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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归并简化结算事项。将企事业单位财务划转、农村低保、五保户补助、贫困县公检法干警服装经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经费等项目归并,按2017年补助数纳入补助基数,简化结算事项。基数性补助列入市县年初预算,提高市县预算的完整性。

(二)改进转移支付办法。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额计入标准收入,鼓励市县优化收入结构。标准支出测算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根据总人口、学生数、面积等客观因素和平均支出水平确定,并适当考虑支出成本差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补助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对省辖市撤县(市)改区,原享受的转移支付以上年为基数继续保留,2017—2012年纳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支持中心城市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

(三)完善省辖市以下财政体制。本次体制调整省对各省辖市提高“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增加的财力要全部落实到县(市)。各省辖市要切实承担分级管理的责任,财力状况较好的省辖市要建立市对县(市)转移支付制度。省辖市对县(市)的体制调整,财力要向县(市)特别是困

难县(市)倾斜,调整方案实施前须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县(市)要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乡镇干部工资县级代发办法,建立乡镇干部工资保障机制。

(四)切实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市县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按“零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落到实处。推行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提高政府调控能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精简高效”原则,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2017-03-14 17:21 | #2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0〕134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

制,应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与乡的事权。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权,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乡镇管理,适合县管理的收支上收县市管理,做到责权结合。

(二)统筹兼顾,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使乡镇财力能够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支出。

(三)科学规范、合理公平。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力求科学规范,做到公平合理,并逐步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合理划分县、乡收支范围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原则上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二)合理划分县、乡收入范围,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乡镇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保证乡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取消乡镇统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用于弥补乡镇因农村税费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

(三)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认真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乡范围内增收,由县、乡财政支配;县、乡镇范围内减收,也由县、乡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

三、正确处理设区市、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障基层政权运转所必需支出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正确处理设区市与县、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设区市、县本级集中财力要适度,并适当向乡级财政倾斜,照顾乡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县、乡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的县、乡,各设区市要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县、乡之间财力差异。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力求科学与规范。乡镇除了将上级对行政村的补贴、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落到实处外,对困难行政村还要给予必要的补助,使大的行政村正常经费每年不少于25万元,小的行政村正常经费每年不少于2万元,

确保行政村的正常运转。

五、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六、精减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

各地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减、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七、建立、健全工资发放机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各地要全面推行工资资金专户管理,工资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工资发放。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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