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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业务合同

时间:2022-03-23 04:51:00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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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业务合同

委 托 人: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期货居间业务合同

居 间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一)本合同由甲方、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自愿签订。

(二)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指委托居间人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并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期货公司。

(三)本合同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委托人和投资者之外,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为委托人与投资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机会或者中介服务,并以本人名义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四)本合同所称期货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信息或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由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经营活动。

(五)本合同所称投资者代理人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实施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确认交易结算结果或者调拨账户资金等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的自然人。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一)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经营的期货业务,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向甲方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信息,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乙方权限仅限于上述第1项,乙方非甲方的代理人和甲方的员工,无权代表甲方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向投资者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代转投资者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1页-共4页

(一)乙方与甲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乙方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熟悉期货业务知识及基本规则并具有较强的市场投资分析能力;

(四)乙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如有特殊情况,该条件可适当放宽),并通过甲方相应的能力测试。

第四条 报酬支付方式

乙方与甲方签署《》之后,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可以认定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成功,乙方可以从甲方获得报酬。

乙方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报酬 = 净手续费收入×提成比例(%)—各种税项 净手续费收入 = 手续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风险准备金—交易所收 取的所有费用

乙方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甲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将上月报酬的税后金额85%付至乙方指定的预留银行账户,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甲方按照乙方每月应获居间报酬的税后金额,提取15%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乙方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乙方无违约事件或违规行为,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于当年度七月份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度一月至六月所提风险准备金,于次年度一月份的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提风险准备金,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选择是否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

4、甲方有权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协商交易手续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也不得代表投资者的意愿要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变更交易手续费;

5、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2页-共4页

6、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指导,为其提供服务支持。

(二)乙方:

1、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推荐其所介绍的投资者参加由甲方举办的研讨会等活动;

3、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居间业务的指导与监督;

5、乙方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向投资者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乙方不得私自印制甲方公司名片。乙方应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应向投资者揭示并解释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应向投资者提供《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等材料;

6、乙方应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积极促进自己介绍的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7、乙方向投资者推荐的交易委托方式仅限于甲方提供的交易委托方式,乙方向投资者推荐的期货投资品种仅限于监管机构允许开展的期货交易品种;

8、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为谋取私利而怂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9、乙方对因居间业务关系而获知的甲方和投资者的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

第六条 合同期限和终止

(一)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后签署提前终止的补充合同,甲方在补充合同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其应获得的报酬。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或甲方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二)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在居间业务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双方应当结清因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否则,双方仍然应该遵守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上海金融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甲方):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居间人(乙方):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21号26楼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021-62531818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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