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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时间:2022-03-23 06:19:41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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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第一条 查询宗旨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一)规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

(二)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保证档案资料完整真实安全。

第二条 查询程序

(一)查询人出示有关证件;

(二)查询人填写《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三)工作人员收件、检索、收费、查阅、出具证明。

第三条 土地登记结果与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登记卡、宗地图。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

第四条 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五条 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员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六条 委托代理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办理时限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不予受理,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查询方式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号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查询要求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只能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登记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场所。

查询人应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拆页等。查询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和鉴证;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第十一条 保密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收费

按物价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土地登记档案查询规定2017-04-22 12:21 | #2楼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二、查阅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地籍图。

三、查阅条件: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四、提供的要件:

1、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土地权利人本人必须到场且当场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后,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本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2、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不提供查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六、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

七、查询人在经查询机关同意后,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八、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九、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本规定要求,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公检法机关可以查阅全部登记档案,其他人员及律师仅能查阅登记卡和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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