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登记制度>《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时间:2022-03-23 06:21:09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 报告对象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 报告流程

1、 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 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 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 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2017-04-22 12:24 | #2楼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相关文章:

死亡报告奖惩制度05-08

住院死亡病例登记管理制度(精选10篇)02-27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04-12

安全隐患登记报告制度04-18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11-29

新生儿户口登记介绍信04-24

卫生部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精选8篇)06-09

学校登记制度11-09

验证登记制度06-16

值班登记制度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