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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时间:2022-03-23 06:30:10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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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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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

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2017-04-22 15:46 | #2楼

为提高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冶建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科室,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建立、

管理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本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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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登记建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核审,经初步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后,予以备案,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生产单位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无重大危险源后方可核销。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健全,并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本机关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电子数据备份。

七、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建档;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当地以上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指南,方便生产单位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九、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生产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生产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源辨识、登记、、评估、控制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费用投入,配备符合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二)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

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并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补充修改;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每年年底统计重大风险源数据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总结与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危

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将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十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组织督查或工作指导。必要时,可将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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