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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合作协议新版

时间:2023-03-24 07:35:39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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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合作协议新版

甲方: 上海一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乙方:

经销商代理合作协议新版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通过乙方渠道销售其商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是一家从事投资、生产、营销的企业,提供“一统”系列品牌产品。

2、乙方是一家长期从事产品销售的服务性公司(个人),与众多的生产、服务、贸易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商务信息,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作为商务礼品提货凭证推荐给乙方的客户。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_ __月 _ _ 日起至2011年 月 _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代理销售产品名称,以及经销价格约定见《附件一》。每次采购产品前乙方将提供加盖公章的《采购清单》,甲方确认后执行。《采购清单》包括所订购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开票金额、开票内容等内容。

2、乙方有权利将乙方代理的产品分销至普通代理商。

3、乙方不得将代理的 低于卡面值_______折销售予终端客户。乙方同时应确保分销的普通代理商也按照此政策执行,否则,对于造成市场价格混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4、为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客户代理、销售情况、客户意见等相关信息。

5、甲方给予乙方的经销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即具法律效率,但因市场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需确保所提货商品的产品质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及各书面材料以示证明。

2.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客户代理商数据、销售情况泄露于第三方。

3.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中内容的情况下,拒绝向乙方供货。

4. 甲方有责任服务好乙方开发的客户以及代理商。提供相应产品介绍及市场信息资料。

5. 甲方应在乙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发票。

6. 甲方将在 产品售出并确认到款后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供货价格(详见商品供货清单附件),进行结算。

2.结款方式:现金、支票、转帐。

3.所有产品采取现款现接。甲方账户为:4.如乙方原因导致延误结帐,每逾期一天须付给甲方应结帐款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六条 商品配送以及质量约定

1、甲方所配送至乙方客户商品必须按协议规定配送至乙方客户指定地点。

2、甲方配送至乙方客户商品无质量问题。

3、如遇投诉、甲方必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客户保护协议

1. 乙方因业务需要,将客户信息提供与甲方,甲方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于第三方。

2. 甲方在协议期内有责任保护乙方客户不受甲方其他经销商的低价倾销。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各方应对通过工作接触和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且仅为执行本协议目的而使用,本保密条款不应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否则,具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一方必须赔偿由另一方因其泄露引起的损失。

第九条 违约条款

1. 乙方应保证合作内容合法性,保证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

益,如因此引起的处罚、纠纷、赔偿和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和赔偿,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及终止协议。

1、在协议期内,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1) 损害甲方公司名誉与利益;

(2) 损害分销代理商的利益;

(3) 以甲方名义发生违法行为;

(4) 因违规操作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媒体披露,可能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购买的卡发生故障无法使用,乙方有权要求退回无法使用卡的结

算款。

3、对非甲乙双方的过错所产生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共同向有过错的

第三方索求赔偿。 第十条 合同终止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三十天内,甲乙双方就未尽事项进行结算。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售后服务则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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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上海一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_ _年_ _月_ _日 签约日:_ __年__ __月_ _日

附件一:产品结算价

附件二: 采购清单:

上海一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销商采购订单

经销商: 订单日期:

最新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2017-04-25 10:32 | #2楼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佳德”品牌系列厨卫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 区 县 开设 (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佳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1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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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2

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 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3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

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十四、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4.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4.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传真: :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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