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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订购代理

时间:2023-03-24 08:03:53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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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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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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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惠的合作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向深圳市数字公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数科技’)购买“数字公社技术服务”(简称“数字服务”)系列产品之代理权项目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详细了解、知悉《数字公社技术服务代理合同》、《代理政策》、《商业条款确认书》的全部内容,认可乙方推介的“数字服务”产品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且已经了解并熟知“数字服务”产品的内容,自愿购买“数字服务”产品的代理权。乙方成功推介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数字服务”系列产品之 (产品)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的独家代理权。

三、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购买上述代理权的代理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 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总额20%的定金,即人民币 元(¥ 元),作为甲方购买乙方推介产品的保证。

四、乙方在足额收到定金之日起开始实施推介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应当积极与‘深数科技’谈判,向‘深数科技’支付购买代理权的定金,并协助甲方确认《商业条款确认书》,努力促成‘深数科技’与甲方签订《数字公社技术服务代理合同》、《代理政策》、《商业条款确认书》。乙方为完成推介工作所支出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自甲方书面确认《数字公社技术服务代理合同》、《代理政策》、《商业条款确认书》、《商业条款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深数科技’支付代理费或委托乙方向‘深数科技’支付代理费。甲方在支付代理费余款时,其预交的定金可以作为代理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深数科技’。乙方将定金款支付给‘深数科技’的行为视为甲方支付相应代理费的行为。

六、乙方推介成功的标志:‘深数科技’收到足额的代理费并与甲方签订《数字公社技术服务代理合同》、《代理政策》、《商业条款确认书》。乙方推介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代理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七、乙方在前述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就甲方所要购买的代理权推介成功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无息退还全部定金,但因甲方单方原因造成推介不成功的除外。

八、甲方在足额支付定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者自甲方确认《商业条款确认书》之日起(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以期限长者为准),不得撤销对乙方的委托授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所收

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在前述15个工作日期限内,拒不支付代理费余款,或拒不与‘深数科技’签订《数字公社技术服务代理合同》、《代理政策》、《商业条款确认书》,或故意阻碍乙方实施推介行为导致乙方推介不成功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九、通知责任:相关通知事宜按本协议文首所列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进行通知、联系。

十、保密约定:甲方承诺,无论其是否与‘深数科技’达成代理合作,其从‘深数科技’获取的有关“数字服务”的设计方案、运营模式以及代理政策信息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内,均不对第三方透露,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定金总额10倍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完成三个月后终止。

十二、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在乙方足额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交‘深数科技’备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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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新版)2017-04-25 22:45 | #2楼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户名及帐号:

因处理甲方诉讼(或仲裁)事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与 之间的诉讼(或仲裁)事宜,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作为代理人具体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务。

第二条 乙方代理人的工作范围包括 、 (指诉讼或仲裁阶段)中的全部事务,具体为:

(一)办理立案、应诉、调查取证、出庭等事宜;

(二)解答与代理案件有关的咨询;

(三)拟定、审查、修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四)撰写并及时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结案报告(均应一式二份,分别交甲方及案件管理行的法律部门),其中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截止到立案时的案件基本情况的叙述、焦点和难点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计划与方案、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截止到开庭时的案件进展情况的叙述、庭审情况通报、焦点和难点分析、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与方案、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审结或者执行终结后的律师工作总结、全部涉案法律文书、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第三条 乙方代理实行全部一般代理付费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含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完成情况及成效支付约定的代理费,代理费按件计付( )元/件。(主要修改条款)

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且甲方权益全部执行完毕后( )日内,当乙方向甲方提交执行结案报告后,甲方应按约定费用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特殊情形诉讼费用支付,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甲方撤回起诉的。一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

一审开庭后支付 元;二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二

审开庭后支付代理费 元;再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再审开庭后支付 元。

(二)诉讼过程中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按照第 种标准支付代理费。

1.对方当事人愿意承担律师费用的,根据和解或调解确定的

数额由对方当事人支付。

2.支付代理费 元。

(注:本条款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可以分别就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的委托事宜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事宜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及时为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必要的授权文件;

(三)配合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四)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诚实信用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工作,最大限度地

维护甲方的权益;

(二)合理、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案件有关的不应泄露的信息;

(四)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结案报告;

(五)承担除诉讼费、仲裁费之外的其它必要费用;

(六)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更换代理律师。

第六条 甲方指派 作为本代理协议的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甲方变更联系人的,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终审判决(或案件执行中止裁定)之前的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案件进展情况报告;终审判决(或案件执行终结裁定)之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结案报告。

乙方不按时提交上述书面文件的,甲方可每次扣收 元或应付部分 %的代理费。

第八条 在乙方无法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甲方解除本协议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代理费。

乙方在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辞去委托。乙方擅

自终止本协议的,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且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代理费。

第九条 乙方及其指定律师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退还已得到的全部代理费并且无权索要剩余代理费。

第十条 甲方不按时支付约定的代理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涉及甲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代理费。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除外。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尽可能不为涉及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处理完毕后或者当事人解除协议时终止。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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