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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事代理协议

时间:2022-03-23 14:12:42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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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事代理协议

甲方:苏州爱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人事代理协议

乙方:企业或个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事务代理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代办社会保险:受乙方委托代办苏州市区社保(包含:□基本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基本医疗险)。

2、 指定专人服务: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长期专线联系,甲方领导监督该工作。

3、 在本协议生效及乙方提供购买社保所需证件,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4、 甲方收款后必须按时向社保局缴费,不得拖延和不交,更不得挪为他用。

二、乙方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社保费按收取,乙方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甲方。

2、 按照苏州2011年社保基数【1800-11392】中20%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医疗:单位9%个人2%+5块钱大病补贴;工伤:单位1%;生育:单位1%。共计金额¥ 。此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投保前患病,隐瞒病情,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一经甲方发现,立即停保,

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已方承担。

4、 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已方的

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三、收费

1、乙方若在甲方开户正常缴费两个月后到甲方领取养老手册、医保卡、病历本需自理工本费xx元/人。

2、甲方每月收取乙方xx元的服务费。(此费用连同每月社保款一起收取)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年年月日止。双方协定按以上基数购买社会保险,每年三月按苏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社会保险基数作调整。

3、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在协议期间,甲乙双方若需终止协议,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乙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的赔偿,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都可以在不催促对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立刻解除本协议。

5、只为委托人办理代缴社保业务,对委托人出现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工伤及人身意外等情况概不负责。

6、参保的客户必须要求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作协议,情节严重者将依法递交有关部门处理。

7、协议期内,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发生改变,按国家或地方的最新法规执行。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苏州爱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邵雷 身份证号码:

电话:0512-65340183 联系电话:

传真:0512-69159198-808 日期: 年 月 日

账户名称:苏州爱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观前分理处

银行账号:532658212041

收款公司:苏州爱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人事代理协议2017-04-26 09:02 | #2楼

甲方:

乙方:xx-x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管理制度,经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外包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人事外包服务费”,包括:1、管理服务费;2、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费用。

第二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人事外包服务名单。附:人事外包服务名单(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负责对其委托人事外包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年度考核材料提交乙方存档。

2、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被甲方聘用期间因病残、伤亡等发生的待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由乙方代为办理。

1

3、如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开户、缴费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按规定将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应缴纳的费用按月预缴后,及时代办各项缴存手续,而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合肥市社保局或安徽省社保厅的规定确定。

4、负责对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如有违反《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告乙方,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或处罚。

5、甲方与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督促解聘人员本人前来办理个人人事代理和缴费等手续。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的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2、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的参保、开户缴费等事宜,并于每月3日之前将甲方委托的外包人员的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因调动、辞职等原因需要转移档案、人事关系的,乙方凭甲方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4、办理其它有关委托人事管理事宜。

2

第六条 员工费用

1、管理费

甲方按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数量向乙方缴纳人事代理费 元/人/月。甲方中途与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人事代理费不退还。

2、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

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由乙方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由乙方代为缴纳。公司缴纳部分由甲方承担。

3、费用结算方式

人事外包服务费和代缴的各项社保费用请在每月的10日之前将本月的服务

费、本月的社保款打入我公司帐户。以便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颁布新规定需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社会保险费比例、险种或基数的,甲乙双方有权按其规定进行调整,员工费用自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之日起按新规定缴费金额计算。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费用到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费、代付代缴社保费的正规发票.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一年。

如国家的人事劳动政策有新的规定,则相应进行修订、补充。未尽事

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甲方与甲方委托的外包人员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以书面形式

告知乙方,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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