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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销合同海运市场

时间:2022-03-23 14:31:30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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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销合同海运市场

甲方:(需方):

煤炭供销合同海运市场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2017年 月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完成煤炭交割,并承诺遵守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商管理办法》。

2.煤炭品种: 。

3.交货期限:2017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

4.交货数量: 吨。

5.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6.船名: ,航次:

7.交货地点:秦皇岛港。

8.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抵港的通知按船期备妥货源,并在甲方船舶抵港前办好煤炭装船的一切手续。若船舶到达装船港 天后,乙方仍未备齐货源,甲方有权提出撤船,并且由乙方负责赔偿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9.质量指标(收到基):

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低位发热量(Qnet,ar) ≥ 大卡/千克

全水份(Mt) ≤ %

挥发份(Var) %

全硫份(St,ar) ≤ %

灰 份(Aar) ≤ %

10.价格:

10.1含税平仓价 元/吨(全额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10.2煤炭价格调整办法:

11.数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经水尺公估后出具的港航交接清单签数作为双方数量结算的依据。

1

12.质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委托 在装船过程中进行全过程采样并化验,以其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选项:(①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SGS)秦皇岛分公司、②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③华正煤检行、④秦皇岛市商检)。

1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船舶平仓离港后均有权提出商检建议,将双方协商一致,请到达港口所在地商检机构复检水尺并计算实载数量,该商检结果即为交接验收数量。检测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14.结算及付款:甲乙双方 。

选项:{①通过交易市场第三方结算帐户结算全部货款;②通过汇入交易市场帐户结算全部货款}

14.1在本合同甲方、乙方和交易市场的《委托交易结算合同》签署完毕后,甲方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数量和第10.1条约定的平仓价格,将全款汇入 。

选项:(①交易市场帐户;②委托交易市场监管的第三方委托结算帐户)

14.2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以双方确认验收的重量、质量数据为依据开具发票(全额增值税平

仓一票),双方根据实际结算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应在 日内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交送或邮寄给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邮寄给甲方。

15.履约权利和责任:

15.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按照“第4条”规定购销数量的范围分别完成供货及货款的结算。 15.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并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6. 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7.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装船港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署盖章后,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易市场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监制 2

煤炭购销合同2017-04-26 14:42 | #2楼

合同编{}:ZXDT-HZYH-MT-2017011-001

签订时间:201 5年11月 25日

签订地点:浙江杭州

销售方(甲方):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购买方(乙方):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炭数量、品种及指标

煤炭数量万吨。品种: 原煤 。煤炭指标质量要求见表格: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交货地址及交货期限

2.1交货方式:天津港入库。

2.2交货地址:天津港南江物流。

2.3交货期限:

第三条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3.1质量的验收:第三方抽样检验经乙方确认,费用由甲方承担。

3.2数量的验收:进港过磅出具港口计量凭证经甲乙双方确认为标准。

第四条煤炭价格及结算方式

4.1煤炭价格:煤炭价格以天津港、江阴港当日挂牌价下浮5元/吨为当天入库煤炭价格结算标准。

4.2价格调整与扣罚:

4.2.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高1kcal/kg,煤价上浮0.072元/吨,每低1 Kcal/Kg,煤价下浮 0.072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以下双扣。

4.2.2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0.4%时,每升高0.1%扣款4.0元/吨。

4.2.3收到基灰分(A,ar)大于10%时,每升高0.1%减价2.0元/吨;收到基灰分(A,ar)大于12%时拒收。

4.2.4收到基挥发份(Var)大于等于25%时为合格,若小于25%时,每降低1%,扣款2.0元/吨;若小于22%时每降低1%,扣款4.0元/吨。

4.3煤款的结算:煤款及运费的结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形式结算(商业承兑汇票由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开出,总共3000万元,共分15张每一张2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余款以现汇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总额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1000万煤交付于出票方。

4.4费用的责任:甲方负责煤炭到天津港入库之前所有的运输以及中转等费用,入库之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连续5天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履行供货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甲方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2乙方支付给甲方可结算煤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

5.3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如战争、封锁、动-乱、沉船、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第六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生效与期限

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盖章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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