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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时间:2022-03-25 04:54:58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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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法官制度历来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

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法官制度包括法官资格、法官的权利义务、法官选任方式、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等。

现在担任中国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的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权利包括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等。

对法官的惩戒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现在的法官制度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法官资格的考试制度,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3、建立了法官培训体系。4、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试,选拔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探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审判权于法官进行了尝试。

但是我国的法官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首先,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后来,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师资、学习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在通过司法考试等,更加严格地把握了对法官的选任,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其次,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再次,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为此,我们对我国的法官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明确法官独立原则

按照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司法权不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独立的司法。纵观法治国家,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司法制度的独立包括法院审判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多数人对法院独立表示认可。但对此规定仅理解为法院审判独立,否认法官独立,是理解上的偏差。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看,没有法官个人的独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也影响了审判效率。所以,法官独立原则的明确很重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除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外,副院长、庭长、审判会委员、审判员(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世界各国的法官任命制度各不相同,但宗观法制完善国家的法官任命规定,其规格都是较高的。改革我国法官任命制度不需照搬国外规定,但可资借鉴。法官任命制度,应在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以更好的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增强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

三、严格法官选任及任职条件

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的,法官不仅在于公正裁判案件,还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因此,选任法官要高标准、严要求。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的主要是学历条件,目前增加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但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领导左右,在任命法官,特别是安排院领导中并未严格执行。再之,没有实际司法工作经验的限制。由于任职资格规定不严,现行法官任命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官的要求。因此,完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除规定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外,还应规定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经验,并需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等条件。这样,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官。

相信在国家政府以及所有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法官队伍讲更加优质和强大,法官制度也讲不断向合理完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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