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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g桩安全质量责任书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3-25 05:08:28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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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g桩安全质量责任书征求意见稿

甲方: 中铁五局沪昆客专贵州段架子五队

cfg桩安全质量责任书征求意见稿

乙方: 中铁五局沪昆客专贵州段架子五队地基处理一工班

为加强沪昆客专贵州段施工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明确和落实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根据国家、铁道部和沪昆公司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逐级分解和落实安全质量环保责任制,特与参建各协作队伍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责任范围

1.1乙方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生产过程。

第二条 责任目标

2.1 生产安全

杜绝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杜绝因施工引起的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重大机械安全责任事故;

员工轻伤率每年控制在3‰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56‰以内。

2.2 工程质量

确保全标段工程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开通速度要求;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确保部优、力争国优,满足全线创优规划要求;

杜绝工程质量大事故;遏制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2.3环境保护

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固体排放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以内,水体功能、耕地、森林资源、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施工污水排放满足沿线地方各市排放要求;

控制施工噪声,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环境事故责任为零。

第三条 责任内容

3.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沪昆公司及中铁五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架子五队队部提交辞职报告有关管理规定,对沪昆客专贵州段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四条 责任承诺

4.1生产安全和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对铁路、公路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4.1.1事故发生5日内,施工队负责人负责人向架子队提交退场报告。

4.2生产安全和交通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对铁路、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4.2.1事故发生5日内,施工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架子队提交书面检查并提出处分请求。

4.2.2事故发生5日内,发生事故的施工队队长和分管领导向架子队提交书面检查。

4.2.3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比照4.1办理。

4.3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对铁路、公路安全造成一般影响)

4.3.1施工队队长主动向架子队提出处分请求。

4.3.2一年内发生第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施工队队长主动向架子队提交退场报告。

4.4凡发现有违反环保水保规定(擅自增设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便道或擅自扩大场地、便道等占地面积,或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方面措施不到位,或环境恢复工作不及时)的施工队,架子队将视其程度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包保责任状

5.1 安全包保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搞好各项安全基础工作,实现各项安全目标。确保架子队所属各施工队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架子队部特与各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5.2 安全包保的要求

施工队队长是管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管区内安全生产包保负责。施工队根据要求细化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制定安全包保责任制,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书。

5.3责任期限

自中铁五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架子五队管段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止。

5.5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5.1甲方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部门为架子队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检查过程中,各检查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客观记录,对存在问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季度考核情况,由架子队各相关部门检查时做好客观记录。

5.5.2同时,甲方负有对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义务。

5.5.3乙方负责落实架子队队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与下属的各施工工班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并进行监督实施。

5.6考核评比频率与处罚和奖励

5.6.1架子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评比考核依据为架子队各相关职能部门日常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等客观记录。

5.6.2架子队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得分分别在80以上的单位,架子队讨论决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对于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单位,不奖不罚,但是要限期整改;对于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要由架子队安质部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讨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其他内容

6.1 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对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队,还将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6.3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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