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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03-25 12:27:30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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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设立或有意向设立的各类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约44家,引导基金的总规模达200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虽各具特色,但其运作模式大同小异。

一、引导基金的总体情况

1.引导基金的类型

目前,在已经设立的引导基金中,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有1家,即财政部、科技部于2017年6月共同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每年规模为3亿元左右。其他的引导基金都是省市级政府,主要包括省、直辖市、区政府以及高新区等设立的引导基金。

2.引导基金的地区分布

从引导基金设立的区域来看,在经济发达地区,引导基金的设立较多,如浙江省内设立的不同层次的引导基金多达10家,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较少。

3.引导基金支持的领域

从已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扶持方向来看,基本上集中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方面。特别是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早期、初创期企业。

4.引导基金的规模

目前,在已设立或意向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重庆、山东、杭州市、成都、深圳市设立的引导基金均规模超过10亿元,其他地区的引导基金规模在几亿元左右。此外,苏州工业园、天津滨海新区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均大,超过10亿元。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从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来看,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了两种出资方式,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

1.参股子基金或阶段参股

参股子基金是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最主要的出资方式,被各家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在参股子基金模式下,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以参股的 形式,出资比例通常不超过30%,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并不参 与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及日常管理。

如浦东新区风险创业引导基金试点方案规定,“依据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 向浦东企业的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共同委托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国际基金运作管理的经验,有优良业绩的管理团队)进行该投资基金的管理”。

2.共同投资或跟进投资

共同投资或跟进投资,是指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规定的政策范围区域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在进行跟进投资时,引导基金一般会规定跟进投资比例或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额度。如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 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浦东新区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通过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签订合作 投资协议来确定投资比例。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将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如杭州市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但也有些地方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跟进 投资,采取自我管理的形式。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目前已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模式:

1.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是指将引导基金委托给其他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如2017年3月设立的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 法人设立,成立了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负责率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 风险投资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复杂惩办相关的具体事项,而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质子条件的机构代理。 2017年6月,经过公开招标,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的运作管理。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管理架构清晰、职责分明,能够发挥专业管理机构的作用,是一种比较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

2.自我管理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后,主要是采取自我管理的形式。采取这种管理形式,会出现出资主体和管理主体合而为一,管理职责不清晰。此外,按 照三部委《规范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存在,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管理机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要求,由于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缺 失,会造成投资后的监督管理不力。目前,这种模式也比较普遍,很多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部门自己管理,事实上存在很多的风险隐患。

四.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明确以不盈利为目标,并在退出安排上采取了向民让利的政策,但同时也规定在提前退出时应实现引导基金的保本。如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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