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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7 08:25:16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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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部队是一支公安现役部队,是一支专业化程度高,工作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繁重、危险系数较高的特殊部队。那么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 (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

  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范。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 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臵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臵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购臵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传,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每半年对部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章 常见事故预防

  第三十七条 预防训练事故和灭火救援伤亡事故 (一)在进行军事、体能和消防业务训练时,干部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具)检查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要及时更换。训练中,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和训练器械(具)操作规程。严禁官兵带情绪参加训练,严禁超强度训练和体罚训练。

  (三)购买训练器材装备,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指挥员要机智果敢、科学指挥、严密组织,随时掌握火(现)场情况,要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火源位臵、燃烧物质的性质及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建(构)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选择有利地形和有效灭火抢险方法,正确判断进攻与撤退时机,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第三十八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禁个人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二)集体组织游泳,必须经支队以上首长批准,由干部亲自带队到正式游泳场所进行。游泳前要根据人员的水性情况进行编组,指定专人负责。禁止单独下水、私自乱游、超过规定水域和在水中打闹嘻笑。凡身体患病不适宜游泳的人员不得下水。下水前和上岸后要逐一清点人数。

  (三)驻江、河、山区附近的部队,要调查掌握河水涨落和山洪爆发期的规律。汛期要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汛情和气象情况,积极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

  (四)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要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并备有充足的救生器材。对水情不明时,严禁盲目涉渡;渡船时,不得抢上抢下,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指挥员应冷静处臵,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四十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要经常进行饮食卫生的教育,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要经常对食堂、厨房和食品仓库的卫生进行检查,保持清洁。 (二)聘请地方炊事员要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者,应立即调换。要加强对炊事员的管理和监督,随时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发现隐患苗头,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撤换。

  (三)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和厨房卫生,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服、帽、口罩要保持清洁,食堂、厨房和食品库要做到无蚊蝇、无老鼠、无蟑螂。 (四)严禁采购未经检疫的食物,严禁食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和病死的家畜、家禽,采摘的各种山菜野果,必须确定无毒时方可食用。

  (五)严禁将食品与火药、化肥和毒性药品混放在一起。生熟食品的刀板、菜盆不得混用,碗、筷、盘、勺等餐具要洗净消毒。剩余饭菜要妥善保管,再次食用前要仔细检查并加热处理。食用蔬菜瓜果要认真冲洗干净。

  (六)发现人员恶心、头晕、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及时诊断治疗。

  第四十一条 预防煤气中毒和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火灾爆炸事故

  (一)要加强对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安全防火常识教育,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和中毒急救办法,做到会防、会救。 (二)在使用火炉、燃气灶前要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不漏烟、漏火、漏气,做到看管定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畅通(四)在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时,要认真检查阀门、开关、通风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用,速报有关部门检修。

  (五)发生人员煤气中毒,要立即打开门窗并将中毒者抬到室外,进行人工呼吸或速送医院抢救。

  (六)干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查铺查哨制度,加强对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的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二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在炎热季节进行执勤训练,施工劳动或执行其他任务时,要妥善安排作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备足开水和防暑药品。特别是在室外进行强度较大的科目训练时,一定要根据气温和消耗体力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训练内容和时间,防止长时间烈日曝晒。

  (二)要完善通风和降温设备。夏季室内温度高的,应配备必要的降温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设备),增大空气流动量,以便对流散热。

  (三)发生中暑,应迅速将中暑者送阴凉通风处仰卧,垫高头部,解开衣扣、腰带,冷敷头颈部,要多喝温开水,严重中暑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四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大意,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一)一般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 (二)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三)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司令机关,司令机关的具体承办单位为警务部门;

  (四)对某些细节一时不清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先报告基本情况,然后随着调查工作进展及时续报,处理完毕后专题报告,并附事故现场照片(图片)或录像资料。

  (五)各类事故在报告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属于总队级单位,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属于公安部消防局。

  第五十条 事故统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的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还应当附事故情况分析,于翌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消防局。

  事故统计报告表的式样以及统计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规定。

  第九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 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5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从机关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选派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教训(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章 安全工作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六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以及有关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和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确定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

  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 生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六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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