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8 02:48: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和销毁其农副产品,同时责令其负担检测等费用;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取消其农业补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和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试验活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正确使用农药

  一、化学农药的功与过 在世界7%的耕地上,中国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农药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是农业大国,解放后开始施用农药,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80年代,每公顷土地农药用量为4.65公斤;90年代增加到15.9公斤以上,增加了两倍多。目前,全国农业使用农药为23万吨左右,每公顷使用农药24.2公斤。化学农药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大量增加了食物产品, 给人们提供了充足的食品, 解决了长期以来人类食品短缺问题。 随着农药用量的日益增大, 品种逐渐增多, 化学农药对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合成农药及其衍生物直接作用并积累于农田、水域、地下水、食品和人体内, 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通过风和水的作用, 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几乎每一个角落, 影响农业生态环境, 毒化全球生物圈环境。农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到大气中, 特别是从喷雾飘移及由土壤和水中的挥发。蒸腾作用是农药施用于作物、水分、土壤表面后损失的主要途径。农药进入大气后, 随着大气的运动而扩散, 从而使大气污染的范围不断扩大。农药施用后, 很大一部分都降落到土壤中并被土壤所吸附,大气残留的农药和附着在作物上的农药经雨水淋洗也将落入土中,从而影响到土质。农药从土壤表面的流失一般认为是进入水环境的主要途径。河流、溪流、湖泊、池塘、海洋和底泥都是持久性农药残留物的贮藏所, 农药的使用不仅能直接污染地表水,通过淋溶、渗透等途径也能污染地下水。因此,正确使用农药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二、减轻化学农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有效措施 农作物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尽可能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以减轻对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使用农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把握最佳用药时机 绝大多数病虫害在发病初期,症状很轻,防治效果好,错过最佳用药时期,防治效果不好。 ② 把握好农药使用浓度 在农药有效浓度内,效果好坏取决于药液的覆盖度,如喷施土壤封闭除草剂时,土壤墒情差,必须加大对水量,以便形成封闭膜,否则药液只呈点状分布,达不到封闭除草的效果。在喷施杀虫、杀菌剂时,充足的用水量也十分必要,因为虫卵、病菌多集中于叶背面、邻近根系的土壤中,如果施药时用水量少,就很难做到整株喷透,死角中的残卵、残菌很容易再次暴发。如果一味加大农药使用浓度会强化病菌、害虫的耐药性,超过安全浓度还会发生药害。因此,单纯提高药液浓度,往往适得其反。 ③ 注意轮换用药 长期单一使用某种农药易产生抗药性,降低防治效果,因此应轮换使用不同种类的农药。 ④ 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 最后一次喷药到作物收获的时间应比标签上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长。 ⑤ 五看选购农药 选购农药前应当仔细阅读农药标签:一看名称,注意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是否清晰。二看三证,即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批治对象选择与标签标注一致的农药。四看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净含量、有效期、生产日期(批号)。五看标签和外观。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应完整。 ⑥ 合理配制农药 针对不同的防治对象选用合适的农药品种,根据施药面积和标签上推荐的使用剂量计算用药量。然后采用二次稀释法配制药液:先将药液倒在小容器内加少量水摇匀配成母液,再将母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配制农药时应远离住宅区、牧畜栏和水源。药剂随配随用。已配好的药液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施药的方法,当天配好的药液当天用完,开袋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袋中安全贮存,不能转移到其他包装中。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02-24

公司相关考勤管理规定04-13

员工胸牌使用管理规定04-16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03-03

军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02-23

员工饭卡使用管理规定04-19

员工餐票使用管理规定04-16

员工空调使用管理规定04-16

门禁卡使用管理规定03-01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