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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8 04:50:1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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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警察服装的八次重大改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五〇式警服(1950-1955年)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五五式警服(1956-1957年)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1958-1965年)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六五式警服(1966-1971年)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七二式警服(1972-1983年)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八三式警服(1984-1988年)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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