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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起诉书

时间:2022-03-28 07:20:0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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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起诉书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都发生过家庭暴力的现象,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想离婚我们应该怎样拟写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呢?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的书写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下面是爱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家暴离婚起诉书,供大家参阅!

家暴离婚起诉书

  家暴离婚起诉书一

  原告:____________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事实: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并重点描述家暴的时间、是否有其他人或机构对双方进行过调解、劝和以及因家暴在医院住院或者检查的材料等。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家暴离婚起诉书二

  原告: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xxx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xx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xx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xxxx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xxxx年xx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xxxx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xx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担,即每月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家暴离婚起诉书三

  原告: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南京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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