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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8 18:41:05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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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监管的重点,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是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按《xx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执行。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xx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

  (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

  (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

  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

  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

  九种类型的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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