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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9 01:00:13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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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

  三、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原件;

  四、购房款2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原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七、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拆迁安置住房(购房一年以内〈以最后一次缴购房款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拆迁批复复印件;

  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件;

  四、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原件;

  五、缴款凭证原件;

  六、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八、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全额集资建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建房竣工报告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省直缴存单位集资建房提取由单位统一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由房改办签发的全额集资建房批复原件;

  三、由房改办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房改办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原件;

  四、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

  五、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原件;

  六、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八、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购买房改房(购房一年以内〈以价格核定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原件;

  三、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六、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契税(房屋地址和总价等信息要完整)发票原件;

  三、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四、房产证原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七、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以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签发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房产证原件;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原件;

  四、房屋大修预算明细原件;

  五、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八、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建造自住住房(建房一年以内〈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

  三、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六、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退休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

  出境定居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个人护照原件;

  三、个人出国定居卡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户口迁出本市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已落户的外地户口簿原件;

  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下岗证原件;

  五、非本市户口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藉的,提供原藉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

  死亡(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单位帐户资料)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死亡证明原件;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失业证原件;

  三、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享受城镇低保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低保证原件(须在有效期内);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

  在职期间被判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刑满释放达到退休年龄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原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偿还贷款(每年提取一次)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自住住房借款合同(省直公积金贷款可不提供)原件;

  三、借款银行出具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时贷款余额(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六、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每年提取一次)

  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提取当期应自付治疗费用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

  三、住院发票原件;

  四、如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

  租赁自住住房(每年提取一次)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合肥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有效期一个月);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提取额度

  购买住房:房款总额-网上备案确认单注明的抵押金额。

  偿还贷款:累计已还贷本息额 — 还贷期间累计支取额。

  租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总额,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提取业务流程

  一、职工到中心营业部柜台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持单位核实填写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相关提取材料(参考提取须知)至中心营业部柜台办理;

  三、营业部审批后,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备注:配偶代办公积金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同一户口本父母或子女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提供委托人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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