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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30 01:46:02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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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书(基准内容)

  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定义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缴费。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佣金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还须缴纳营业税。保险公司有代扣代缴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

  (一)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统一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保险公司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面试他人;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授权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二)保险公司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作为成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公司应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四)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者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收取的方式、收取的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并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不得因约定外的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六)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证书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保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此后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八)保险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九)保险公司应保证及时将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记录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子系统,如继续教育子系统内没有后续教育记录或后续教育记录未达到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将无法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手续。

  四、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遵守的部分基本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签订代理合同前,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认真阅读保险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相关制度,认真阅读代理合同,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开始展业前应认真学习《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保险营销业务。

  (四)同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五)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六)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经查实后将会记录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查询。取得本人授权后,查实的投诉记录也将向社会公布。

  (八)《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持有人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0日内提出换发申请。按照规定完成每年36个小时的后续教育是申请资格证书换发的必要条件之一。

  (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离司前应要求保险公司核对继续教育子系统内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并告知后续教育完成情况;应要求保险公司录入个人已接受的所有后续教育信息,防止因后续教育信息不全影响本人资格证书换发。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上述内容,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性质、基本权利义务有了初步的了解。

  请亲笔抄录横线上的文字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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