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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31 12:27:23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本市出台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明年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但是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得到多数业主同意。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篇2

  停车收费员证实,目前小区地上停车场确实改成按月和按小时收费,每小时为0.5元,每个月为400元。由于车位供不应求,即便住户按月缴费,也不能保证每天有车位可以停。

  一位老业主告诉记者,现在每月停车费涨成了400元,是以前的两倍还要多,即使交了不少钱,每天还得抢车位,感觉特别累。另一名业主说:“每天看着只花十来块钱不多,可一年下来不少钱呢!”业主们称,小区目前没有业委会,因此即使物业涨了停车费,大家不同意,也没有办法。

  小区为什么要改地上停车收费标准呢?对此,物业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正面答复,只是强调目前地上停车只能改按小时或包月收费,而地下停车位可以按年缴费,但是地下车位紧张,业主须排队等待。

  政策变化

  “双过半”同意 才能调价

  北京现行小区停车价格中,地面长期停放不高于150元每月、1600元每年。然而,明年起,北京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将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但是住宅小区停车费的'变动和调整,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议或者和业主协商。

  其中,物业服务已入驻的小区,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进驻的小区,则参照老旧小区社区自治式服务管理模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指导小区服务管理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确定。

  对于放开停车收费后居住区的收费纠纷问题,将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为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帮助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停车不缴费的,业主(单个业主或多名业主)和停车场经营企业,都可以通过司法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专家解读

  业主共同决议 正在研究

  北京市住建委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认为,政府把这种准公共事务交给业主自己来决定,共同表决时一半以上的人同意就调价是件好事。这就是通过制度建设社会,而不是政府用具体的价格来改变社会公平正义。刚开始新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大家不知道怎么做共同决定,那就暂时先不涨价。

  此前,物业公司一直在眼巴巴等着政府调价,结果政府给了个程序,只要物业满足了业主共同决议就能调价的规定,物业公司就可以考虑怎么尊重“双过半”业主的共同决定。虽然目前北京约75%的小区还没有业主大会,但是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业主共同决议的其他机制和形式。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篇3

  到今年底,不少小区又该收停车费了,部分业主向12345反映,小区停车费不是涨价了,就是变相涨价。小区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涨?又该由谁说了算?这一直是业主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不久前,本市出台新规定,明年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但是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得到多数业主同意。

  万泽御河湾小区地下停车费年涨1200元

  家住海淀区北洼路万泽御河湾小区的一位业主反映,又该交停车费了,但是物业通知他,地下车库的停车费每月要涨100块钱,也就是说一年得多交1200元。这位业主认为,涨价并没有提前征求业主同意,也没有告知业主涨价的依据,所以不合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发现,这是一个封闭管理的小区,地上并没有停车位,所有的业主都将车停在地下车库里。在小区的物业办公室里,一名女业主正在交停车费。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证实,明年的停车费将由原来的'每月450元,涨到550元。正交费的业主表示,对于涨价的幅度,她可以接受。

  据物业工作人员解释,停车费之所以要涨是因为物业人工成本不断增加,周边同等小区的地下停车费都在每月500元以上,而且明年起居民区的停车费就放开了,因此他们这是根据市场价格来提价,新的价格也相对合理。

  对于物业要涨停车费,小区业主有同意的,也有反对的。反对的业主告诉记者,停车费应该由所有业主共同表决决定。但是据了解,目前该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

  广渠门内幸福家园以前按年收现在不包年

  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小区业主靳先生反映,以前在小区停车包年只要交1600元,现在按月缴费,每年得交4800元,而按小时缴费,交的更多,“这不成了变相涨停车费吗?”

  昨天上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北侧有地上和地下两个停车场,小区的东侧入口立着一个蓝牌,上面按年和按月收费的标示已被划掉。业主靳先生说,地上停车场共有66个车位,由物业负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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