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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01 12:51:47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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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应制定规范的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篇2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职责: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3、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

  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二、安全生产奖励:

  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85%,地面90%)。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

  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

  (2)管理:

  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三、违章生产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处罚标准: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

  (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

  (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

  (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

  (2)打架斗殴的。

  (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

  (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

  (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

  (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

  (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

  (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

  (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

  (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

  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

  (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

  (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

  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

  (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

  (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

  (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

  (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

  (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

  (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

  (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

  (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10、本办法由矿安委会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 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 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 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 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较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较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5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十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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