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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11:53:29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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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应制定规范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宿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明确主管学生宿舍的学校二级(中层处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学生宿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演练,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学生应当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普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学生宿舍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学校和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生宿舍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学校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 在学校保卫机构内设立消防科或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学校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学生宿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学校和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学校和学生宿舍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学校和学生宿舍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生宿舍实际制定并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逐级岗位职责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四)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值班检查、夜间防火巡查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管理),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六)按规定配置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学生宿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机构备案;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学生宿舍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机构参加。

  学生宿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向学校保卫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宿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生宿舍消防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宿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生宿舍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学生宿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四)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及新增消防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公安消防和学校保卫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七)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八)学生宿舍火灾、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九)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学生宿舍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十一)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二)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三)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七)--(十三)项的记录,应当标明参加部门、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学校保卫机构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学生宿舍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专职值班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当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含夜间)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学生宿舍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宿舍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学生宿舍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防火检查不能及时消除的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和学校保卫机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学生宿舍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保卫机构或者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生宿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学生宿舍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宿舍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人、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学生宿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宿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专项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对已被命名“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继续保持该荣誉的资格,限制其下年度招生规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理条例》,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德育处、总务处、食堂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和《江苏省消理条例》,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发电房、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

  (三)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四)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学校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学校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各类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员工自防自救工作;

  (七)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设置消防安全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课,并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的在职培训内容;

  (二)积极组织课外活动,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小学、初中每学年布置至少1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学校及高等学校把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

  (三)营造消防安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宣传载体,常态性播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每月更新不少于1次,并在校内各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及消防安全提示;

  (四)举办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活动契机,集中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五)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基本的火场逃生自救要领。

  四、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部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能否使用;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档案、图书、实验器材、精密仪器等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师生、员工用火及用电行为有无违章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组织扑救。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定期查看运行记录并进行测试,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整洁、卫生、有效。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违规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对安全出口上锁;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遮挡、覆盖或关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应确保灭火器定点摆放,不得随意挪动,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两次进行普查换药,并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四)应严格按照规划布局设置、迁移消防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防栓或涂抹、粘贴、遮挡消防标识;

  (五)应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

  (六)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监部门、公安派出所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经费;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学校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自身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对电器、燃气设备的使用及明火动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器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进行测试;

  (三)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五)禁止在校园内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六)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八)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校园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在校内教职员工队伍中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培训,予以考核。

  (一)义务消防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奖励。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学校及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学校应组织全员学习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六)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七)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八)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九)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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