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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登记制度_b超检查登记制度

时间:2022-04-02 18:41:22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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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登记制度_b超检查登记制度范文

  为确保医院工作的有序进行,保护孕妇的信息,应制定规范的b超检查登记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b超检查登记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b超检查登记制度_b超检查登记制度范文

  b超检查登记制度篇1

  一、 凡是前来本站作B超检查的孕妇,必须作好登记。

  二、 B超检查操作人员将所有被检查的.孕妇情况及检查结果登记在《B超检查登记簿》上,定期汇总上报本乡镇孕妇B超检查情况。

  三、 在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

  四、 B超检查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信息。

  b超检查登记制度篇2

  一、门诊挂号处或住院收费处在建立电子病历档案时要核实患者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患者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详细情况。

  二、临床执业医师开具B超检查申请单时必须核查患者个人信息;特别是妇产科执业医师为孕妇开具子宫B超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核实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

  三、B超检查人员为患者检查前必须核查患者个人信息及检查部位;特别是对孕妇进行B超孕情检查时,必须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核实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孕情等详细情况。

  四、检查后须逐项登记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检查情况等详细情况;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分开登记; 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五、受检患者报告单、登记簿内容及电脑储存的'信息资料均要一致。

  六、 B超检查资料未区经卫生局和区计生局批准不得随意删除。

  b超检查登记制度篇3

  一、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

  二、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三、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计委批准的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B超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

  四、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五、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爱护、维修好本仪器。

  六、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操作。

  七、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实名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八、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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