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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8 00:23:15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_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切实加强镇级财务管理,从源头上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_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发对浪费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关于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双峰县规范乡镇经费支出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的底线,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则。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属报帐制单位,按月向财政所办理经费报帐手续,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财政监管,实行“统一账号、统一审核审批程序、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阳光操作,民主理财。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按项目开支”的原则。全镇所有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单位项目预算控管。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在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禁大手大脚,坚决抵制奢侈浪费等现象,确保“三公经费”在上年度基数上节减10%以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常务)、副书记、人大主席、政协联工委主任、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等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其职责是:讨论研究全年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决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每月的财政收支情况,拟定下月财政收支计划,如中途需调整预算,理财小组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调整预算计划方案。财政所按季向书记、镇长、理财小组报送财务收支报表,“三公经费”支出报表,按季向县乡财局、县纪委报送“三公经费”支出报表。

  第六条 成立甘棠镇经费审批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为成员,负责单位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集体会审。

  第七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支部书记为成员,负责全镇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八条 成立甘棠镇公物采购小组,主管财贸负责人任组长,成员:财政所所长(负责询价)、党政办主任(负责申报)、监察室主任(负责监管)、财政所采购负责人(负责发放)、机关事务办主任(负责采购)。职责:负责政府公物采购的计划申报、经审批人批复后组织采购、采购后由专人负责发放管理。

  第九条 各群众工作站、委室站所要明确一名财务结算报帐员(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各群众工作站要成立3人以上理财小组。各单位报帐员和理财小组名单报财政所备案,由理财小组和结算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结算,经费支出监管,收入上缴、小额现金管理及其他财务方面的相关工作,各单位的支出报帐统一由明确的财务报帐结算员进行办理。

  第三章财政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年初下达各单位的预算收入任务必须完成,列入季度和全年的目标考核,年终没有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按缺一少一扣缴,且单位不能评先评优。同时强化收入任务均衡入库,一季度应完成全年任务的20%,二季度40%,三季度65%,四季度100%,每年公历12月24日为财政收入结算截止日。收入任务的完成严格与单位经费支出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规范票据,不得使用自印票据、过期票据收费,严禁收费打白条、大头小尾、收钱不开票。所有收费必须按票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解入财政专户。对金额较大的收费可使用一般缴款书,对金额较小的收费可使用定额专用票据,取得的现金金额达到500元的必须当日缴入镇财政“结算专户”,金额不足500元的必须在三日内存入镇财政“结算专户”。财政结算员于每月的20日以前将镇财政“结算专户”收入余额解缴县级“结算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和坐支收入。

  第十三条 暂时不能作收入的各种押金,全部由经管站统一管理,财政监管,票据由经管站提供,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的制度。

  第十四条 上级对镇财政、镇属有关部门及村级的专项拨款需要开具财政收款票据的,通过批准后,由财政所收入专管员开票缴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帐户。镇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有关公益筹资活动,所收募捐、赞助款统一由财政所代收代管。所有款项必须专项明细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收费,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金票据》,由经管站到财政所领取,加盖本单位公章,实行村帐镇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资金(包括未明确到人奖金、专项工作经费等)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有实际支出的通过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列支。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报帐时间和步骤

  (一)审批时间、地点:当月的发票当月报批,无特殊情况过期不予审批,每月25日经费审批领导小组在财政所进行集中审批,节假日顺推或以通知为准。

  (二)审批步骤: 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所有开支按下列程序报批:

  第一步:各单位的发票经经手人签字后由结算员分类归集整理,然后填写财政所印制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表。

  第二步:各单位理财小组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主分管领导(群众工作站的由驻片组长)签字审批。

  第三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政所集中审批。财政所长审核发票,分管财贸负责人对用途、标准、范围审定后,由镇长一支笔审批。用于工作考核的经费、奖金、补助,及民政报批发放的`资金必须说明标准、范围和依据的文件,用于公务支出的发票必须完整、合规、有效,同时具有以下要素:①单位名称;②时间和用途;③详细品名;④收款单位印章;⑤必要的附件;⑥经手人、审核人、审查人签字。1000元以上发票还需有证明人,基本建设工程要有工程结算人员核算签字的结算单,凡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政所长和分管财贸负责人复核时予以剔除,不予报审。

  第十八条 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群众工作站的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群众工作站日常办公、接待、会议、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计生、维稳信访、粮食生产工作及蹲点驻村等费用。其中“三公经费”不准超过总支出的20%。

  (二)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报帐:群众工作站预算经费中基本办公费用可按月支出,但须完成季度收入任务,每季不超过预算的20%,未完成任务的不能报批任何支出。群工站的经费支出,须由群工站理财小组集体商议,并签字确认,在全体群工站干部中认可,报驻片组长审核方可支出,预算当月的支出须当月报批;综合考核、干部绩效管理考核、群众工作考核、计划生育、综治、安全生产、整建工作等考核的奖励标准、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管理

  (一)专项支出是指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必须另行安排的专项工作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支出、特殊维稳期间信访维稳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防汛抗旱救灾支出、突发性事件处置费用、城建基础设施配套支出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项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事前由需要专项经费支出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镇长报告,再由镇长召集经费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主、分管领导集体商定。专项报批在3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审核,如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应先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再提交。

  (三)专项工作经费报帐先由申报单位经办人分项按实整理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批复的申报表按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工程项目的,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由工程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先做好规划和预算,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然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好承包合同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具体负责单位、财政所、纪委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及时填写好现场监管记录,在工程结束后填写好工程验收结算单。施工单位凭现场监管记录、工程验收结算单和发票,承包合同书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方能结算工程款。

  (五)属特殊维稳时期接访支出的,赴省进京的接访人员由综治办统一调度,并报主分管领导和书记、镇长批准,接访人员的差旅费按《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2014】236号文件标准执行,但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接访费用当月报批,逾期自负。

  (六)对于需要紧急安排的专项支出审批:先由申报单位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财贸负责人和镇长批准后向财政所借款急办。事后最迟在两个星期内,由单位按专项支出申请审批程序补办专项支出审批手续,否则所用经费不予报帐,所借用的资金由财政所在经办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回。上级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确需增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上级下拨安排的工作经费全部纳作财政收入,确需追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七)专项支出报批时间要求:专项工作结束后两星期内责任人必须按报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借用管理

  财政公用资金严禁借于个人,因公务需要确需在财政先借用的或重点项目需借用启动资金的,需先出具借用申请报告,报告借用的项目及额度,报分、主管领导同意,再报财政所长,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批,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在财政借支。严格执行谁借支谁打条,借支者必须是在岗干部,财政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未还的,由财政所出纳每月清理一次,财政所发出还款通知单,并在还款通知单送达之日起记息,三个月仍未完的,从该干部的工资奖金中扣回,分、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的规范管理

  1、“三公经费”的基本范围

  (1)因公出国(境)考察费用、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察费用等列入“三公经费”的出国出境项目。

  (2)单位公车(生产性车辆除外)以及租车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项目。

  (3)公务接待、其他接待物品等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接待项目。

  2、“三公经费”的管理

  (1)接待费。所有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来镇检查工作需要用餐的,一律按招待标准在机关食堂就餐,由分线主管领导凭接待函或通知报镇长同意后,由镇长或主管财贸负责人签发就餐单,凭就餐单提前通知机关事务办人数和标准。陪餐人数按相关要求,不得超人数陪同。

  (2)租车费。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租车费报销一律需填报租车申请单。

  镇全局性工作(含专项工作)用车,由党政办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机关事务办开出租车申请单,用车单位凭租车申请单租车。租车费结算由出租车司机凭租车申请单与党政办核对签字,再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

  镇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开出租车申请单,租车费凭租车申请单报账,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租车标准:小车本县范围内160元/天,娄底240元/天,长沙650元/天。以上标准包括税费,凭租车发票报销,报销时必须写明日期、用途。租车费由出租人拿来报批。一月一结,逾月不报。

  (3)公车使用费。公车使用费用计入“三公经费”范围,公车归口党政办管理与调度。修理、保险及油费实行政府采购,党政办建立油耗与车辆里程行驶台账,采购领导小组每月月底审核一次。(公车改革后本条规定同时废止)

  (4)会议伙食费。镇安排的会议由机关事务办确定人员、核定人数、标准,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部门单位会议需就餐的,由主管领导报镇长同意,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报机关事务办安排食堂办理。会议餐不得在餐馆用餐。

  会议伙食费标准:一天两餐的(早、中餐)15元/人/天;一天一餐的10元/人/天。

  其他机关例会和日常工作不得安排伙食,党代会,人代会等特殊会议标准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管理 。根据《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政(2014)236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高铁,紧急情况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才能乘坐。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火车为硬席、高铁为二等舱、轮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以实际票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费: 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省外300元、省内外县300元,无上述发票不能报销。到县城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报书记,镇长同意可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到县城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

  (四)伙食费补助 :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不报销招待费支出,只报伙食费补助,伙食费补助标准: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0元;到县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到其他乡镇和县城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五)镇干部离开乡镇或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镇财政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六)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学习期间每天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天,县外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

  (七)已列入年度预算单位差旅费报销(包括学习培训)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组织办、财政所等无预算经费单位的出差、培训、学习,先报书记镇长审批,领取经镇长签字的出差审批单。其费用在镇公用经费中报销。

  (八)报销要求: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与审批单和文件规定的时间相符的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入住单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共管理事务支出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由镇公物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实行采管分离,采购员只负责采购,保管员负责管理发放。需要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7天造具清册报采购小组,经理财小组审批后由镇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包干范围的扣除包干经费。单位和个人在财政领取办公用品时,需凭财贸负责人签发的发货单才能领取,保管员必须凭发货单如实登记。全镇性会议资料、文件、通知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的文印资料原则上在各自办公室打印。

  2、党报党刊实行统一订阅,部门报刊杂志一律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私费订阅。

  3、水电费。水电的管理及水电费的收缴由机关事务办为主,财政所协助管理。

  4、打印费。所有文件资料归口镇党政办文印室打印,按市场价的55%收款,作为文印室成本和开支(大型维修费、电费、红头文件和大型设备添置除外)。镇财政不报销其他打印费和文印室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打印,须请示镇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能打印,镇党政办按月将外出打印登记情况向书记、镇长汇报,并移交财政所存档。

  5、宣传费用。有宣传需要的各个站所,需预先向镇采购办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党政办公室核准和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牵头,申请单位、镇采购办统一采购。

  6,学习费用。组织上安排学习的,按县有关规定报销费用;干部自行读书的,由镇组织办审核,凭毕业证复印件,一次性补助8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1、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其补贴一律实行“直达”,直接拨付到县工资统发中心工资专户等相关机构记入个人账户。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由财政所按县规定标准按月打卡发放。

  2、特殊岗位津贴。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性规定,全镇范围内所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一律由镇组织人事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审核,再由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后方能发放。

  3、发放津补贴和财务收支管理做到“五个一律不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关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奖金或享受其他福利。

  4、所有津补贴发放实行书记镇长负责制。先由组织人事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凭附件)造册,组织委员审核,再由经费审批小组审批,书记签字,上报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再发放,严禁先发放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到村)项目资金、上级补助(到村)资金、镇奖投补助的村级资金管理

  包括上级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离任村干部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级项目资金(经项目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追加单下达的、财政所开出收据或上级下拨已注明村别财政没有开收据的拨款)、镇财政补助及奖投村级经费、到村的其他专项资金,都归口镇经管站管理。财政所按月清理,由镇对口单位、财政所和主管领导履行核对程序,确保无误后再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统一拨付到经管站设立的专帐上,按村帐镇代管的规定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农补贴资金管理

  包括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助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牲猪养殖大户奖励、库区移民扶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等及其他对农补贴资金。各种对农补贴资金均实行“一卡通”发放。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贴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等由财政所和农技站负责核定办理;库区移民扶助资金由水利站负责核定办理;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由林业站负责核定办理;牲猪养殖大户奖励由畜牧站负责核定办理;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由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申报办理,所有对农补贴资金的核定必须由镇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再申报财政所审查、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网上申报县财政局“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设立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经管站负责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缴销,财政参与监督。所有税费收缴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只供村级和社区使用,不能作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计生办结算员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领取,计划生育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票据在镇财政所领取,由计生办派专人负责领用、解款、缴销票据,镇属其他部门站所及群众工作站不能在财政所领用财政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财政所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征得财政所长同意,方可由单位财政结算员领取,领取定额收费票据必须票款与财政所两结清,所收款如需返回的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批。

  个人或单位在上级争取的项目经费需财政开具票据的,先由经手人按开票金额打出借据,谁开票谁负责资金到账,待资金到帐后再返回借据。

  严禁开票人弄虚作假开票,大头小尾开票,财政票据必须保管好,严禁丢失,如丢失票据严格按县非税局的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备购置、公路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镇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民政双定补助、五保户经费、低保补助等,由民政所按规定时间造册,由财政所统一发放。临时性救济、困难补助,由民政所收集情况,派人核实按镇制定的规定执行,一般临时性救济一年会审报批一次,紧急性救助一个月会审报批一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会审人员由主管民政的负责人组织民政所长及有关人员进行,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后再发放。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原则不予追加支出指标,由于工作变动,单位负责人调离本岗位的,支出指标报到离岗月份止,未报的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人负责,不允许结转下届负责人,财政也不追加支出指标。专项支出事先必须书面请示,造具预算,报主、分管领导、财贸负责人、镇长审批后再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镇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对擅自支出或超支的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通过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凡属镇管公房、会议室、机关食堂等固定资产,由机关事务办派人管理。各单位的办公用具属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配使用,并建立保管台帐,丢失及人为损坏由谁保管谁负责。办公室每年清理登记一次。门面出租,实行协议租赁,按时缴纳租金,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经费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由镇长审批(报销时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财政所所长、分管财贸领导、镇纪委书记、镇长签字),支出凭证审核后3个月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审核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审批所有支出无效。结算起点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津、补贴由出纳支付现金,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支付,或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支付。

  第七章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审批人”、“审核人”、“监审人”、“证明人”、“经办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证明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管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具体由镇纪委、监察室开展不定期抽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党政成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以前所制订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了切实加强镇级财务管理,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转,按照县委、县政府“四治一树”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更为了从源头上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我镇实际,制定镇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镇级财务设置会计1人,会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坚决杜绝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镇长审批,所有入账票据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三、一切支出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且说明用途;政府采购或大额支出必须有同行人签字,再拿到会计处签字审核,最后由镇长签字后,方可在出纳处核销入账。

  四、镇长经手的票据,先到会计处签字审核,书记签字报销后,方可在出纳处核销账务。书记经手的票据,先到会计处签字审核,镇长签字报销后,才能在出纳处核销。

  五、严格执行站所预算,临时性的`特需费用,一次性支付在贰仟元以上,及不可预计的经费支出和工程项目建设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支出且来不及开会的,由镇长酌情审批,然后向联席会议通报。

  六、政府所在地的接待,原则上按《**镇来客接待制度》所定标准执行,且由镇党政办公室出具接待单,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接待,由书记或镇长签字后生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挂账,且事后谁同意谁补签字,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挂账。

  七、镇公务用车的维修和加油,按《**镇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制度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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