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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_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8 05:39:21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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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_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办法

  为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制定规范的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_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办法

  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篇1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观念,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及上级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关于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考勤。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考勤违规分为:迟到、早退、缺席(旷工)。

  (一)迟到、早退:坐班、上课(每节)、各类会议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岗位,10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

  (二)缺席: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上课)的,视为缺席;上正课(监考)每节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缺席)

  1.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2.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3.坐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4.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5.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6.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7.未请假而未参加升旗仪式、教职工大会、班主任会议、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备课组教研组活动、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和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的按缺席处理。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公假、病假、事假、法定假。

  (一)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外出办事必须请假者,凭有关书面材料办理手续。

  (二)病假:分为住院性病假和非住院性病假

  住院性病假必须有县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事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缺席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病假期间,应在指定医院或家里休养。如需离开会昌诊治和休养者,除在医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须征得学校同意。连续请病假者应按期交验指定医疗保险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不得一次请假长期休养。

  (三)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

  (四)法定假

  1.婚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按法律规定的假期准假。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2.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看护假:男教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3天看护假。

  4.节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7)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包括岳父母、公婆),酌情给假2-5天。

  以上各假别,在计算假期时,将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五、请假审批权限、程序

  (一)教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三)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

  (四)凡被批准的请假单交校务办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五)教职工请假程序

  1.到教务处领取请假条,并填写请假事由、请假天数和申请日期,若是病假须递交医院疾病证明。

  2.教师请假交由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并调整有关工作(各类补课、班务管理、年级组管理及其它工作)。年级组长、班主任请假还需由政教处主任签署意见。教辅人员由教务组长签署意见,后勤人员交由总务处主任签署意见,并落实代工人员。

  3.教师请假还需交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指定代课教师。

  4.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假条作旷工论处。

  5.教职工公假、事假、病假(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三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假、病假、事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之内的由校长审批。各种法定假由校长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病假超过半个月到2个月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县教育局批准,报人保局备案。请假2个月以上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及县教育局审核,报人保局批准。病假期满后,凭学校返岗证明三天内到县教育局、人保局销假,未经准假自行休病假或假期满后未按时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6.行政人员请假,由校长审批。

  7.教师把已审批的请假条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整好课务,并通知有关教师,并做好登记,后由教务处于批准当日交校务办存档。

  8.职工把已审批的请假条交教务组长或总务处主任,落实好代工事项,并做好登记,最后由教务组长或总务处主任于批准当日交校务办存档。

  (六)几点说明

  1.非特殊情况请假手续必须提前两天办理完毕,先离岗后请假者,作旷工论处。

  2.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填写请假申请单的,可由其他教职工及时代为填写或由本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须先告知相关校领导安排好有关工作。

  3.不涉及课务的临时性请假须分管校领导准假,早晚自习下班辅导须蹲点领导准假并告知年级值日组长。

  4.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须分管领导准假并告知处室负责人。

  5.若提前销假或延长假期,须到教务处、总务处、或教务组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各处室于批准当日交校务办存档,非特殊情况超假作旷工论处。

  6.教师不得私自换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换课的,必须到教务处作好登记。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换课的一经发现作缺课论处。

  六、处理办法

  1.每周教职工请假及其它考勤情况,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将公示后的结果纸质稿于次周一上午课间操前归总到行政楼二楼校务办办公室,邮箱。校务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统一张贴公示,公共邮箱公示。

  2.公假以全勤计,但下班辅导补助、周末补课费相应核减。

  3.学期内事假、病假各达三天(住院的达7天)以全勤计,但要核减对应天数的下班辅导补助、周末补课费。学期内病假、事假第四天(住院的第八天)开始除核减对应天数的下班辅导补助、周末补课费、不享受当月全勤奖外,事假另按20元/天扣款(双休日除外)。扣款在学期期中、期末当月分两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未扣尽部分下学期续扣。须上级部门准假的长假,在假期内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4.法定假以全勤计,但要核减对应天数的下班辅导补助、周末补课费,需续假的,从续假之日起按事假的第四天处理办法执行。

  5.迟到、早退处理:

  (1)正课(监考)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2)早晚自习辅导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

  (3)其他列入考勤的工作或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

  (4)月迟到、早退记录累计达三次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6.缺席(旷工)处理:正课缺席一节扣30元,早晚自习辅导一节扣15元,其他列入考勤的工作或活动一节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60元(半天30元),有缺席(旷工)记录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7.教师请假后,教务处安排有关老师代课,并按每节15元的标准发放代课工资,每位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安排,若发现课务冲突应该及时告知教务处,否则按缺课论处。

  8.擅离岗位超过7天的停发工资、1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30节的,报教育局处理;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

  ⑴有无故旷课、旷工、缺席的;

  ⑵一学期事假累计三天以上、病假累计七(住院十四天)天以上的;

  ⑶各种会议、教研活动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10.教师一学期无故正课旷课累计6节以上或擅自离岗三天以上的,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七、 其他说明

  1.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所有考勤结果用于《会昌中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会昌中学教职工业绩考核方案》计算教职工绩效工资和业绩考核分。

  3.本制度从2013年11月5日开始执行。

  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篇2

  为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校)实际,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实行坐班制的行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后勤等部门的教职工,按每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2、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时间,以及每周二下午院(校)和二级院系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不承担教学工作量时,应坐班并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3、按师资引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均实行一定年限的坐班制。其中本科毕业生坐班两年,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坐班一年,坐班期间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第二条 病假

  1、教职工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女职工计划生育或需要保胎休息的可请病假。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到医院就诊,事先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凭医疗就诊记录(复印件)作病假处理。

  3、教职工病假须由本市医疗保险机构定点医院出具门、急诊病假证明或住院治疗证明。

  4、请长病假的教职工,复工时需由原医院出具试工证明并报干部人事处审核批准。试工满六个月后,能坚持工作的恢复其工作;试工六个月期间,因原疾病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5、病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医保补贴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下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9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80%计发。

  (2)上下班交通费和伙食补贴,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照发,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停发。

  (3)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

  (4)绩效津贴(岗位津贴、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等,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一至三天,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按20.92天计算,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四至六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七至九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5、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三条 事假

  1、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连续事假一般不超过十天,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二十天。连续事假三天以上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送干部人事处备案;连续事假超过十天的,应报院(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因私出国(除按规定年限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外)均按事假处理。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作自动辞聘处理。

  4、事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二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但不满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7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5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停发。

  (2)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伙食补贴,事假期间按月扣发。

  (3)一个月内累计事假一至三天,按事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四至五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六至八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八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四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凡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婚假十天。配偶在外地,并要求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2、婚假三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日扣发。

  第五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下同);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另外,其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男教职工也可给假三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十五天。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产假期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自生产或流产后的九十天内,可由职工本人去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待遇。校内的'岗位津贴停发,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按比列计发,上下班交通费、伙食补贴按月扣发。

  3、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因带领孩子有困难且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干部人事处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六个半月。

  2、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及工资性津贴80%计发,其余各项停发。

  3、不申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的,其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天可照顾授乳二次,每次三十分钟。

  4、当年哺乳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七条 探亲假

  1、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三十天。

  2、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父母亲均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能与其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参照1、2款执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按有关侨务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使用。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经部门领导同意,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5、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境内往返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境外路费自理。

  6、探亲假车船费报销范围:火车报销硬座,其中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轮船报销四等舱及以下舱位;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普通房间床位费报销;超过部分的金额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三天的丧假。教职工的旁系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如原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直系亲属去世的当年又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不再安排丧假;如不符合探亲条件或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按丧假处理,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超过三天以上者,按比例扣发岗位津贴。

  第九条 旷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到校上班的(含教师周二下午到校时间);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且不到校上班的。

  2、凡是旷工的,除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外,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绩效津贴;半年中累计旷工一周(五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扣发一年的绩效津贴;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勤职责

  1、院(校)干部人事处是本院(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校)的考勤工作。各部门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附相关缺勤证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五日前送院(校)干部人事处。

  3、本院(校)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出勤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与部门领导沟通,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及三天内补上请假手续。如须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部门党政正职因病因事请假,须征得主管院(校)领导同意并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

  4、各部门负责人如对本部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院(校)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或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1、各类请假,起止时间为工作日的,即假期中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寒暑假、法定假(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则连续计算各类请假天数;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公休假、寒暑假、法定假。

  2、教职工考勤工作,采取IC卡考勤机和手工考勤表相结合的办法。机考由院干部人事处负责汇总,手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汇总上报。

  3、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相抵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院(校)长室。

  4、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贸党校、商职院(2000)21号〕文同时废止。

  初中教职工考勤制度篇3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式

  1、学校实行教职工影像考勤坐班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为落实好上级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影像考勤制度,全校的考勤工作由督导室负总责;各考勤单位(各学部、级部为一个独立考勤单位,相关处室按照办公地点相近原则组成一个考勤单位)负责组织本考勤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督导室对各考勤单位的考勤情况统一汇总、统一反馈、统一提交学校。

  上班、下班考勤时间段由各处室、学部、级部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由督导室备案以便于审核统计。

  学校和各处室、学部、级部召集的会议均实行会票考勤、签到考勤或点名考勤制度。

  2、考勤项目。主要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旷课、旷会;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公假(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进修培训、考察学习、外出参加会议等)。晚于上班考勤时间段上限的视为迟到,早于下班考勤时间段下限的视为早退,半天未到影像考勤仪考勤又未请假的视为旷工;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虽然出勤但未考勤或不服从组织安排任务者,视为旷工。旷课、旷会的情况由各处室、学部、级部负责检查、记录、汇总、上报。

  3、教职工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督导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全校的影像考勤统计工作。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每个教职工的日常出勤记录工作,考勤员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将全校上一周的影像考勤记录单(由考勤仪输出)和考勤周报表各打印、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督导室备案、一份提交学校办公会议通报。教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影像考勤的,事后须履行补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影像考勤的,均视为缺勤。

  二、请假程序

  1、申请:由请假人到所在处室、学部、级部主任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双联单)。

  2、审批: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由所在处室、学部、级部主任批准;多于半天少于两天(含两天)的由处室、学部、级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特殊时期,如:高考、中考、期中、期末及上级安排的考试等大型考试期间需经校长批准);两天以上经处室、学部、级部主任和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校长批准。

  教师请假,由学部、级部安排教师代课,个人不准私自调课、代课。职工请假,由处室主任安排其他职工接替工作。请假审批、签字手续为:个人填写请假条—处室(学部、级部)主任批准、签字—分管(包年级)校长批准、签字—校长批准、签字(按请假天数根据批准权限签字)

  3、备案:请假被批准后,请假人将请假条(学校统一制作的双联单)一联交处室、学部、级部主任留存;另一联交督导室备案(投递到东院北教学楼一楼督导室信箱即可),未能及时到督导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销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处室、学部、级部主任处和督导室销假。未及时续假、销假超出时间视为旷工,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5、补假:教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根据拟请假期限应事先报告处室、学部、级部主任和分管(包年级)校长、校长,以便及时安排工作,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能及时补假,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6、临时补假:教职工因特殊原因(如会议拖延晚点、临时外出参加会议、临时外出公干、处理突发事件等)不能按时影像考勤的,事后须及时履行补假手续:当事人书面说明原由,由所在处室、学部、级部主任签字确认,主任由分管(包年级)校长签字确认,副校级领导由校长签字确认,须当事人交督导室备案(投递到东院北教学楼一楼督导室信箱即可),未能及时办理临时补假手续的视为缺勤,半天缺勤一次视为迟到或早退,半天缺勤视为旷工,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会议集体晚点未能按时考勤的,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办理集体临时补假手续。

  三、假期期限

  1、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

  事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2个工作日为一个月;

  病假批准的天数含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产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2、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结婚,原则上在寒暑假举行,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日举行的,经批准给予婚假三天。

  3、产假(计划生育假)

  产假是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按政策应享受的假期。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以提前休假十五天,提前休假天数算产假天数)。头胎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女教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一胎后应主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带环),因长效措施失败怀孕而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一定时间假期,但视为病假。

  4、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所需时间,另给予相应的`路程假。教职工其他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按事假处理。

  四、工资待遇及相关处理规定

  工资是工作的报酬,依照国家劳动法等相关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带薪休假外,不做工作就不能得到工资报酬。

  1、婚假

  教职工婚假正常期限内,不计假。特殊情况,办理续假手续的按事假;未办理手续的按旷工。

  2、丧假

  教职工丧假(含外地路程假)正常期限内,不计假。特殊情况,办理续假手续的按事假;未办理手续的按旷工。

  3、产假

  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产假未满提前上班的给予适当奖励,提前上班时间内给予补贴。女教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的,其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单位按相关包干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由保险机构报销。

  备注:女教职工休婚假、产假必须先到工会办理请假手续,再到督导室备案。女教工生育医疗费报销由工会统一办理。

  4、病假

  病假1-5天,需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医生病假建议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

  病假5天以上,需在校医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医陪同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并持医院诊断证明、医生病假建议单、药费单、住院证明等,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

  (1)病假在5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只发给档案工资。病假当年累计 10个工作日以上,取消各种评优资格和年度全勤奖(即第十三个月工资或叫档案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而不超六个月的,根据国家规定,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档案(不含工资中活的部分)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档案工资(不含工资中活的部分)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档案工资(不含工资中活的部分)的7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只发给本人档案工资(不含工资中活的部分)的80%。

  (4)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个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

  请事假3天至5天之内,每天扣发工资50元;5天以上每天扣发工资80元。事假当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并将取消一个年度内福利待遇及年度奖和各种评优、晋职、聘任资格,事假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假内不发工资并将取消一个年度内福利待遇及年度奖和各种评优、晋职、聘任资格。

  6、公假

  按程序批准的公假,不计假。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旷工。

  7、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

  教职工旷工,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公式为:月工资除以22天工作日再乘以旷工天数),并给予以下处罚:教师旷课一节、职工旷工半天,扣罚100元;教师旷课两节、职工旷工一天,扣罚200元;教师旷课四节以上、职工旷工两天以上,每两节、每天扣罚300元,并取消年度奖金和各种评优资格;教职工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者,学校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解聘(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会议,处室、学部、级部人员会议、学校批准的其他会议以及学校派出参加的各类会议,旷会一次扣50元,出现代签的双方各扣100元。教职工(以月为计数单位)非正当理由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以上,扣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年度奖金和各种评优资格。

  8、续假与超假

  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学校批准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9、督导室每月月初汇总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并报学校办公室人事科。由学校办公室人事科在每月3号前按有关规定将扣款金额通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款。学校以此作为教职工考评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其它

  过去有关请假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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